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操作风险及其防范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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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2 12: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风险直接影响基金业绩水平的稳定性,但却长期被忽略,与此同时,操作风险却在基金业的制度缺陷和制度变迁过程中强烈影响基金的治理效率。控制基金操作风险应从四方面入手:建立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内部控制;建立风险的信息化控制系统;完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落实对基金管理人操作风险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操作风险;防范
  [ 中图分类号 ]F 830.3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13-5838-(2009)12-009-02
  
  一、 证券投资基金的操作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是金融业务专业化分工的必然结果。基金的产品是证券类资产,它具有金融行业产品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通过基金管理人对资本市场上证券价值的预期、识别和买卖来获得收益,基金持有人则通过对所持基金收益的分红和对市场预期较好的基金买卖来获得收益。与所有的金融产品一样,基金的风险与收益相生相随,主要体现为收益的不确定性,而收益的不确定性则影响到投资者对基金绩效的预期和投资信心。所以,对基金风险的识别、衡量、管理和控制成为基金的核心管理目标。
  基金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者有问的程序、系统、人员和外部条件造成基金收益损失的可能,即是指由于基金经理、设计不当的控制体系、控制系统失灵以及不可控事件导致的各类风险。损失可能来自于内部或外部事件、宏观趋势以及不能为基金公司决策机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信息系统、行政机构组织、道德准则或其他主要控制手段和标准所洞悉并组织的变动。
  我国基金行业发展时间不长。既处于国际金融放松管制和自由化竞争的背景下,又处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过程之中,操作风险主要还体现在由于制度缺陷而导致的人为产生的操作风险之中,操作风险的表现形式较为低级化,并且其产生的主要动因还是各级制度的不完善,而制度不完善及其执行效果又会导致基金治理结构差异及其效率。我国基金操作风险主要从制度层面对基金治理施加影响:
  1.基金操作风险总是在基金业务和管理流程中最弱化的环节得到充分显现,当其在制度层面发挥作用的时候就直接降低基金治理的效率。顾名思义,基金的操作风险隐藏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如果随着业务的不断创新和宏观环境的变化其制度变迁的能力依旧能够环环相扣、充满弹性,不给予操作风险暴露的空间,操作风险是可以被控制的。如果操作风险生长的制度基础较差,它就会像不尽的野草生根、发芽并吞噬基金业绩。雅论是基金管理人表现出来的消极行为的懈怠型操作风险(没有责任心,对工作不尽职尽责,任由风险事态发展而不闻不问等)和积极行为的道德风险(主动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内部欺诈,利用程序和系统漏洞最大化自身货币需求等)都是操作风险在制度层面的表征。
  2.基金治理主要通过对制度的合理安排来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而委托代理问题主要体现的是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基金治理的目标也是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控制操作风险,减轻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的交叉作用,进而提高基金经过风险调整后的业绩水平。基金治理通过制度变迁和制度优化来应对不断变换的形式和不断产生的操作风险,制度不是一劳永逸的,它必须通过对制度执行对象的全面衡量来动态调整其对策。在制度基础和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操作风险进化的过程也是制度进化的过程,制度的有效性通过制度本身的风险应变能力得到了体现。在制度基础较为薄弱的国家,僵化不变的制度总是落后于操作风险的进化速度,制度始终处于缺失状态并丧失了风险应变能力。
  
  二、控制基金操作风险的建议
  
  1.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内部控制
  由于风险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过程,除了从道德角度进行劝说和感悟,还必须从制度上加以强化,所以,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必不可少。从现有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来看,几乎都在董事会下设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但是其针对的重点是市场风险,对操作风险较少涉及,而操作风险极有可能是造成基金市场风险加剧的成因。目前基金管理人对操作风险处理存在的问题是:(1)重事后处理,轻事前预警;(2)重个案治理,轻流程治理;(3)重定性管理,轻定量分析。所以,董事会的有效性不能仅仅体现在对不称职基金经理的更换上面,这只是对风险损失事后的处理结果,如果不形成事前、事中的监管流程,会出现基金经理频繁更换而基金业绩并不见得持续好转的局面。
  2.建立风险的信息化控制系统
  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多数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是否真有能力,是否真的努力工作,在隐性事实得不到透明了解的时候就会借助一些显性指标将其还原,但是当还原结果不仅仅是隐性事实的真实情况,可能还反映了其他一些情况的时候,要完全通过还原结果来推断隐性事实的原样就更加困难。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从根源上解决把隐性事实变成显性事实的问题,也就是力图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最大化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一个考虑较为完善的操作风险信息化控制系统可以实现以下几个目标:(1)信息化控制系统的高科技含量从心理上对消极懈怠型操作风险和积极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道德型操作风险的代理人产生强有力的震慑,这种强制型的技术导入有助于更快完成对风险文化的培育和建设工作;(2)信息化控制系统从改变和再造业务流程开始,对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流程、组织结构都进行了相对应的再造。比如,组织结构更加扁平化、信息传递渠道更为畅通、领导通过现代信息手段管理更多的员工,改变现有职能型部门的条块分割和本位主义并实现部门协调和制约;(3)信息化系统让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完善成为可能。以前对基金管理人的隐性事实都是通过对基金财务指标和经市场风险调整后的业绩指标来进行判断和衡量,信息化系统可以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并让非财务指标对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成为可能,这一方面可以更为公正的评判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态度,另一方面也能够公平的实施奖惩机制。一旦对有些非财务指标的评价形成标准并具有较强执行效率的时候,比如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能力、组织学习能力、管理能力等,基金管理人主客观的操作风险都会有所减弱并得到控制,与此同时,操作风险连带产生的其他风险都会相应降低对基金业绩水平的威胁。
  3.完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虽然基金管理公司并非上市公司,但是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监管部门应该对其信息披露内容、标准、程度和频率有所规定,主要目的是要让投资者清晰、明确的知道他所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到底处于什么样的一个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操守基准。从基金管理人现有的信息披露情况来看,对财务业绩数据披露较多,在现有的基金年报公告中也加入了所采用的基准收益率和标准差,但是现有的绩效评价方法依旧存在问题:(1)财务指标较多,非财务指标较少。虽然一直在提倡全方位、多角度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评价,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对非财务指标的研究成熟度还不够,在涉及到用非财务指标进行评价的时候都出现了较难量化的问题,因此,财务指标的度量方式依旧是我国对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评价方式;(2)参照的对比基准较多,容易让投资者在比较的时候发生模糊判断。与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在国家政策全力支持下发展较快,但整个金融生态环境尚未建立,基础平台尚缺少支撑金融体系自由竞争的空间,因此。我国指数标准的基准作用体现得并不明显,从基金公告中也可以看出,两百多只基金采用了五花八门的基准收益率,体现出来的超额收益率都是不能在统一水平下进行比较的;(3)会计业绩指标依旧是主要的评价方法,对风险度量较少,既没有明确的风险度量方法,也没有经过风险调整后的业绩评价。在基金公告中,虽然会计业绩传统、成熟的评价体系可以让投资者一目了然,但是就基金行业的风险特殊性来说,基金资产每日都在不断变动,风险提示、风险决策和风险收益损失是基金必不可少的披露结果。然而在公告中唯一能够昭示风险的指标就是基金净值增长率的标准差,除此之外就再没有对风险提示的指标存在。另外,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并非上市公司,也不可能按照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来苛刻基金管理人,但是,出于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和该行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还是应该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一些可以反应其职业道德操守的指标,通过现场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做出风险提示,特别是随着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监管部门或者权威评级机构采用的外部对基金管理人信用评级的方式也是对基金绩效评价体系的补充。
  4.落实对基金管理人操作风险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工作 应该说,多数操作风险损失的产生一方面和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力度较弱及内外审计虚置有关,另一方面与轻视对风险案件的处理有关。雅论是基金经理还是基金管理人,在确定选择道德风险的时候,都会衡量实施后的风险收益和被检举发现后的处罚成本之间的关系,如果收益大于成本,代理人依旧对制度和处罚置若罔闻;如果收益远小于成本,代理人则会选择遵守制度并在制度范围内自由活动。此处的收益主要指货币收益,成本则包括货币成本、心理成本、时间成本和体力成本等广义上的成本。因此,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出台相关规定敦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并运行“问责制”,比如对员工通过正常渠道的真实检举和揭发应予以保护并奖励,对发生风险案件的业务范围、责任、金额、频率等做出有效统计,并出台“双线问责制”,既对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也对上级主管领导追究责任;另一方面,监管当局也应该完善风险提示和风险案件通报工作,对高频率发生风险案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做出责令清理整顿、限制业务范围、吊销基金执照和对基金管理人信用降级的处罚,除此之外,对监管部门的派驻机构实施“监管问责制”,对辖区内不负责任实施监管的派驻机构也应给予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
  
  【参考文献】
  [1]唐礼冬.基金操作风险及其防范[J].南开经济研究. 2003. 1.
  [2]萧灼基.2005年中国金融市场分析与预测[M].2005年金融金皮书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王曼怡.金融企业信用风险管理[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宫龙云.证券市场的风险决策和管理[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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