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春国开电大西安广播电视大学教育法学不计分形考任务三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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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4 18: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计分_形考任务三0
不计分_形考任务三0
试卷总分:100    得分:0
1. 作品(共?1?道试题,共?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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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务类型:小品文
二、任务发布时间:第 6 周。
三、任务最终完成时间:
学生学完文字教材前 10 章后,完成本次考核,本次考核任务最终完成 时间为第 14 周。
四、考核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义务等相关问题探讨
五、考核目的: 加深对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相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六、考核要求国开形成性考核答案
1. 认真研读文字教材第 7-10 章的有关内容,完成各章的自我测试题。
2. 理论联系实际撰写一篇字数不少于 1000 的小品文。在本次考核任务最终完成时间之前,学生可反复修改、提交本人的作品,直到满意为止。
3. 教师只评定学生的最终提交结果,并给出相应分数;且教师要在本次考核任务结束之后再进行评分,以方便学生多次提交,反复修改与练习。
4. 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情况 并参照 下列评分标准给予相应的分数:
《教育法学》课程小品文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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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内容
60 分以下
60 分 -74 分
75 分 -84 分
85 分 -100 分
主题
观点不明确或有严重政治性错误
观点较明确
观点明确
观点明确,选题具有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内容
材料空泛或虚假;论证紊乱无逻辑性;结构不完整,层次不清;字数少于1000字,我们的目标是要做全覆盖、全正确的答案搜索服务。
材料较为具体、充实;能运用所学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结构较为完整,层次较为清楚
内容充实;有一定的论理性;论证较为严谨,逻辑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楚
论据充足;论述深刻,论证严谨;有一定的独创性,科学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晰
表述国开形成性考核答案
语言不通顺;文章体裁不符合规定一网一平台答案
语言通顺,格式较规范
语言较流畅,格式规范
语言流畅,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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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题思路
1. 知识准备
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 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相互关系如何?一网一平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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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定选题
选择其中自己感兴趣的问题作为小品文的题目进行文献调研与综合分析,可以针对某一主体的权利与(或)义务或其相互关系进行探讨,如:
( 1 )学校的权利与(或)义务问题;
( 2 )教师的权利与(或)义务问题;
( 3 )学生的权利与(或)义务问题;
( 4 )教师或学生的权益保护问题;
( 5 )学校与学生权利的相互关系问题等;
也可针对某一主体的某项权利或义务等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如:
( 1 )学校的招生权问题;
( 2 )教师的教育权问题;
( 3 )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
( 4 )家庭教育权问题;
( 5 )社会办学权问题;
( 6 )学校不能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问题;,我们的目标是要做全覆盖、全正确的答案搜索服务。
( 7 )学生应当遵守校规问题;
( 8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校规问题;
( 9 )教师体罚与合理惩戒的关系问题等。
注意:选题不宜过大,尽可能针对某一问题结合实际加以分析,以小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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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析论证
围绕所选主题,理论联系实际,就自己的认识或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发表个人见解,进行分析与论证。
八 、主持教师联系方式
主持教师:赵莉
地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75号国家开放大学教育教学部(100039)
联系电话:010-57519151;
E-mail:zhaol@crtvu.edu.cn
欢迎参加试点的各位老师、同学对本次任务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答案: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自然、人与物之间的关系3、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但它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1、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法所具有的重要属性。2、法律关系是法派生出来的现象,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都包含着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但它们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不同。2、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现实的、具体的,而且也是统一的,对一方来讲表现为他可以做什么、有什么权利,对一方来讲则表现为他应该做什么,有什么义务。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化程度的不同)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具体的法律关系特点在于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但要有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有具体事实的发生。二、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三、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力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它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四、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和隶属型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间的相互地位)平权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法律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社会性 法律规范规定什么人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责任能力是主体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特殊表现形式。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自然人、组织、国家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方面具有哲学意义上的客体的以一般属性,另一方面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法律关系客体范围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历史条件的制约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非物质财富、行为结果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一、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1、法律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连接,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是一对有着不同含义的范畴,既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也有道德意义、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2、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和其他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3、当道德意义、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上升为法律,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证,就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完成了从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到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转变。4、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只是权利与义务的抽象的一般形态,当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转变为法律关系的时候,就由抽象变为具体,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变为具体主体所承担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二、权利与义务的概念?西方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拉丁语一词既包括客观意义上的法的含义,也包含主观意义的文艺复兴主体意识的觉醒17、18世纪自然法学家利用自然法、自然权利的观念,表明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有的,先于法律。康德从自由出发界定法律,法是那些使个人自由和他人自由并存的体系与制度。19世纪的功利主义法学批判自然法的虚构的同时,把权利概念建立在福利、利益的基础上,以利益诠释权利和义务。分析法学关注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从二者的连接中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比如霍菲尔德把权利和义务分为四对范畴,其中权利分为权利、特权、权力、豁免,把相应的义务分为义务、无权、责任、无能力,在这四种权力与这四种义务之间既存在相关,也存在着相悖,构成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哈特、威尔曼等认为权利是对义务的控制和选择,而奥斯丁、麦考密克、拉兹则认为权利是人们的利益通过义务得到保证。德沃金反对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解释,试图从权力现象所依赖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程度,阐释权利对任何因素的考虑,无论是社会利益、集体目标、福利还是法律本身的优先地位。?中国近代权力观念的发展传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定分止争,和现代意义上的权力性质不同。近代:主要受西方的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如康有为:“人者天之所生也,有其身体即有其权利,侵犯者谓之侵天权,让权者谓之失天职。”梁启超:“国家譬如树也,权利思想譬如根也”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念强调物质生活条件对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制约性    法律权利的特点:1、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2、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3、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而权利则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4、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5、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三、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马克思:“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人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包括:1、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力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则不可能享受权利。2、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3、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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