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纳税年度的合理避税途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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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0: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理避税是指企业法律允许的范畴内,通过对自身投资和经营活动的筹划和安排,尽可能通过降低税负来实现利益的财务管理活动。本文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相关问进行研究分析。
  一、利用纳税年度进行合理避税的思路与途径
  (一)利用纳税年度合理避税的思路 对于企业而言,其生产和经营过程是一个持续存在和运转的过程,这个过程往往要持续很长的时间。但是对于财务核算而言,其要对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分阶段的核算,以便反映出企业在某一时间段内的经营成果。对企业状况进行核算的每一段阶段就是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期间的持续时间和具体起止日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但是根据法律的一些特别规定,企业可以适当的对会计期间进行调整。我国税法实施细则将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作为一个会计期间,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通常都按照这个起始点进行核算,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对经济事项做例外处理。目前,企业可以做例外处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第二,如果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中开业或因合并、关闭等原因导致其在该纳税年度中的实际经营期不为12个月,应将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来进行会计核算。第三,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如:当企业的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的发生在下一个年度,或将部分费用提前在本年度体现,将部分收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反映出来,使应交纳的部分所得税推迟到下年度缴纳。
  (二)利用纳税年度合理避税的途径 第一,对企业而言,首先要选择好恰当的投资地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可免征2年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在设立之初选择可以享受到以上优惠政策地区或者选择注册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类型,这样就可在纳税年度之初就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显著节省企业在新设之初的税款支出。
  第二,通过选用不同计价方法进行筹划。对于部分企业来说,采用不同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非常大,根据这种情况,企业可以灵活选用最为合算的方案进行避税。在企业设立之初,其正处于所得税免税期,获得的利润越多,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企业可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成本,以便降低企业当前材料费用,扩大当期利润。反之,若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需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多,这时企业可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减少当期利润,推迟纳税期限。
  第三,对资产计价与折旧项目进行筹划。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从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入手。折旧年限取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能够加速成本回收速度,在使后期成本前移的同时使前期利润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递延缴纳所得税相当于取得了一笔远期贷款。目前,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可选择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几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几种方法相比,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运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时,税额最多。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折旧方法,以起到递延纳税时间的目的。
  二、通过调整纳税年度进行合理避税的方法
  (一)尽量推迟纳税期限 根据时间价值理论,延期纳税就等于为企业争取到了一笔雅息贷款,这笔款项能够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效益,这样也就等于为企业节省了税负。
  第一,推迟销售收入实现。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收入的实现通常以发出商品并取得货款凭证为依据。若该销售事项发生在某月的月末或者某年的年末,则企业可通过将销售行为延缓到次月或次年的方式来达到推迟销售收入实现的目的。企业在这里推迟的仅是纳税时间,而非推迟客户购买时间或收款时间。
  第二,推迟长期项目收入的实现。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通常会涉及到很多长期项目,推迟涉及这些项目款项收入的实现,能够为企业节约大笔税款。具体到实践中,企业可以对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和加工项目按照完工进度或完工量来进确认收入实现。由于完工进度和完工量等指标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因而其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推迟收入的实现,从而显著节约税款。
  第三,推迟分期付款销售的实现。一般情况下,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销售的商品,通常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确定收入实现的期限。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可以与具体实际收款日期不一致,企业经过适当的策划可以在及时回笼资金的同时推迟收入实现时间。
  (二)合理选择纳税年度 具体如下:
  第一,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定期优惠政策通常是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度开始计算的,企业如果从某一年度中间或末尾开始生产经营,则该年度就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这就导致企业在第一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常少,其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意义并不大。根据这一情况,企业在设立之初,应选择好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尽量在某一年度开始之初设立企业,以便充分享受第一年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1]A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预计会有亏损,从2009年度至2014年度,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900万元、1000万元和1 00万元。从所得税合理避税的角度来分析,该企业应尽量选择在2009年度作为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将2008年作为纳税第一年和将2009年作为纳税第一年,其负担的税负有很大的差别,详细结算过程如下:
  将2008年作为纳税第一年,则2008~2014年缴纳所得税总额为:(500+900+1000)*25%*50%+1 00*25%=100万元
  将2009年作为纳税第一年,则2009~2014年缴纳所得税总额为:(900+1000+1 00)*25%*50%=431.5万元
  100-431.5=2 2.5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知,将2009年作为纳税第一年可以为企业节税2 2.5万元。
  (三)合理选择清算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清算当年应划分为两个纳税年度,从当年1月1日到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一个清算纳税年度。清算日期的选择,往往直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负,通过适当的纳税筹划,可有效少缴甚至不缴所得税。
  例2:B公司2010年1月1日至8月末,一直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该公司适用税率为25%,股东会于8月20日通过解散清算会议,并将9月1日作为清算日,开始进行清算。自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共发生清算费用40万元,清算所得为10万元。选择不同的清算日,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具有很大影响,下面以9月1日和12月1日为例,所得税的详细计算如下:
           
       将清算日定为9月1日,B公司前8个月应纳所得税为20*25%=5万元,清算期间清算净所得为负值,应纳所得税为0,则企业2010年所得税总额为5万元。
  将清算日定为12月1日,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时,把有关的清算准备活动及费用20万元提前转移到生产经营期间,并把生产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充掉,则该公司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为:前8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20=0万元,雅需纳税,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为负值,亦雅需纳税,2010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
  通过合理选择清算日,可以在同等情况下,为企业节省5万元所得税费用。
  (四)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低时,可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上一纳税年度时,可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12或1/4分期预缴所得税。
  例3:C企业2009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企业预计2010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增长,每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 00万元、1800万元、2000万元、1500万元。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需要在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00万、450万、500万、315万。由于企业2010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比2009年度的高,且也在企业的预料之中。因此,企业可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4的方法按季度分期预缴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每季度只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假设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1%, 每年计算一次利息, 则企业可获得利息收入: (400-
  300) 1% 9/12+(450-300)1%  /12+(500-300)1%3/12=1.15万元。
  (五)尽量将员工年终奖合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核算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是在2011年度获得的2010年年终奖,应并入2011年收入申报个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12个月,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但在某一纳税年度内,这种计税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可通过将年终奖控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放的方式来避税。具体到实践中,企业可尽量减少季度奖、半年奖等奖金发放次数,将这些奖金归入年终奖范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性发放给员工,这样就可以享受到年终奖计税核算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代员工缴纳的所得税。
  
  参考文献:
   [1]宋媛媛:《企业筹资的纳税筹划》,《武汉化工学院学报》200 年第5期。
  (编辑 向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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