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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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3 22: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金融市场是否能够健康迅速地发展,其主要取决于金融监管制度的健全与否。纵观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运作方式,探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得失与利弊,避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重蹈美国的覆辙,为我国确立分业与协调、高质量与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体制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美联储;金融监管;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077-03
  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我国在金融监管中暴露出了许多不足之处,例如金融法规的不健全、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无法达到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协调能力差等。这些问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主要问题,其严重影响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国际上可称为独树一帜,可以借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来详细考察美国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尽可能地避免重蹈美国的覆辙。
  一、美国金融业监管体制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依据各个阶段美国金融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早期自由银行体制,二重性银行体制、金融管制期、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再管制五个时期。
  1.早期自由银行体制
  1781-1863年是美国银行业的迅速发展的时期。在1791年,美国联邦政府批准设立美国银行,它不仅接受存款发行货币,而且担任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正因为它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特别是限制州银行业务的权利,使该银行一到期,议会便拒绝其延期。1836年,杰克逊结束了国家银行制度,之后美国金融体系进入自由银行制度的时期。根据该制度,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便可以成立银行。该体制在美国的扩张,使美国银行的膨胀更快,加上银行滥发货币,使假钞成灾、银行风险急剧增加。当然,州注册银行的快速发展也为美国二重性金融体制开辟了道路。
  2.二重性银行体制
  1863年美国国会通过《国民银行法》,正式建立了联邦注册银行,并成立货币监理局对联邦注册银行加以审批和管理。美国政治中分权与制约的特点在二重性银行体制中也得以体现。而后这种银行结构体制纷纷延伸到了其他的金融机构。但是,由于这种体制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和储备缺陷,再加上联邦注册银行与州银行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使得美国缺乏一个统一的金融机构来实施国家货币政策,银行危机不断发生。这反映了美国政治结构中的制衡与分权特征的二重性银行体制得以形成。后来这种银行结构自然延伸到其他储备性金融机构。不过,由于这种银行体制缺少灵活性及银行储备方面的缺陷,再加上联邦注册银行与州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使得美国缺乏一个统一的金融机构来实施国家的货币政策及清算功能,银行危机接连发生,从而发生了1907年银行信用支付危机。1907年的银行危机正好成为了重新考虑中央银行问题的新契机。在危机中,国会专门设立了国家货币委员会来研究讨论中央银行制度安排问题,国际货币委员会讨论出来的专题报告也就是国会通过的《1913年联邦储备法》,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也依此法而确立。
  3.金融管制时期
  美国通过的《联邦储备法》标志着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美国联邦储备体制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演进中划时代的一步。该法规定联储的职责就是执行美国的货币政策,作为银行的管理机构管理银行业。某种意义上来讲,联邦储备体系的确立标志着美国进入现代金融管制的时代。为了调查研究大危机的原因,1931年美国成立专门委员会。委员会调查得出的结果正如格拉斯议员所认为那样:“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对联邦储备体系造成损害,使银行有悖于良好经营原则,而且这种行为对股票市场的投机、1929年的股市暴跌、银行倒闭和经济大萧条都负有责任。”为了防止金融灾难再次发生,美国国会和监管当局于1933年制定并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它与《麦克法登-佩珀尔法》为限制银行过度竞争设置了严格的进入障碍。其后,美国又在相继颁布的《联邦储蓄制度条例》、《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中,强化和完善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也在此期间逐步形成与完善。
  4.金融自由化时期
  在金融管制时期,金融监管虽然在对规范市场、监管风险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来自各方面的挑战。银行业要求打破分业经营的要求十分迫切。
  5.金融再监管时期
  在金融自由化时期,金融自由让美国的金融业蓬勃发展,但是出现的危机也是逐年地增长。慢慢地人们开始意识到在金融自由化的时期里,他们只是着重考虑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却大大忽视了该金融体系所带来的潜在危机。怎样在它们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均衡点。反思过往,要想找到均衡,金融体系必须从直接的金融监管转为以市场为基础的间接监管。为了实施这一理念,美国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体制现代化:更完全、更富有竞争力》的专题报告,在一九九一年颁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在一九九二年联邦储备理事会成立了监管体制。从此该理念走向了制度化。
  (二)美国金融监管机构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双线多头管理的典型代表。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体系(FR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50个州也分别设立了自己的金融管理机构。监管体系中各个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如下:(1)货币监理署。美国成立最早的联邦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隶属于财政部。它的基本职能就是:对于国民政府的注册登记进行审查登记;制定公民银行资本监管法律法规;对国民银行的资本运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2)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储备体系事实上履行着中央银行的职能,它的第一任务就是制定和执行货币。该系统由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和联邦咨询委员会组成。(3)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DIC具有存款保险和监管的双重职能,对于出现问题的机构提供存款赔付、购买资产、资助兼并收购等援助。(4)联邦金融机构监察委员会。委员会由通货总监、联储理事会成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等组成。它的主要任务是为金融的检查建立统一的原则和标准以及报告形式。(5)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该机构设立于1934年,主要负责证券业的监管。(6)司法部。司法部是负责执行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当局之一,能够复查所有的银行兼并和控股公司的银行收买,以防止垄断。(7)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和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该机构设立于1933年,主要负责储蓄机构的监督和保险,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实施法》取消了这两个机构,将之并入联储和FDIC。(8)全国信贷联社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信用社保险基金。该机构负责信用社的监督和保险。(9)联邦土地银行系统。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内设立了专门支持农业发展的专门联邦土地银行。
  因为美国的监管是实行双线监管制度,美国各州都有设立州银行监管部门,他们各自负责自己州的金融机构的监管。美联储和州银行的监管部门一起对非联邦注册银行进行监管,同时也对州注册银行进行监管。州管理系统的管理机构职责基本与货币监理署的职责相似,他们一起负责批准新的金融机构的设立与运营,审核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规章制度,保证国民的利益。各州负责自己保险行业的监管,没有涉及的范围才由联邦政府来进行监督管理。
           
       (三)美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美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法规有: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它确立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1927年《麦克法登--佩珀尔法》为限制银行过度竞争禁止跨州设立分行,从而有效地抑制了全国垄断性银行的形成。直到1994年《里格尔--尼尔银行跨州经营设立分支机构效益法》的出台,才取消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及跨州经营的限制。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主要内容为: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与保险业务;银行不能为自己或顾客从事证券业务;银行控股公司必须受同样的约束等。这些规定使银行、证券及保险公司在机构、人员、业务范围上严格地区分开来,基本上确定了美国金融业为分业化的经营格局。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将银行控股公司纳入上述两个法的约束中,同时限制银行控股公司的金融业务,以防止金融资源集中在少数银行手中;任何州银行一旦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则必须接受联邦储备理事会的管辖。不过,1970年对该法的修改允许银行控股公司业务经营的多元化,可以把银行业与非银行业的业务结合起来,合法经营金融业务。由此,银行控股公司开始打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限制,向金融混业经营发展,到《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则把金融自由化的成果用法律固化下来。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现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完善。二是缺乏监管协调机制。三是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四是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五是监管人才素质有待提高。通过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国际金融监管集中监管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在逐步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数量,逐步地向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模式靠拢。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现状,得到以下的经验:
  (一)金融控股公司应明确统一的监管者
  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纲要》提出的“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要求。综合监督管理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加入世贸,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地覆盖全资金融机构,但是对于一家金融资产超过一半的非金融机构我们的分业监管在这一方面就出现了真空,从而导致金融的不稳定。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有限制商业银行投资保险、证券行业的规定。可是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三类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股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许多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机构营运的模式。他们对金融业进行控制或者只投资不经营。所以这些将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的母公司游离到了金融监管之外。所以说,面对这样的金融实践模式,我国须积极地推进金融监管主体归属的问题。否则就会出现金融控股公司因缺乏监管而面临风险的局面。从美国金融监管的框架来看,我们国家必须为金融控股公司确立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建立分散与统一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框架。
  (二)在集权与分权、稳定与创新、改革与继承之间取得平衡
  美国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挑战,启发我们国家的改革需要变得更具预见性。美国把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控股公司纳入美联储的伞形监管框架之中,但是其他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则交由其他监管者来进行监管。GLB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银行控股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者,证券交易委员会是证券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者,储蓄监管办公室是储蓄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者。我国要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就必须把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纳入到一个监督框架之下。另外,从美国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金融服务公司的监管集权不完全到位,这往往不利于跨国界的金融和大型的综合性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一些监管者和专家认为,大型综合性的控股公司用综合的集中管理,而监管者却受到特定风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办法的制约,不具有监管跨部门综合风险的能力。所以,我国在建立我国的监督框架时就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根据别国经验取长补短,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在稳定与创新、改革与继承、集权与分权之间取得平衡。
  (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
  纵观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可以看出,美国伞形的金融监管制度、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之间是互相影响和推动的。由于中国尚处于紧急转型时期,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初期基本上需要依赖政府的行政资源配置,而后逐步转向为市场配置。这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中国要想建立中国特色的伞形金融监管体系应当从有利于货币政策,有利于金融改革,有利于金融稳定和创新和有利于整个监管机构监管的角度出发。美国一直想要把所有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美联储的监督框架之下。可是由于历史因素和法律的限制致使这一目标无法实现。为什么美联储想要成为伞形监管者或统一监管者,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有利于货币政策的执行,有利于信息的收集从而使其在全面风险的监视下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判断,有利于防范系统性的风险,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但是由于美国现存的金融监管实行分类监管,使美国的伞形监管制度无法实现和发挥作用。所以,对于我国来说应当以美国的经验教训为借鉴,考虑建立以中国银行为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者,分业监管机构作为伞形监督体系的框架。这样便有利于央行了解货币政策的机制,维护支付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其最后货币控制监管者的作用,维护经济稳定发展。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
  (四)从法律和法规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国际综合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给我们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带来了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我国必须出台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以此来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方式和条件,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权利义务,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的主体,明确公司的金融性质。
  (五)在实践中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监管人才
  制约我国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因素之一就是监管人才的缺乏。在现实实践中,培养一批业务水平强,个人品质好,有良好职业操守的金融监管人才,是保障金融监管系统健康稳定运行的关键。从美国现实实践情况来看,其综合性商业机构既有具有投资和商业银行界的专业人士,又有多种行业经营经验的人才和具有经济理论的分析人员和研发人员。并且,美国的监管机构,尤其是美联储的各类人才都是非常齐全,有专业的行业分析师,有在监管一线的检察官,有高级经济师,更有风险防范制度的金融专家。美国是集4万人管理队伍的特长保障了美国经济近25年来的稳定发展。因此,建立一支优秀的团队,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监管人才,发挥他们的个人所长,这才是发挥监管体制良性作用的前提和有效保障。
  我国要建立有效稳健的金融监管机制,必须吸取美联储改革中的各种经验教训,正确认识自己的不足之处。金融管制法律法规的滞后、金融监管范围狭窄、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性,这些都是制约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想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保障金融稳定与发展,我国必须转换监管思路,健全各种监管手段,明确监管主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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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0.
  [4]陈德民,黄蕊.美联储金融监管体制、影响及其启示[J].经济与管理,2009,(7).
  [5]封文丽.美国金融改革新方案的剖析与启示[J].海南金融,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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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雅宝题库交流网,可以欣赏到这么多的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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