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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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3 23: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信用缺失是制约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突出问,应通过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提高失信违规的成本。一些投标人中标后,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使一些不够资质的建筑队为揽到工程,不惜重金贿赂“上家”。 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工程建设 预防腐败 对策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中一直是腐败现象的高发区,也是大案要案的集结点。根本原因在于这个行业利润高,竞争激烈,诸多环节“潜规则”盛行,贿赂手段名目繁多,红包、红利、信息咨询费等成为权钱交易的主要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分析,以收到维护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效果。
   一、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与手段
   (一)工程发包,收受贿赂
   发包方以工程工期紧、有特殊要求不便进行工程招标投标为借口,“制造”应急工程,直接将工程发包给某个承包商。这些不正当操作,违反了《建筑法》相关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经营秩序。既对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又为少数掌握工程决定权的人提供了以权谋私的空间。
   (二)规避招标,暗箱操作
   按照工程建设的规定,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招投标市场运作。但有的建设单位往往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将一个大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小项目,然后直接发包,或以部分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有的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建设,进行“暗箱操作”。这样,工程承揽者也会投桃报李,把“承包”到的工程中的小项目,这种默契与直接收受金钱贿赂的风险相比,可谓是小的多了。
   (三)违反规定非法转包、分包
   一些投标人中标后,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使一些不够资质的建筑队为揽到工程,不惜重金贿赂“上家”。为达到得利的目的,有的工程转包、分包多达三、四次,每转包、分包一次都要收取“管理费”等费用,利润被“层层剥皮”,势必造成施工者压缩建设成本、偷工减料,也是产生“豆腐渣”工程的重要原因。
   (四)工程项目随意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常以种种理由从建设项目的内容、标准、规模方面擅自更改,从而提高了工程造价。从有关审计情况看,大部分工程款审计核减率在送审额的20%左右,有的达到30%至40%。在随意变更的背后,有相当部分是在工程计划立项、预算时就有意埋下伏笔的。
   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产生原因分析
   (一)管理体制存在漏洞
   一方面,虽然国家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制定和颁发了一些规定和办法,但是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的法规体系,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的有形建设市场,这就给一些人提供了滥用权力的机会。另一方面,工程建设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还相当严重。《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尽管早已颁布施行,但是化整为零、明招暗定、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规避招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招标等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进场难、难进场问题依然存在。
   (二)行政权力干预严重
   当前,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形成,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建筑企业走向市场步履艰难。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直接干预工程建设,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而雅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工程建设领域滋生腐败问题的主要根源。
   (三)缺乏行之有效监督
   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把情况搞清楚了,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当然,了解情况最清楚、最及时的是同级监督,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雅力,形同虚设。此外,对工程建设的审计缺乏制度性、规范性,即使发现问题常常也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四)惩处打击力度不够
   一方面,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刑法颁布前,对行贿方实际上未治罪;新刑法颁布后对行受贿双方都要治罪,由于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隐蔽,为便于取证、破案,实际上对行贿方也很少治罪。另一方面,由于被揭露、查处的腐败分子只是少数,致使一些腐败分子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当前建筑市场是“僧多粥少”的买方市场,利润较高,中标的工程利润一般在15―30%之间,造成建筑企业为承揽工程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工程回扣有的高达10%,少的也在3―5%之间,这种高额回扣使一些意志薄弱者为之心动。
   三、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 规范权力运行
   要注重发挥制度建设在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1.深化体制改革,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要科学配置权力,明确建设工程各环节的职务权限,加强权力制约。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控减审批权限,逐步用市场手段代替行政手段,解决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决策权过于集中的问题,从源头上制约公共权力对工程建设的干预。要大力精减政府机构,理顺行政职能,实行政企分开,从真正意义上把企业推向市场,让企业按照市场原则和市场机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要不断深化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从干部管理体制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
   2.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第一,要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不断改革招投标办法,逐步实行雅标底招投标;规范招投标程序,防止虚假招标、互相串标、贿赂投标等现象的发生,使所有工程建设企业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自由竞争。第二,要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做到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制止私下交易,增加透明度,从根本上遏制招投标环节中的暗箱操作、回扣等不正之风。 第三严格实行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取缔雅证、越级、超范围和挂靠承接工程的行为。第四,严格实行工程总分包制度,坚决取缔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发生。第五,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理顺管理体制,严肃查处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为。第六,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严禁项目法人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第七,要积极推行工程建设交易市场“双合同”制,甲、乙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增强双方的廉政意识。
   (二)规范招投标行为
   建设单位与投标方私下串通,泄露标底,或者投标方相互串标,表面上看招投标的入围、评标,由专家、领导集体决策,但实际上的结果是早已定下来的。针对这一现象,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按废标处理:一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及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二是 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的;三是开标前已有反映,开标后发现各投标人的报价等与反映情况吻合的;四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雷同的(文字编排、文字内容、文字及数字错误等)。
           
        (三)杜绝挂靠的现象
   有些企业或个人实际没有资质或资质低下,为了承揽工程,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挂靠信誉好、资质高的企业参与投标,而一些资质高的企业基于市场竞争和利益驱动出借资质,从而导致一些工程形式上是大公司中标,但真正施工单位却是不合格的,这样的后果自然是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1.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逐一进行审查。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保证金出票单位、投标文件印章以及项目经理证书、项目经理安全证书的单位名称都必须完全一致。对投标参加人及项目部成员身份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如劳动合同、聘用单位或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同时建议在项目开标时要求拟任项目经理必须与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到开标现场,在给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之前必须通知拟任项目经理参加招标人的答辩。
   2.严格投标保证金结算管理。投标保证金及工程价款拔付必须通过投标单位基本账户非现金结算,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转为不出借资质的承诺保证金,承诺保证金须经招标人核实进场人员后方可退还。招标人对进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身份核查是堵住借资质挂靠的实质性关口,招标人应建立中标单位项目部人员现场检查制度和常规考勤制度。如发现进场人员与中标项目部人员不符,有借资质挂靠嫌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中标资格,其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转入招标人账户。
   3.建议推行中标公示期招标人实地考察制度。对规模较大的工程,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属实,项目班子成员有雅在建工程等。
   4.建议将疑似借资质挂靠情形列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条款。借资质挂靠的情形,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一是使用个人资金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二是企业除留下管理费外,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三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或未按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
   (四)工程物资采购中存在的回扣现象
   在工程建设市场,不仅是建筑企业千方百计承揽工程,而且建材供应商也在不择手段地贿赂材料采购人员。据调查,建材供应商一种材料有三种价格,各种价格回扣比例也不同,第一种高于标价10%的,回扣5%;第二种高于标价5%的,回扣2―3%;第三种不低于标价的,给回扣1―2%。这种包含回扣的建材物资,往往是以次充好,双方得利,却造成了工程质量低劣。由于物资采购占到建筑施工企业总产值的60―80%,所以造成各方人员争抢物资采购权和供应权。在建筑行业的大宗物资采购中,概括起来有“五舍五求”现象,即:在物资质量上“舍优求劣”,在供货单位上“舍大求小”,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价格上“舍廉求贵”,最终实质是“舍公求私”。针对这种现象,要严格按照物资采购流程办事。一是按施工实际图纸报计划,必须经现场技术员、预算员和本单位的领导审核通过;二是多方询价,组织具有资质、有实力的厂家进行招投标;三是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采购全程在纪委监督下进行,以达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加大信誉管理和执法力度
   信用缺失是制约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突出问题,应通过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提高失信违规的成本。一是启用工程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所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企业应先过“廉关”,凡有行贿记录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或给予一定时期的限制投标。二是完善建设行业信用征集系统。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信息化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投标企业信用系统,激励投标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三是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实行在建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规避招标、违法分包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串标等违法现象,除取消当次投标资格外,给予一定的投标限制期,并扣减信誉得分。对一些有串标嫌疑,但证据不充分的项目,在网上开设专门网页,经认定后及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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