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出土植物遗存的遗产属性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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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1 00: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类自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与植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它们不仅为人类提供了食物来源,也记录了人类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历史变化。从某些角度来看,植物的演变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类历史的演变。随着近年考古资料的日益丰富和综合研究的深入,考古出土的植物遗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已经成为探讨环境变迁、社会演化以及人地关系等方面的重要资料,在历史、社会、科学诸方面有着重要的价值。
  然而,国内关于植物遗存的归属及法律地位却不甚明确。除了作为遗址构成成分的植物遗存在遗址层面受到法律保护外,脱离遗址的考古出土植物遗存却缺乏明确的规定。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就是它并不像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那样受到《文物保护法》的明确保护,尽管后二者同样也不属于文物。但是,从国际社会流行的自然与文化遗产或文化财产理念看,它却具有遗产属性及相关价值,理应受到我国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以下就考古出土植物遗存的遗产属性、价值、保护和展示等问,作一初步探讨。
  一、 考古出土植物遗存的遗产属性
  考古出土的植物遗存只是全部植物遗存中的一小部分,在时代、种类和存在形态诸方面都有较明确的界限。受考古学研究对象年代范围的制约,考古出土植物遗存主要属于人类产生以来及其临近时期,即第三纪晚期和第四纪时期。就种类而言,考古出土植物遗存除具备第三纪晚期以来植物种群的基本类别外,那些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关系密切的物种尤其占有显著比重。目前,考古出土植物遗存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植物大遗存(macrobotanical remains)、植物微体遗存(microbotanical remains)和分子及化学残余物(molecular and chemical residues)或者印迹①。这些形态不同于古生物学研究的化石,它们(特别是植物微体遗存)并没有真正石化,只是由于在地层中保存时间很长以致某些外在特点与现代植物有所不同。考古出土植物遗存因其上述特征,在科学及历史等方面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价值,国际社会对此也早有认识。
  国际社会有关考古出土植物遗存遗产属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10年在巴黎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口、出口及转移文化财产所有权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公约”)和191 年通过的《关于文化财产国际交流的建议》(以下简称“191 年建议”)等文件中。前者将文化财产分解为11项,其中第一项为“动物群落、植物群落、矿物和解剖以及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物品的稀有收藏品和标本”,第三项为“考古发掘(包括正常的和秘密的)或考古发现的成果”。显然,这两项均包含考古出土植物遗存。后者将文化财产的类别简化为六项,第一项“动物的、植物的及地质的标本”和第二项“考古实物”与“1910年公约”中上述两项是相同的。
  考古出土植物遗存既被国际社会视为文化财产,也即具备遗产属性。因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使用的“财产”与“遗产”术语,其内涵是相近的,在许多公约与文件中是互释的。但比较而言,有关遗产的分类却更为清晰。例如,“1910年公约”和“191 年建议”中列举的动植物和矿物标本主要具有科学价值,这与其它具备历史、考古、艺术、文学等价值的文化财产显然不同。特别是“191 年建议”将文化财产视为“作为人类创造或自然进化表现和明证的实物”,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这一差别。因此,动植物和矿物标本与其它种类文化财产的区分,倒类似于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划分。考虑到国际社会“遗产”术语的使用范围更为普及②,尤其是我国官方文件已明确使用了“遗产”术语③,我们主张统一使用“遗产”术语,作为涵盖文化财产在内的规范用语。这不仅具备国际共识的基础,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学术语境。据此,考古出土植物遗存就其主要特征而言更宜归入可移动类自然遗产之中④。需要说明的是,考古出土植物遗存不仅具有自然属性,相当部分往往也兼具社会或文化属性。例如,野生稻之于栽培稻的驯化就不是一个纯粹的自然过程,还包含了社会活动的积极参与。所以,栽培稻还同时具有社会属性。但我们也不能就此将栽培稻完全视同于工具和用品等人工产品,其自然属性仍是主要的。这也与考古学有关研究对象的分类相一致,考古出土植物遗存一般被归入自然遗存之中。总之,将考古出土植物遗存归入自然遗产,并不否认某些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文化遗产的性质。这是考古出土植物遗存与古生物化石的一个重要差别。
  二、 考古出土植物遗存的价值
  考古出土植物遗存具有重要的科学和历史价值,这是构成其遗产属性的内在依据。具体而言,这些价值可从以下方面阐述。
  首先,考古出土植物遗存具有巨大的科学价值,有助于确定遗存的绝对年代,复原人类生活的生态环境和气候背景,探讨人类活动对周围植被的影响等⑤,并可为科学预测未来环境及气候变化趋势提供重要的历史背景资料。
  遗址出土的炭化植物遗存是进行碳十四测年的重要资料,在对遗存的年代学研究中具有重要价值。而植物大遗存(木材、果实、种子、叶子)及植硅石、孢粉等往往可代表较小地域范围的地方性植被特征。这些遗存的发现有助于恢复当地的植被与古人类的生存环境。例如,对以河南渑池班村遗址为代表的植物遗存和动物遗骸的研究表明,1000年前黄河中游地区的先民主要适应的是中全新世温暖的季风性气候⑥。
  近年来随着植物考古学科的发展,通过孢粉学、植物硅酸体和炭屑含量统计等综合研究,可为古代植被和古气候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⑦,并为探讨其发展趋势提供重要的历史背景资料⑧。已有研究表明,对班村遗址开展的综合性研究“对论述黄河流域中华文明的时间序列上和探讨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的背景值中提供可以借鉴的环境考古学资料”⑨。
  其次,考古出土植物遗存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可为探讨古代人类对周围植被的认识、利用、适应乃至改造的历史进程,展现植物资源在人类社会及其活动中的作用与意义等研究提供重要的信息。
  人类对植物资源的认识及利用,广泛存在于生产、生活乃至精神文化诸领域。目前,有关研究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
  一是关于人类的食物结构以及古代社会对自然资源的适应、利用和改造情况。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址,如内蒙古兴隆洼遗址、河北易县北福地等均发现了大量8000年前左右的核桃楸果实遗骸⑩,这些情况证明了当时上述地域范围内有比较丰富的核桃楸资源,而人类对它们的利用也比较多。而早期人类需要依赖橡子等坚果类资源的情况,也可能是全新世早期考古遗址大都位于山前平原地带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这方面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关于农业起源的研究。大量的考古发现表明,稻、粟或黍的栽培在中国至少有10000年以上的历史。中国丰富的原始农作物不仅具有历史上的悠久性,地理分布上的广域性,而且兼具稻、粟、黍、豆、高粱、小麦等栽培作物的多样性,从而确立了中国地区在世界农作物起源和传播研究中具有的重要地位。有关植物遗存的探索与发现自然是解决这些重大学术课题的焦点。
  二是植物资源用作其它经济和文化资源的状况。例如,考古发现的植物遗存除了保存于灰坑、窖穴等遗迹中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在陶器(包括陶范等)、红烧土中发现的。如湖北枝城城背溪、河南淅川下王岗等遗址中的陶器和红烧土均发现夹杂有稻谷、稻壳痕迹。这些植物残骸不排除是在制作过程中随土料而雅意掺入的,但更明显的是人们当时已经认识到某些植物的块、茎等部位可以用作建筑材料的组成部分。这也是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一个表现。此外,植物资源还广泛用于制作服饰、日常用品以及葬具和葬品等方面,相关发现和研究不胜枚举。
           
       三是植物遗存在深入揭示不同文化之间历史联系方面的作用,有关农业资源及技术传播的研究也能从中获得重要信息。例如,考古发现表明华北和东北不但有很发达的旱地农业,还有少量的稻作农业。严文明先生据此认为存在一条“从江淮流域经山东半岛、辽东半岛、朝鲜半岛而到九州乃至全日本的稻米之路”(11)。
  四是植物遗存对探索特定社会活动中的组织结构的作用。若我们采取将今论古的形态、解剖及遗传学等对比研究方法,对遗址中取得的孢粉及植硅体、植物炭屑等进行精细的形态研究,结合数理统计和定量定性分析,可以恢复聚落形态、经济结构等社会情况。对山东日照两城镇遗址龙山文化地层和遗迹中土壤进行植硅体分析发现,两城镇聚落稻谷收割、加工乃至储存都遵循了一定的规定,这可能说明当时的社会结构比较复杂,对此过程进行了统一的组织和领导(12)。
  三、 考古出土植物遗存的保护与展示
  考古出土植物遗存一旦被视为遗产,便不再是纯粹的学术资料,而是人类及其环境综合演进的见证物。例如,玉蟾岩出土的稻谷遗存在考古学、科学史、农业史等方面具有极高价值,是人类文化与环境互动的重大见证。国家理应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考古出土植物遗存的遗产性质及重要地位,制订有关采集、研究、保护和展示的科学规范,确保它们得到妥善保护并充分实现其社会价值。
  现行《文物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文物保护的专门法律,尽管明确规定“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但二者毕竟不能全面代表动物、植物和矿物标本等可移动类自然遗产。因此,可考虑在《文物保护法》中增加对考古出土植物遗存,乃至其它非化石形态的生物遗存、雅脊椎动物化石等遗存的保护条款,或者依据我国批准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国内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为相关保护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为保障有关法律的有效实施,还要就植物遗存的采集、研究、保管和收藏等环节制定详细的科学规程,可以行政规章等形式予以颁布和实施。
  首先,考古工作者的学术理念和工作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植物遗存能否被发现、研究和利用。同时,植物遗存受遗址埋藏条件的影响会形成不同的保存形式和状况,这需要应用专门方法才能有效提取。可喜的是,最新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已对包括植物遗存在内的自然遗存的采集和取样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这些必将推动植物考古和植物遗存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其次,那些已经出土的植物遗存既是重要的学术资料,也可成为科研机构以及博物馆的重要藏品,需要加以妥善保管。为此,可参考现行《博物馆藏品保管办法》及博物馆有机质地藏品的相关保藏标准,针对不同类别植物遗存的特点,探讨相应的保管措施,制订具体的保管标准和规范。以考古发掘中最常见的植物大遗存为例,其存在形式就分为炭化、脱水干燥、受浸和籽粒印痕类等四种。炭化类遗存的形成一般认为与火有关,是受高温烤焙的结果,也可能是植物残骸自然炭化的结果,或者是厌氧细菌活动的结果。这类遗存的保护环境至少要求干燥和真空。对于浸水、缩水遗存样品的保存,基本原则是要使浸水样品保持湿润,而缩水样品必须保持干燥。临时盛放各类植物种子的最好容器是胶囊,但只有在湿度为50%的条件下才适合长期保存。一般性的长期保存可以选用玻璃或者塑料容器,透明雅色的这类容器也可满足遗存展示的需要。
  考古出土植物遗存不仅需要妥善保管,还应积极展示,充分实现其科学与教育价值。这种展示因其类别不同可选用多种方式。肉眼可见的炭化植物遗存可以保存在干燥封闭的容器中进行展出。植硅石、孢粉、淀粉粒等标本则可借助显微镜与摄像机等装置,通过终端屏幕上呈现出的放大图像进行展示等等。总之,考古出土植物遗存的展示既可丰富博物馆的陈列与展览,引发公众对环境变迁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注与思考,又能促使公众了解其珍贵价值,从而为包含植物遗存在内的历史遗产的保护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致谢:本文在资料收集、写作、修改及完善过程中承蒙靳桂云教授提出宝贵意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注释:
  ① 汤卓炜编著:《环境考古学》,第51页,科学出版社,2004年。
  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有关公约在相当大程度上代表了国际社会的共识。就教科文组织对“财产”和“遗产”的使用频率来看,“遗产”术语更为普及。例如,有关公约除使用“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术语外,还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双重遗产”等词。此外,“遗产”一词在其他国家与地区也得到迅速传播,可参阅杨志刚:《试谈“遗产”概念及其相关观念的变化》,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编:《文化遗产研究集刊》(第二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③ 国务院2005年12月22日颁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明确使用了“文化遗产”一词,其范围涵盖传统所谓的“文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并设立了国家“文化遗产日”。
  ④ 已有学者建议扩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公约中界定的“自然遗产”内涵,以便能够包括动植物物种、湿地、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等可移动类自然遗产。可参阅卢学实、黄德林:《关于自然遗产的概念及其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 年第12卷第3期。
  ⑤ 刘长江、靳桂云、孔昭宸:《植物考古――种子和果实研究》,科学出版社,2008年。
  ⑥ 袁靖:《研究动物考古学的目标、理论和方法》,《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第59~ 8页,1995年总第24期。
  ⑦ 孔昭宸、刘长江、张居中、靳桂云:《中国考古遗址植物遗存与原始农业》,《中原文物》2003年第2期。
  ⑧、(9) 孔昭宸、刘长江、张居中:《渑池班村新石器遗址植物遗存及其在人类环境学上的意义》,《人类学学报》1999年第18卷第4期。
  ⑩ a.孔昭宸、杜乃秋、刘观民等:《内蒙古赤峰市距今8000~2400年间环境考古学的初步研究》,周昆书主编:《环境考古研究》(第一辑),第112~119页,科学出版社,1991年。b.段宏振:《北福地――易水流域史前遗址》,文物出版社,2001年。
  (11) 严文明:《中国古代农业文化的东传对日本早期社会发展的影响》,严文明:《农业发生与文明起源》,第44~4 页,科学出版社,2000年。
  (12) 靳桂云、刘延常、栾丰实等:《山东丹土和两城镇龙山文化遗址水稻植硅体定量研究》,山东大学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编:《东方考古》(第二集),第280~288页,科学出版社,200 年。
  
  (责任编辑:周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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