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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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9 16: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相关的两个重要分支,现代所得税是借助于会计才得以推行和成熟的,而现代会计又是借助于所得税才凸现其重要和规范的。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借鉴,但又彼此存在诸多不同。纳税人既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又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纳税,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掌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然后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1.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
  1.1税法以会计准则为基础
  所得税的核心概念“所得”即由会计理论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来。会计分期假定为计算应税所得额提供了时间基础。会计收益确认与计量为所得税提供了计税基础。
  1.2税法对会计准则的影响
  首先,税法使会计变得越来越重要。其次,税法推动了会计的发展,拓宽了会计的研究领域。再次,税法与会计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企业销售商品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在会计上将其作为利得处理而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要求必须将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收入计算增值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会计和税法关系密切,但由于各自的目标、服务对象等诸多不同,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2.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2.1资产差异分析
  2.1.1固定资产差异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规定:一是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等。二是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三是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四是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一是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二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三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四是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五是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1.2无形资产差异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具体规定为:一是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二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三是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四是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等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2.2收入差异分析
  收入是会计和税法的重要概念。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以下方面的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定义,包括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等。
  虽然所得税法对于销售商品应税收入的确认与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但不考虑纳税人收入的风险问和继续管理权问题。例如对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税法规定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在实际发生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时,部分企业并没有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而是按照收到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质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确认原则,从而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
  2.3费用差异分析
  2.3.1职工薪酬差异分析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2.3.2借款费用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对于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没有比例的限制,都可以计入成本或费用。要考虑的是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借款费用资本化原则,会计制度与税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税法对利息支出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一是对于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对于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和集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和利息不得在当期扣除,也不能资本化处理。
  三是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会计制度规定用借款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四是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名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2.3.3职工福利费支出差异分析
  在新会计准则中,职工福利费是计入“职工薪酬”这个科目的,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因此,在会计处理上,职工福利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3.4业务招待费支出差异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2.3.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差异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均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3. 捐赠支出差异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捐赠支出均列入营业外支出。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3.1资产损失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将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项目,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合理损失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加强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保证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真实性,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资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1]王开升,刘西红,胡建忠.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重点差异比较研究.会计之友.2008( ).
  [2]张爱珠.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务研究.200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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