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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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3 12: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当前随着就业竞争的加剧,大学毕业生因工作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以法律视角,就大学毕业生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大学生就业现状在就业过程中的维权问以及法律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进行解读。
  【关 键 词】劳动权利 就业权益 劳动合同法
  
  一、大学毕业生毕业时,所拥有的基本的劳动权利
  作为一名刚刚踏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在选择就业时,应当知道自己即将成为一名劳动者和作为劳动者在我国的法律中具有哪些基本的权利,掌握这些权利是选择就业的前提保障,这些权利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中主要有下述几方面的权利。
  (一)劳动权
  我国《宪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就业权,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法律对劳动权的规定,对每一个选择就业的人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就权利来讲,首先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再者是享受国家对劳动者所创造的就业条件和劳动保护。同时劳动权又是一项义务,是作为一个公民为国家建设应当尽的一项基本的义务,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要求它的公民要履行其为社会建设的责任,只有有了劳动者的劳动,才能有进步、繁荣的社会,因此一个社会要进步必须有劳动者的参与,从这一点来说劳动权又是一项义务。
  (二)劳动报酬权
  劳动者付出劳动,同时获取其报酬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作为择业的劳动者应理解这一报酬有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报酬的权利,二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保障水平。二是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三是有关特殊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三)劳动保护权和劳动保障权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受到保障的权利,〈〈劳动法〉〉52条对劳动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提供安全、卫生、特种劳动作业者的身体保障措施的条件。
  (四)职业培训权
  职业培训是劳动者为提高职业技能或就业能力而进行各种业务学习和职业技能训练的权利。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的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费用,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是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的重要前提条件,特别是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五)社会保险、福利权
  社会保险、福利权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权利。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福利待遇。
  除以上权利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都是作为选择就业的大学毕业生首先应当掌握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内容。
  二、当代大学毕业生就业现状分析
  (一)就业歧视现象依然存在
  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受到就业歧视。该现象很多,如女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非本地生源受到的地域性歧视;因某些实际并不影响就业的疾病,如浙江招考公务员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引发纠纷;还有身材相貌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和血型歧视等等。就业歧视本身侵害了大学就业时的合法群益,给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带来巨大阻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二)个别高校不顾学生利益
  各大学校都是以学生为本来引导学生的就业,但是某些个别高校不为毕业生在择业期内保管其档案、户口甚至违背毕业生意愿强迫其就业;不能及时、公开、公平的了解就业信息等等,都导致大学毕业生处于被动地位,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就业质量不高。
  (三)招聘单位和中介的陷阱
  招聘单位和中介的就业陷阱多如牛毛,如以招聘为名盗取个人信息,如利用大学毕业生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开银行账户进行非法勾当,将大学毕业生当做“替罪羊”;招聘单位通过向应聘大学毕业生收取风险抵押金、培训费、建档费等各种不合理费用骗取钱财;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假招聘,侵吞中介费及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联手坑骗求职者;以招聘之名诱人犯罪;招聘时以高薪为诱饵,进入单位后却违背承诺;试用期陷阱,通过延长试用期盘剥廉价劳动力;签订“一边倒合同”来侵害毕业生的群益等等。这些都需要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多加防范。
  三、《劳动合同法》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法律保障
  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表明,这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的重大社会问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强调对大学毕业生就业者的法律保障,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给大学毕业生就业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一)《劳动合同法》强化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制度保护
  1、强调劳动合同签订的强制性,并明确用人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是大学毕业生就业者维权的基础。同时,有关部门不断制定和完善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条件、劳动内容、工资报酬、职业危害的告知等法定义务,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容规范的劳动合同。
  2、强调确定职业稳定性,保障大学毕业生就业者的生存与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防止试用期滥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款确定了试用期期限,同时,保护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利。此外,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条款严格规范试用期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以及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制约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和签订条件。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工作地点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社会保险条款;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二)《劳动合同法》对大学毕业生就业合同中的权利保护
  1、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提供了强制性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法律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及劳动者的知情权都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劳资双方在进入试用期后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又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这就意味着,在试用期内,用入单位必须为大学毕业生购买社会保险。所以,大学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试用期间,应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购买社会保险。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1月后,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因此赔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条规定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提供了强制性保护,对大学毕业生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2、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大学毕业生不再是廉价劳动力《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发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这一变化的轨迹始终伴随着经济改革、社会发展需要的推动而发生、发展。在劳动力市场中大学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换取劳动报酬,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存。如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积极性。这些规定的直接效果是能有效地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
  3、限制用人单位乱设高额违约金。在保护大学毕业生的自主权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常常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不平等条款,如设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大学毕业生在职场上的自由流动,妨碍了大学毕业生择业自主权的行使,并由此引发大量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可以对两类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除这两类劳动者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不符合规定的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对限制用人单位乱设高额违约金,保障大学毕业生的自主选择权,对大学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灵活就业、稳定就业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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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3 12: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奥鹏论文查重通过率是多少啊,有知道的同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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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鹏东北大学作业有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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