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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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3 12: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罪犯心理矫治作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其地位得到了确认。由于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操作还不规范、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等原因使云南省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处于低水平徘徊。我们应当对存在的问认真的分析和反思,从而使我省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向更高的水平和层次发展。
  【关 键 词】功能 队伍 心理矫治 规范
  
  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进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的一项手段。2001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心理咨询师国家标准》,将心理咨询确定为国家的准入职业,标志着我国心理咨询职业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发展。中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亦从一个若隐若现的改造措施,成为我国新时期改造罪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云南省的30个监狱已经不同程度地开展此项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我们课题组成员就监狱罪犯心理矫治作了专门的调研(问卷调查和座谈),现对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功能及我省的现状、对策三个问题略抒管见,希望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和探讨。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功能
  (一)预测功能
  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不仅维护和促进罪犯的心理健康,也是收集犯情的有效渠道,我们称之为罪犯心理矫治的预测功能。通过心理矫治工作,把握罪犯心理发展变化的趋势,了解他们心理问题的性质与程度,增强罪犯对此项工作的信任感。同时做好罪犯心理咨询后的信息反馈和跟踪工作,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反馈给改造科室,通报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以便进行及时的预防。
  (二)保健与治疗功能
  对罪犯心理矫治的根本目的在于根据一定的心理学原理,运用特定的治疗措施或行为训练技术,达到对罪犯不良行为或病态行为的矫正。心理矫治对于改造由于情绪障碍、个性偏激、不良习惯或心理品质差而导致犯罪的罪犯有重要作用。罪犯中有心理障碍的人数比例较大。罪犯的这些心理障碍,有的是入监前就已存在的,有的则是入监后在新的特殊环境下出现的。若不采用专门的方法,很难使其改邪归正。如偷窃癖者、性变态和严重心理疾病患者,一般的思想教育方法很难奏效,而心理矫治则效果很明显。
  (三)长大与发展功能
  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能逐步提高罪犯的自我调节能力、培养罪犯坚定、顽强、乐观、开朗、健全的性格,提高罪犯的适应性,增强纠正不良效果的自觉性和克服困难的持久性,从而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目的。另外,针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进行一系列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做好发展心理咨询工作,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和就业谋生的能力,使他们能较好的完成由“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从心灵深处帮助他们完成人生的再社会化,即帮助罪犯重新完成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过程。
  二、目前云南省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但由于种种原因,云南监狱的此项工作一直处于低水平徘徊状态,并没有达到我们期待的工作效果。通过我们课题组成员的调查后发现,云南省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作用认识不到位
  实事求是的说,我省各监狱都启动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但多数单位流于形式,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其中原因,有经费保障问题,人才因素的制约问题,但究其根本,是由于各级领导对其在监管改造工作方面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客观上造成了我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发展缓慢,至今还处在探索阶段的事实。一些急功近利的领导甚至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对罪犯心理矫治不予真正的重视,消极对待,应付检查,最终导致工作的停滞不前和低水平徘徊。有部分监狱警察将教育改造、思想政治教育和罪犯心理矫治等同混淆,或者混用罪犯心理咨询和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机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
  在云南监狱的实践工作中,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等到了一些运用和推广。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机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影响了该项工作的进一步的推广运用和工作效果,很多警察谈及此事时,流露出的尽是无奈和叹息。如没有把心理矫治部门作为独立机构设置,均设在监狱教育科,少数监狱的监区没有设立罪犯心理矫治辅导站和罪犯心理互助组,个别监区设立了罪犯心理矫治辅导站和罪犯心理互助组,但完全没有开展任何工作。
  (三)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专业队伍的工作素质不高
  1、监狱心理咨询师队伍结构不够合理,影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效果。受警力不足等因素的制约,监狱专职心理矫治人员极少,绝大部分是兼职人员组成。而且这数量极少的专职人员,往往要把大部分精力花在其它事务上,对心理矫治工作的深层拓展和理论思考不够。至于兼职人员,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投入到心理矫治工作上的精力更是有限。从本次抽查的情况看,专职22人,兼职44人,专职、兼职比为1:2,如果许多监狱干警身兼数职要抓教育、抓生产、抓管理、抓安全,不可能有分身之术对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无论是时间分配、精力分配、实际效果都将是大打折扣的。此外,监狱心理咨询师在年龄、性别方面也不尽合理。
  2、监狱心理咨询师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质量。从本次抽查的情况看,专职22人,兼职44人,监狱心理咨询师队伍专业背景看心理学9人,占从业人员的13.6%,教育学8人,占从业人员的12.1%,医学1人,占从业人员的1.5%,其他专业48人,其他占从业人员的72..8%,在调查中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不足的原因中,60%的单位认为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专业人员不足,影响了心理咨询的专业化程度,以及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的实际效果。
  (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目前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操作体系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罪犯心理评估(包括入监评估、矫治效果评估、罪犯心理预测)、心理诊断、心理健康教育、罪犯心理咨询、罪犯心理治疗、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由于专业人才缺乏,多数监狱都是由经过简单培训的兼职人员在从事此项工作,加之全国目前仅有2003年司法部颁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第七章的内容作为工作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例如,在罪犯心理咨询工作中,不规范现象表现为:咨询次数少、时间短;咨询角色不清;咨询室职能模糊;对来访者内心感受的通情不够;指导较多,倾听不足;对非言语行为的观察和表达重视不够;对自我投射不敏感,主观性强;忽视对咨询效果的评估等等。这些不规范的操作将会导致罪犯对矫治工作不认可、不配合,心理矫治工作的成效低下。
  三、对云南省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需要澄清厘清的几个认识
  1、教育改造和罪犯心理矫治的区别。教育改造主要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理论指导,并由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开展思想、文化、技术等正规化课堂教育,以及分类教育、个别教育等途径来实现。它着重解决罪犯的思想方面的问题采用的是强制灌输、训导的方法,带有法定的强制性的性质,其效果在于是否提高了罪犯的认识水平和是否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以精神分析心理学、精神医学为理论基础,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技术水准的专业人员来进行,建立在罪犯自愿的基础上,对罪犯开展心理咨询、心理诊断、心理治疗、心理预测和心理评估,以消除罪犯心理障碍,恢复罪犯健康人格。
           
       2、罪犯心理咨询工作,绝不等于罪犯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同的科学。心理咨询注重与挖掘罪犯的个人能力,改变其认知结构和行为模式,依据的是知觉、情感、意志活动等心理学方面的理论。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则侧重于罪犯的立场、观点、人生观、道德观等世界观的问题。心理咨询工作要要求遵守保密的原则,即不把受咨询者的心理或隐私暴露给他人,而思想教育工作则是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对受教育者的思想问题,可以拿到会议上去分析、去公开批评。
  3、有些监狱警察对罪犯心理咨询和罪犯心理矫治有些区分不清,混为一谈。应该说,罪犯心理矫治是罪犯心理咨询的发展和深入,而最终出现的分化。罪犯心理咨询主要是对罪犯在服刑期间产生的心理困惑和烦恼提供咨询帮助,而罪犯心理矫治主要是为罪犯在人格、情绪和行为上的障碍及变态行为提供治疗。简单地说,罪犯心理矫治不但要求具有心理咨询的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医学水平。而罪犯心理咨询的咨询人员却不必具有医学知识。
  心理矫治工作和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改造手段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对罪犯的改造起作用,它是一种相对独立、不可或缺的新型改造手段,是与三大传统改造手段平列的第四基本改造手段。
  (二)加强心理矫治人员队伍的建设
  1、监狱心理咨询师队伍结构的合理化。监狱心理咨询师队伍结构的合理化,体现在在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的比例上,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不是罪犯教育的辅助工具,因此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周勇甚至提出监狱心理学服务的观念;也不是花架子和赶时髦,为了应付检查。因此专职心理咨询师的比例必须大幅度提高。监狱心理咨询师队伍结构的合理化,还体现在心理咨询师的年龄结构上。老、中、青要比例适当。如果心理咨询师过于年轻、罪犯会因其人生阅历对咨询师缺乏信赖感,会产生嘴上无毛的他能给予我帮助吗的疑虑。监狱心理咨询师队伍结构的合理化,还体现在监狱心理咨询师的男女比例上,应该考虑男性监狱、女性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差异。在男性监狱,单独一名女性心理咨询师进行面对面的咨询几乎不可能的,进行近距离的团体辅导也是困难的,而采取的替代方式如网络咨询、电话咨询、视频咨询都有可能影响咨询的实际效果。女性监狱如果出现男性心理咨询师、可能会比只有女心理咨询师,产生更多积极影响。
  2、监狱心理咨询师队伍培训的持久化。“助人自助”是从事心理矫治职业所要给予的,“自我长大”是走进心理学殿堂的人所得到的馈赠,可以说,优秀的心理咨询师不是靠考试出来的,而是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炼”出来的!是在可持续性的培训中、实践经验的摸索中锤炼出来的。监狱心理咨询师的理论知识、特别是心理咨询技能的功底,应该是终身学习的一个过程,如果以拿证为目的,缺乏对于咨询师的后续教育,就不可能出现优秀的监狱心理咨询师。目前,心理咨询师的培训机构往往以应试为目的的功利行为比较突出是一实情,但司法部、监狱局、各监狱从上至下都应该重视监狱心理咨询师队伍培训的继续教育,使监狱心理咨询师队伍培训的持久化。今年4月份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组织的监狱系统心理咨询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已经开了一个好头。
  3、充实监区(分监区)心理矫治专业力量,确保每一个监区(分监区)都有一名以上的专业心理矫治警察。各监狱要积极培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分子,力争使更多的警察参与心理矫治工作,营造心理矫治工作良好的氛围。同时要建立对罪犯心理矫治队伍的激励机制,组织休闲放松,激励业务进修,发放心理矫治工作津贴,以消除心理咨询师职业倦怠,维护其身心健康,提高其工作热情,增强其执业的光荣感、自豪感。
  (三)逐渐实行心理矫治工作的规范化操作
  心理矫治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作,心理调查、心理测量、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专业性、技术性、决定了这项工作的操作必须遵循其特有的规律来运行,必须依据其专业要求来实施,必须按照其特定的程序来开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制定了云南省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施办法(2001起施行),对入监甄别、罪犯心理预测、罪犯心理危机的预防和干预、罪犯心理卫生教育、罪犯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罪犯心理的自我矫治、矫治鉴定等八个方面的内容作了程序和内容的规定,但是各监狱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各监狱从事此项工作的警察专业素质的差别,固定设施的差别和经费保障的差别等原因,出现整个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不规范,并没有严格按照《办法》开展工作。例如,个别监狱没有按照《办法》中对建立罪犯心理档案的要求开展建档工作,随意性较大。因此,我们在实践工作中迫切需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各项基础性工作,否则让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上层次上台阶就无从谈起。
  在心理咨询方面,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咨询的程序,提高个案咨询的质量。在心理治疗方面,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治疗效果。要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罪犯改造的不同阶段,开展心理评估工作,为提高改造质量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心理矫治工作制度。我们呼吁,云南省监狱管理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监狱实际及特点,尽快统一制定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以及心理矫治工作者队伍建设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合理、有效的运作模式,确保心理矫治工作规范运行。
  (四)借助社会力量,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社会化
  借助社会力量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可以缓解监狱心理矫治队伍不足、专业素质不高、设施设备缺乏的状况,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罪犯的“监狱化”,促进罪犯的重新社会化。为了实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社会化,需要进行大胆积极的探索,一方面通过与社会上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聘请社会上的心理治疗专家和精神科医生参与到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中来。另一方面监狱要加强与心理学会或心理卫生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使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得到心理学专业工作者的积极指导,这样既可以提高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也有利于监狱从事心理矫治的警察参与社会相关的学术性团体,开阔视野,提高业务水平,实现监狱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社会化。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为监狱心理咨询师向地方专业心理咨询人员学习创造了机会,同时进一步拓展了思维,推动了工作技能,向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多元化道路迈进。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心理矫治工作要注意监狱不是社会、来访罪犯不是普通人的差异,坚持监狱工作保密制度,咨询中重大问题反馈等。
  管理、教育、劳动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传统手段,它们既有共同的目标和任务――改造罪犯,也有各自的地位和功能――狱政管理是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前提和保障,教育改造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措施、可以促进管理和劳动的顺利进行,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罪犯心理矫治终究是影响人的精神与心灵,转化和完善罪犯个性的工作。2010年发生在我省几个监狱的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回头认真审视我们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作为监管改造工作实现科学化的标志之一,我省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还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和问题,但是其存在和发展适应了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总体趋势,我们应当在理论研究方面继续努力,不断探索符合我国监狱实际的罪犯心理矫治理论和方法。我们有理由相信,罪犯心理矫治必将以其强劲的生命力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将得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章恩友编著.罪犯心理矫治[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2]戴学礼.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与探索[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10).
  [3]柳维主编.罪犯心理矫治[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
  [4]章恩友.于海霞.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不规范现象剖析[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4).
  [5]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标准化建设研究课题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标准化建设之构思[J].中国监狱学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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