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宪政视角下的我国税收立法框架重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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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2: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2-113-01
  摘 要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水平还比较低,税收立法以及执法过程中经常存在权力失范的问,宪法中对于税收立法和执法依据也存在明显的缺失,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因此,在宪政维度下对税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税收立宪 立法重构 市场经济
  
  
  一、重构我国的税收立法框架必要性
  一是实行税收立宪,重构我国的税收立法框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当前我国的税收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国家是公共产品的供给者,也是税收的征收管理者,当国家与纳税人发生冲突的时候,由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更倾向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力。这种状况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基于此,如何设计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税收制度,用以规范税收过程中的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二者具有平等的地位,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这一点也是实行税收立宪,重构我国税收立宪框架的最为根本的原因。
  二是实行税收立宪,重构我国的税收立法框架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财产权是公民行使其它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最为基本的物质保障,没有财产权的话其它的一切权利和自由都将沦为空谈。因此,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应该是宪法的一个基本任务。税收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以维持其正常运转的一种基本手段,国家通过税收实现了财富和社会资源的转移与重新配置,在税收过程中,如果宪法不对政府的征税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和约束,极有可能导致政府的税收权力失去控制,开始膨胀,进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三是实行税收立宪,重构我国的税收立法框架有利于实现税收法治化。税收关系是现代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基本关系之一。税收关系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自由权与财产权,以宪法的形式和框架对税收关系加以约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在我国,自1992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税收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以及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与影响都越来越大。
  二、加强对税收立法宪政约束的可行性分析
  一是社会环境的改变――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增强。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提高,使得纳税人不再跟以前一样,靠被动的承担纳税义务,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有了自身的权利诉求,而且纳税人迫切希望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来实现自身的权利。这种机遇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增强而变化了的社会环境非常有利于我国的税收立宪。
  二是国外税收立宪理论与税收实践的经验。税收法定原则最早在英国得以确立,主要是用以限制王室的征税权。自此之后,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采用,诸多宪政发展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和完善的税收宪政制度设计,并且运转良好。目前理论界对与税收宪政理论方面给予了较多的关注,相关理论处于不断的丰富和发展中,这些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我国进行税收立宪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宝贵蓝本。
  三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加强税收的宪法约束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古往今来的历史证明,宪政的建设与发展都离不开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紧密联系。宪政的建设与发展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反之,市场经济的繁荣也能够为宪政的建设与发展奠定物质基础。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发展,社会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加强税收立宪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所必须做出的选择了。
  三、在宪政角度下完善税收立法的政策选择
  一是加强宪法文本建设。从税收宪法的立法技术层面来看,根据我国国情在宪法中写入哪些具体税收条款更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在构建税收宪法时,应该注意区分纳税人和公民这两个概念。笔者认为税收立法程序也应当写入宪法。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是从实体方面来限定征税权,税收立法程序的规定则从程序方面来规制税收立法权。税收的正当首先取决于税法的正当性,而税法的正当性则依赖于税收立法程序的正当性。
  二是注意税收立宪的事项。考察世界各国税收立宪的制度,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立宪的首选事项,是税收立宪的基本标志。税收立宪的第二个基本事项是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税收必须根据每个人的税收负担能力由全体纳税人公平负担。税收立宪的第三个基本事项是征税权的划分,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税方面权力的划分。
  三是税收立宪的方式科学化。根据我国宪法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关于税收立宪的内容可以首先考虑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立宪的基本标志,没有这一条,不能算真正的税收立宪。关于税收立宪的形式,根据我国宪法目前的结构,一步实现以专门的财政章节形式进行税收立宪还很困难,而且专门的财政章节所实现的目标是财政立宪,而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财政立宪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可以首先考虑采用分散立法的形式。
  
  参考文献:
  [1][美]霍尔姆斯,桑斯坦,毕竞悦译.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刘剑文.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法学杂志.2004.1.
  [3]张守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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