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场检查案例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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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 02: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文章通过案例描述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存在的问,进而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案例;个人银行;结算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85-01
  
  2011年,通过对商业银行账户管理进行检查,发现个别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使用上,存在一些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做法,但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遇到事实认定依据模糊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案例描述
  在某一银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通过调阅其《对公存款余额表》,发现其中有多户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且部分账户余额较大。为准确认定和核实该问题,通过调阅部分账户《对公账户明细表》,发现账户明细账中频繁发生营业款、货款、租金、物业费、材料款、工程款、工资等明显带有单位资金性质的资金收入和支出项,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单位资金特征明显。例如,某企业法人代表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日材料款项支出近240万元,单日工程款收入达488万元,仅此一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011年上半年累计存入资金量就达5800余万元。且通过查询发现部分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此类账户户名均为一家或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后通过调阅开户申请书,发现此类问题账户开户申请均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通过进一步核实和询问,对该问题做出如下认定:案例中银行为存款人以自然人的名义开户,但纳入单位账户管理,且开户人一般为企业主,符合“明知”的要件要求。而账户使用中发生营业款、货款、租金、物业费、材料款、工程款、工资等资金收入和支出项,则说明了账户资金是“单位资金”的性质。
  最后定性与处理。《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即公款私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比《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少了“明知或应知”的要件。可以认定银行违反了《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原因分析
  (一)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不到位。一是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放松了监督。《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有11类。案例中银行显然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督。二是客观上存在银行监督困难。随着结算方式和渠道的增多,银行对客户的监管越来越难。特别是遇到异地现金存入、网上银行或自助银行转账存入到本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的情况,涉及面过大,银行只能被动地为客户入账。
  (二)现行账户分类制度存在一定缺陷。目前账户只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大类,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简化开户手续、方便结算或者逃避监管等原因,许多中小企业老板或个体工商户仍将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账户开立和使用的首选。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在财务制度、管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应当将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独作为一类账户予以考虑。
  (三)规范性文件简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手续。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5月印发的《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简化了《账户管理办法》中要求付款单位还应提供相应付款依据的手续。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款造成对公账户、对私账户的使用界限混淆,存在逃避债务、偷逃税款的可能。
  三、政策建议
  (一)修订《账户管理办法》,理顺与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关系。账户管理制度的核心是《账户管理办法》,但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没有上位法。《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将公款私存的处罚权确定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建议《账户管理办法》修订时,删去对公款私存问题的处罚。账户管理检查中如果发现疑似公款私存的问题,应及时移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另外,《账户管理办法》自2003年发布以来,其内容的解释和扩展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文件等形式完善,影响力和覆盖面不断扩大,因此,建议修订将《账户管理办法》提高为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形式。
  (二)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现金管理和可疑交易监控。今后的账户管理检查可从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和可疑交易报告入手检查,发现金融机构中有资金频繁交易或频繁大额现金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重点、持续监测,分析资金性质。
  (三)完善账户分类体系。对中小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单独进行管理。一是应当在开户手续上有所区别。应该适当简化个体工商户或中小企业法人的开户手续,并且对开户数量予以限制。二是赋予个体工商户类的个人结算账户更多的结算功能。在结算功能上对个体工商户类的个人结算账户与纯自然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加以区别,应赋予个体工商户类个人结算账户更多的结算便利,比如使用支票、汇票的结算功能。
  (四)优化账户监管手段,从以现场检查为主转变为非现场监测为主,从地区性账户监测扩展到全国账户信息监测。我国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量巨大,现场检查受制于人员数量和素质,检查覆盖面有限。所以应该尽快开发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的比对筛选和可疑交易预警功能,提高人民银行账户非现场监测的能力和效率。
  (五)完善人民银行与税务部门的信息联系机制。目前,人民银行与税务部门已经建立了反洗钱工作机制、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协调机制,但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联系机制仍有待构建和完善。账户管理检查发现的类似公款私存等单方面定性比较困难的问题,需要与税务部门联合查实,可以通过双向沟通、信息共享、各负其责的联系机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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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 02: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奥鹏论文查重通过率是多少啊,有知道的同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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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 02: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有奥鹏论文格式模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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