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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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17: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是我国传播发展史上一种必然。要想使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成为惯例必须尽快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 信息公开 信息传播
  灾情信息传播的整个过程中,政府和媒体和谐互动,使信息得到最大公开透明。由于信息充分公开,政府能高效地完成自己的职责,取得来自全社会和国际社会的救援;由于信息的充分公开,人们保持了对政府的高度信任,共同度过难关。信息公开在此主要指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满足民众知情权为目的的一项制度。而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则是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 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历史必然性
  突发事件是突发公共事件的简称,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机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它包括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然而,由于突发性和破坏性的特点,突发事件长期以来被定性为负面新闻而得以压制。
  由于传统的突发灾难报道观念的束缚,我国传媒在此类新闻的报道上往往存在着“三多三少”的倾向,即多正面报道,少侧面报道;多报道领导,少报道群众;多关注群体,少关注个体。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的行政公开意识逐渐增强,各地行政机关逐步推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办事手续、执法依据、行政决定等政务公开实践。1983年4月23日,中国记协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标志着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我国政府的新闻发布逐渐频繁,在上世纪80年代,每年“两会”期间的记者招待会,虽然为数不多,但却成了“两会”期间最靓丽的一道风景。这无疑推动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而同时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模式也开始转变,由过去控制得过严过死,向逐步宽松的方向转变。突发事件信息地传播更加注重客观、真实,更注重时效、平衡和人文关怀。李瑞环曾表示:“贯彻以正面宣传为主地方针并不是要求一味地唱赞歌、说好话,更不是不顾事实地涂脂抹粉。”“正面宣传为主主要是建立在客观真实准确地基础上,要新闻报道不隐瞒、不虚构、不夸张。对工作中和生活中地负面现象的报道,只要是出于对党和国家工作的负责,也属于正面宣传的范围。”[1]1981年中共十三大也提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经人民讨论。”这些阐述无不蕴含着“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思想。
  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信息引导”、“提供服务”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能。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政府管理方式已逐渐由过去的单纯的政治统治,转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希望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参与公共决策和享受服务;政府部门之间也迫切需要依法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这就要求必须保证信息最大限度的透明性,特别是突发事件须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一致可靠的信息;如果隐瞒信息、信息不实或用虚假信息愚弄受众,不仅会导致更多毫无权威的信息发布源,更重要的是失去政府信息的公信力,加大百姓的恐慌心理程度,导致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失信于民还会失去克服危机的最佳时机和最有利条件。
  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直接推动了我国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快速发展和完善。“非典”早期对信息正当传播的禁令导致了疫情的蔓延,甚至酿成社会危机和国家形象危机。200 年初,国务院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01年11月1日,《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及时传播相关信息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和工作规范。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明确把政府公开信息作为一项义务,把不依法履行政府公开义务列为违规的应受行政处分的行为。
  简而言之,民主政治的发展、WTO透明度的要求、新闻传媒的改革等等促使我国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成为历史的一种必然。汶川地震的信息公开正是这必然中的偶然。那么,以后像此类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透明传播会不会一直持续下去呢?
  2 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现存问题与对策
  上述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但我们不能说每次个案都能做到信息的透明化,因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现实中依旧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通常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自由报道权利的保护主要是相关的法规来实现,而这些相关的法规条例并没有给传媒太大的报道空间。这就使得突发事件的信息不会最大程度地得以传播。虽然随着新闻改革的深入,观念开始更新,禁区开始逐步打破,但法规上的限制和陈旧观念依旧存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仍存在步履维艰的可能。再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已经实施,但就法律位阶而言,该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一般法律。也就是说,该条例不能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规定信息公开义务。如果该条例与其他法律相抵触,则条例中抵触的规范无效。还有,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对新闻报道的保护力度不够。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系统体制,只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单一的法律保护必然使得新闻媒介在为公民知情权服务时显得软弱无力。美国信息公开法律除了《信息自由法》外,还有《隐私法》、《阳光法》等。而我国在隐私立法、政务公开立法方面还基本处于空白,遂使新闻媒介在对政府信息报道方面缺乏更为有力的保障。
  所以,要想使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成为惯例必须尽快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
  在信息发布方面,建构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包括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制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典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比如,我国现行保密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与敌我矛盾、阶级斗争的历史背景和传统理念密切相关。而今,市场经济体制已建立,改革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经济全球化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保密法在定密、解密、泄密处罚、救济机制等一些重要制度的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新闻审查制度已不适合突发事件的传播,我们需要对保密信息的范围重新修定。
  在信息传播方面,建设完善的危机信息传播体系。包括对突发事件信息的预警机制、媒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舆论评估机制。媒体特别在业务层面上要加大新闻工作者对突发危机事件的技能培训。在汶川地震中,中央电视台启动紧急直播,迅速组织报道,显现了我国主流媒体在突发事件直播中敏捷的应对能力和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然而对其认真分析后就会发现央视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旧存在不成熟的地方,特别是新闻记者对突发灾难报道的不专业、对灾民心理的漠视、直播过分依赖电话连线等等。这就亟需媒体增强新闻工作者对突发事件报道的业务技能,建立成熟的应急机制。
  在信息接受方面,提高公众对突发事件的认知预防能力。突发事件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处理好事件以防危机形成,所以提高公众对突发事件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增强公众对流言的识别能力有助于突发事件的管理和解决,而公众这些能力的提高需要充分的信息,这就要求管理者尽可能把信息公开、媒体尽可能有效传播。
  总而言之,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发展长河中,汶川地震给了我们一个灿烂的高峰,相信总理温家宝在映秀镇废墟的记者招待会上所说,我们在处理这些突发事件以及国内其他问题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会改变,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永远不会改变[2]。
  参考文献:
  [1]李瑞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讲话》,《新闻工作文献选编》,北京,新华出版社,1990年版,P20 .
  [2]《将开放透明进行到底》,《南方周末》,2008年5月29日,29版.
  基金项目:陕西省“十一五”教育科学2010年规划项目(SGH10153)
  作者简介:田新玲,(1911-),女,山东莱芜人,讲师,研究方向:新闻传播、传媒文化与产业方面的教学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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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17: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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