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工程甲供材料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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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06: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2-341-01
  摘 要 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材料甲供办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主要材料实行甲供。因此,承接市政基础工程施工项目的建筑企业,在对市政工程项目工程结算过程中,会涉及政府甲供材料,而对甲供材料会计处理上,甲供材料的核算以及衍生出来的甲供材料工程如何开票以及纳税,在这里浅谈个人的理解。
  关键词 政府工程 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 营业税
  
  
  我司作为主要对自来水的管道工程施工企业,2010年12月,与政府某中心分别签订了四条道路的四份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480万元,其中政府甲供材料315万元。该项目2011年1月开工,由于政府甲供材料未到位,先由我司垫付材料施工,2011年 月工程竣工。工程竣工后2011年8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工程决算总造价414万元,其中:工程安装施工总费用1 0万元,政府甲供材料实际用量314万元。而甲供材料采购2011年5月合同才签订,政府甲供的材料2011年 月才到。2011年8月,政府某中心发函给我司,商请我司将该项目安装施工费与该项目材料采购费进行统一结算,即将未使用的材料1万元由政府某中心从安装施工费中扣除。
  当时公司对政府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1.垫付政府甲供材料(金额按自购材料的加权平均法计算)
  借:专项应收款――林洲路等四条路 31 万元
  贷:原材料 31 万元
  2.收到政府甲供材料(金额按政府采购价)
  借:原材料 315万元
  贷:专项应收款――林洲路等四条路 315万元
  3.收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书
  借:应收账款――***中心 1 0万元
  贷:工程结算 1 0万元
  4.进行工程款与材料款的结算
  借:银行存款 159万元
  专项应收款――林洲路等四条路 1万元
  贷:应收账款――***中心 1 0万元
  笔者认为,该项目工程代垫甲供材料施工的会计处理涉及到:1.由施工单位先代垫材料的施工材料核算;2.政府采购价与代垫材料的价差;3.剩余材料抵工程款帐务处理;4.各项目之间的成本核算;5.申报缴纳税收计税依据。
  一、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界定甲方供应材料范围(一般仅限于主要材料)及材料结算方式。在甲供材料未到位的情况下,由我司先垫材料施工,实质是借用材料。笔者认为,应根据已审批的材料计划填写工程领料单,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材料名称、规格和数量,材料部经理和领料人签名后方可提料。仓库和财务部据此登记实际借用材料的数量账,政府采购材料到时,验收入库冲减材料库存,避免政府采购价与垫付材料价产生材料价差。主要是:如果在仓库和财务科设立“代管物资”备查帐对甲供材料进行监控,可以分情形进行处理:(1)甲供材料量与实际工程使用量相等。此时,财务账上不作处理,仅在“代管物资”备查帐作登记。待决算时,材料部取得发票复印件作计提相应的取费和缴税依据。(2)甲供材料量小于实际使用量,业主按政府招标价将差额部分以工程款的形式付给施工方,施工方垫付这部分材料款的实际购买价与政府招标价的差额部分进入工程成本。(3)甲供材料量大于实际使用量,业主将剩余的材料抵工程款,从工程款中扣回,施工方应做购进处理。在税法上,材料抵工程款属于发生购、销行为。
  二、该工程甲供材料对应多个项目,存在几个项目对应一个发包方,每个项目之间存在材料的超供和欠供,甲乙双方应对工程所用的“甲供材料”的结算标准、提供方式、料款的结算等,以书面形式明确确定,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及时与建设单位做好“甲供材”的超欠供核对工作,才能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和毛利。
  三、按照国家关于工程造价计价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雅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取税收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我司前期应按照合同规定甲供材料的预算价计提管理费(含税金),在工程决算时,双方还需要重新按照“甲供材料”的实际购买金额计算计提相应的管理费(含税金)金额。
  四、营业税申报的计税营业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于施工企业来讲,雅论材料由谁提供,其计税营业额均包含材料价款,其申报税款的计税营业额包含甲供材料金额,避免承担少纳税问
  2.其他工程作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雅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3.安装工程,根据财税[2003]1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对材料和设备如何进行界定.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 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l 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助。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缴纳收营业税。
  五、结束语
  总之,笔者对自己公司账务处理、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界定甲方供应材料范围、工程甲供材料对应项目等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供同行参考。
  
  参考文献:
  [1]建筑企业& uot;甲供材料& uot;的税收及会计处理探析.能源技术与管理.2009(5).
  [2]杨文华.浅析如何通过& uot;甲供材料& uot;合法节税.财经视点.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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