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全面考量中国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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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20: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快城镇化的进程,自然要牵动多种因素。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和政府手中掌握的一个重要的政策手段,税收肯定位居其中。
  减少以至取消各类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并由此为税收收入的增长腾出必要的空间。
  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开征物业税并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为突破口,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直接税体系。
  
  城镇化,或曰城市化,显然不是一个新名词。但它的意义,对于经过了国际金融危机一番洗礼之后的中国而言,绝对不同于危机之前。随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入攻坚时期,城镇化已经被视为现实中国的第一内需和最大内需之所在。可以预期,在当前以及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它将成为支撑中国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源泉。故而,加快城镇化进程,至少在经济生活领域,将是我们在“十二五”时期所须全力追求的第一重要的目标。
  加快城镇化的进程,自然要牵动多种因素。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和政府手中掌握的一个重要的政策手段,税收肯定位居其中。
  我国城镇化率的计算,历来有宽严两种口径。依前者,目前我国的城镇人口为 .01亿人,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为4 . %。照此计算,城镇化率已经达到4 . %。但是,倘若注意到,在上述统计口径中,包括了1.45亿左右虽生活在城镇但并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农民工,以及1.4亿左右虽生活在镇区但仍从事农业劳动的农业户籍人口。扣除掉上述两类没有真正转变身份的人口数字,换用后一种口径来计算,我国的城镇化率只有24.1%。正是由于宽严两种口径的并存,我国的城镇化有“半城镇化”和“全城镇化”之别。
  问在于,城镇化的核心问题,毕竟在于农民变市民的身份转换。只有“全城镇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也才是我们所想要的、对经济发展具有实效的城镇化。至于“半城镇化”,不过是“全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立足于尚未破除的“二元”经济社会体制的现实国情并同“全城镇化”的目标相对接,可以立刻看到,在当前的中国,农民变市民的身份转换过程,便是公共服务体系以及作为其基础的财政覆盖范围的相应拓展过程。换言之,加快城镇化进程所挑战的主要对象,或者,加快城镇化进程所面临的最大制约因素,就在于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以及财政的供给能力。
  已经有人就农民工市民化需要的财政资金投入规模做过粗略测算。若以20年作为规划区间,到2030年基本解决已经在城市中的以及未来进城的4亿农民工及其他们愿意留在城市生活的家属的市民化问题,我国未来每年至少要完成2000万人的身份转换。再按目前农民工市民化的平均成本10万元计,我国未来每年至少要为此投入2万亿元的财政资金。
  如此庞大的财政资金需求,即便同今年可能实现的高达8万亿元的财政收入规模对接起来,也绝非轻松之事。这意味着,暂且搁置加快全城镇化进程的其他方面的需要不论,仅仅是着眼于解决“半城镇化”的问题,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收入,也不能不维持一个相对较高且持续稳定的增长速度。
  这显然是一个既非常重要、又易于招致争议的判断。因为,在当前收入分配形势异常严峻、依全口径政府收入计算的宏观税负达到31.1%的背景下,实施减税并由此增加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之点。但问题就是这样严酷。一方面,我们希望政府少收一些钱,让我们手中多留一些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我们又希望政府多给我们花一些钱,让我们多收获一些城镇化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由此提升的生活品质。然而,甘蔗没有两头甜,要此就不能要彼。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寻求两者之间的某种平衡。
  目前能够拿出且有操作可能的一种平衡之策,就是在适当控制全口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的条件下,对政府收入的各个项目做结构性调整。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减少以至取消各类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并由此为税收收入的增长腾出必要的空间。
  这当然也并非易事。它不仅要伴之以现行税制的结构性变革,甚至是颠覆性的结构性变革,而且,还要伴之以税收征管机制的革命性变化。除非获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否则,上述两个层面的改革效果,都可能要因此打折扣。
  城镇化进程所挑战于税收的,并不限于此。除此之外,在为数不少的地方,还可以观察到这样一种现象:包括城镇居民和专司提供公共服务之职的城镇基层政府在内,对于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及其家属的进城以及落户,在事关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的问题上,时常表现出一种排斥而非欢迎态度。在他们看来,至少在表象上,外来人口带来的,多是对其原本独享的公共服务资源的挤占,而不是对作为提供公共服务之用的资源的贡献。一旦触及诸如公共交通、基础教育等可归入拥挤性的公共服务消费项目,城镇原有居民与外来人口的矛盾便显得格外突出。
  之所以如此,细究起来,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税制结构障碍了人们的视线。我国现时税收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于间接税。隐含在商品和服务价格中的各种间接税,虽最终要通过转嫁过程而落在包括城镇原有居民和外来人口在内的所有消费者身上,但在表面上是由生产或经营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缴纳的。这些企业,多位于城镇地带。在历史上,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又多被视为工作在这些企业中的城镇居民的缴纳。于是,外来人口与税收缴纳之间的必然联系,便在某种程度上被割断了。
  其实,生活的常识早就告诉我们,同城镇原有居民的情形一样,外来人口在消费公共服务的同时,也是各项税收的缴纳者或作为提供公共服务之用的资源的贡献者。我们现在所需要做的,不过是还原人们的日常消费与税收缴纳之间、税收缴纳与公共服务消费之间的联系。通过包括原有居民和外来人口在内的所有城镇居民所缴纳的税收与城镇基层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之间的对接,让人们看到一个真实的有关政府收支的基本图景。
  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同样在于现行税制的结构性变革。具体而言,就是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开征物业税并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为突破口,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直接税体系。以此为基础,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勿需赘言,这也要在全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下,通过税收征管机制的革命性变化,才能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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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20: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支持期刊论文发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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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20: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奥鹏论文查重通过率是多少啊,有知道的同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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