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如何用法律的武器管理种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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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6 15: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145(2011)11-0103-01
  摘要:种子质量问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介绍了假劣种子所涉及的各种情形,以及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为切实加强种子质量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假劣种子 法律责任 种子质量
   种子是特殊的生产资料,种子质量水平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屡屡发生假劣质种子坑农害农的现象,轻则影响农民经济收入,重则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这一立法宗旨,严厉打击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为有效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提供了法律途径。《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对违反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假种子的认定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均为假种子。假种子包括5种情形: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
   假种子是“以假充真”行为的结果,其本质是以不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冒充或不真实承诺具有该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的行为。《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指明了这种不真实可能是故意的,也有可能是过失的,但由于其最终的行为结果是一致的,都统一认定为假种子。
   二、劣种子的认定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①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用种标准的;②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③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④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⑤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均为假种子。
   劣种子的本质是“降低、失去应有的栽培使用价值或者播种价值”,它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3种犯罪行为,《种子法》的这一款规定,拓宽了过去单一凭国家种用标准的认定条件,适用范围扩大,这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因种子质量原因给使用者造成损失和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意愿购买以致造成损失,由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也就是说,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后,可直接向种子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商要求赔偿,以避免索赔无门的情况出现。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种子法》时的说明,有关费用是指种子使用者在购买、使用种子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交通费、保存费等。按照农业部的有关解释,对于一年生的作物,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当年产值和同种作物前3年平均产值的差额部分,计算前3年的平均产值时产量应以县统计局统计的受害人所在乡该种作物的产值为准。种子使用者获赔的可得利益损失,按其所在乡(镇)前3年每公顷土地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其当年实际收入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1.2―1.5倍计算。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对违禁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等,其中最高罚款可达违法所得的10倍。对于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或违法生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可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在《种子法》中涉及种子质量问题负行政责任的有2条,即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反审定制度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种子法》的规定,对种子经营者、生产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个条件:一是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切执法机关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的主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证据,如种子买卖合同、销售发票、种子实物、种子质检报告等。二是适用《种子法》的规定正确。三是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主要有:告知、回避、职能分离、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说明理由、制作记录、时效和行政救济。四是不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种子执法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权力。也就是说,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作出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罚款不得超出法定幅度。五是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滥用职权是指种子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例如,对生产、经营少量假、劣种子的作出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则属滥用职权。六是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种子案件的执法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属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如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罪、伪造证照罪、玩忽职守罪等,最高刑罚可至无期徒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针对打假的司法解释,生产假农药、假种子论罪起点定为2万元,生产销售假种子行为造成的后果按照“较大损失”(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以50万元为起点)的情形予以不同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以3年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3个标准处罚。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处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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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6 15: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奥鹏论文查重通过率是多少啊,有知道的同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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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3 11: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电大形考作业有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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