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本收益理论看土地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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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9 10: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当前我国土地腐败问出现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屡禁不止的特点,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可以得出我国当前土地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犯罪收益非常高,而犯罪成本,尤其是土地腐败犯罪人被抓获的几率很低,符合经济学理论中的成本收益理论的结论。因此可以考虑从土地制度上入手,变化城市和农村土地的管理和出让制度,降低土地腐败的经济收益,增加土地腐败的犯罪成本,从而遏制我国的土地腐败问题。
【关键词】:成本收益理论;腐败;土地腐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5-002 -02
  一、土地腐败
  土地腐败在当前学术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土地腐败发生在土地流转过程当中,一般而言包括这样的流程,开发商绕开征地程序,低价“私占”集体土地,又通过收买政府官员,高价倒卖给政府变身“国有”,官商结成“利益输送”联盟。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政府人员贪污的案件,一般称为土地腐败。
  从最近几年曝光的深圳“许三多”市长许宗衡、辽宁抚顺“土地奶奶”罗亚平等土地腐败案件当中,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土地腐败的情况呈现出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量刑严厉等特点。有土地专家估计,全国每年土地收益流失至少有100亿元以上。土地腐败已经成为官员腐败的一个重要通道,成为民怨、民冤的一个重要诱因,成为破坏我们党和政府威信的一个重要原因。与之相对,党中央、政府打击土地腐败的决心不可谓不坚定,事实上,土地腐败问题的严重性中央早有察觉。2004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有专家称《决定》是迄今为止中国实行的“ 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2005年1月,中央下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强调要加强土地出让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200 年1月,国土资源部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两个文件,200 年8月1日起开始实行,标志着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进入可操作阶段。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党和政府对于土地领域的腐败下了很大的力气,但是土地腐败依旧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每年土地腐败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各种腐败手段层出不穷,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情况呢?我们不妨利用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理论来分析土地腐败问题的原因。
  二、用成本收益理论分析土地腐败的现状
  经济学分析中把每一个分析对象看做是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这里的利益最大化不单单表现在货币收入或财富水平的高低,所有参与人希望得到有形的或无形的利益都包括在其中。当人们从事某种活动(腐败或寻求某种非法利益也包括在内)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就有对行为者增加该种活动的激励,当然这并不是说该行为者一定会从事该种行为,只是说这种行为出现的概率会随着收益高于成本的水平而增加;相反,如果从事某种活动的收益小于成本时,则对这种行为存在负向激励,会对该种活动产生抑制。
  从与土地腐败相关的收益方面看,从事腐败活动的行为者可能获得或希望通过这类活动获得超过社会一般水平的财富量,这是大多数腐败者寻求的重点所在,腐败者可以通过获得较多的财富满足自己及利益相关者的各类消费需求。同时,通过财富与其他权力之间的交易获得更大的财富,或者获得对腐败者腐败行为的庇护。从与土地腐败相关的成本角度看,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大类。直接成本定义为腐败者直接从事该种活动或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而间接成本指这类活动一旦被发觉所受到的惩罚。在与土地相关的腐败活动中,相关拥有权力的政府官员所付出的直接成本显得相当小,例如,相关拥有土地出让、规划报批、施工许可等审核权限的政府官员,改变相关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以及施工许可条件的代价极小,其中的弹性空间或斟酌权衡的余地相当大,通常改变这些条件很容易做到在程序上合法。即使某些情况下,程序上不合法时进行调整、掩盖及转移视线的方法也很多,一般外部监督者很难从程序上发现较大的漏洞。当然土地腐败的间接成本可能较为高昂,例如,腐败行为被发现后遭受刑罚的惩罚水平、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今后重返社会的困难,等等。不过,虽然土地腐败的间接成本可能较高,但确定间接成本的高低除了所受刑罚的惩罚水平外,腐败行为被发觉及查处的概率显得相当重要。实际生活中,我们对腐败的惩罚水平相当高,最高可以处以极刑,腐败者承担着可能丧失生命的代价,但是由于腐败的监督技术水平较低,腐败被发觉的概率可能相当低。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官员腐败被查处的概率比较低,大约在10%―20%之间。其中被判刑的比例也过低:每100名受党政纪处分的干部只有42.1人被立案侦查,只有 . 人被判刑;每100名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干部中只有15.5人被判刑。其中被判刑的省部级干部的比例最高,为 0%,地厅级干部的比例为32. %,县处级干部的比例最低,只有14. %。此外,如果腐败在某一集体内是一种普遍现象,腐败者往往抱着法不压众的心理而对腐败的成本不敏感。
  在与土地腐败行为相关的成本中还有一类成本有必要进行一些说明,就是道德成本问题。不少学者认为,造成腐败的道德成本下降是基于如下几个因素,一是意识形态的变化,中国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鼓励一部分先富起来,奖励企业家,提拔促进当地经济增长的政府官员。与此相随的是,许多地方政府领导人对那些促进经济发展或为自己企业获取利润的企业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对某些腐败行为视而不见,有时甚至持一种保护的态度,因此,过分强调经济增长而忽视了法律规范和道德建设。二是在公民和政府官员中道德教育的失败,不少官员放弃对政府的忠诚,转向极端的个人主义,从而导致对道德教育的重视不够。当然,不能忽视道德的制约作用,道德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起到约束相关拥有特权的政府官员自律,主动地抵制腐败。
  不过,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来看,纯粹依赖道德自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与腐败行为的高收益和低成本比较起来,道德说教显得说服力不够,难以对政府官员的内在激励产生足够的影响力。政府官员作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成员,可能无法抵御成本收益巨大差异产生的诱惑力。这种现象在与土地相关的腐败现象中表现得尤其明显。政府官员面对的可能是建筑容积率的小小的变化,比如,土地面积为10 000平方米时,容积率从1.0调整到1.2,建筑面积就可以增加2 000平方米,如果每平方米售价为5 000元,则开发商的销售收入就会增加1 000万元,在销售利润率为20%的情况下,净利润就会增加200万元。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完全有可能从新增利润中划分出一部分来游说政府官员,面对巨大的利益与微乎其微的直接成本,政府官员则有可能(当然不是必然)会收受贿赂,作出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商的改动。在已经曝光出来的土地腐败案例中,这类现象屡见不鲜。
  三、对我国治理土地腐败问题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土地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犯罪成本很低,而犯罪收益很高,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了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风险。”这正是当前我国大力整治土地腐败问题,然而这一形式的腐败却屡禁不止,甚至越来越严重的重要原因。
           
       想要改变这一状况,就需要从制度上改变当前土地制度,从制度上堵住政府官员利用土地进行腐败的渠道,使得犯罪的成本过高,收益率降低,这样就从根本上防止了土地腐败的原因。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只有在委托人有激励监督代理人并能够获得足够补偿的情况下,委托人才会去实际监督代理人。而代理人只有在存在委托人直接的激励和监督的情况下才可能按委托人利益行事,否则代理人将只按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原则行动。这样,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委托人(不管是法律上拥有城市土地的全体人民,还是法律上拥有集体土地相关农民)的激励显然是不足的,代理人(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缺乏内在的激励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在这种制度条件下,代理人(政府、政府部门,最终执行者则是政府官员)事实上不存在监督约束,其行为趋向自身利益最大化。现行土地制度难免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土地腐败问题。
  1.对于城市土地采取间接实体化的制度改革
  在现有土地出让制度基础上,实行全部土地交易市场化,出让年限调整为无期限,也可以理解为直接出让土地所有权。土地出让权益直接与个人挂钩,即土地出让收益与政府财政完全脱钩,可以考虑进入个人养老账户。现有可出让土地完全出让以后,土地交易成为完全的所有权交易,土地的直接所有者享有全部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可以自由交易。由此可以将城市土地利用的主体责任由个人承担起来,促使其有内在激励去维护自身的权益,政府完全置身于土地交易之外,只充当裁判员的角色。
  2.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同样实行农民直接所有的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农民直接所有,同时放开农村土地的市场交易,确定具体的农民个人作为土地的直接所有者,享有土地上的全部所有者权能。当农民拥有直接的土地所有权以后,农民会有动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使得土地收益的最大化使用方式。当农民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时,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来决定交易的条件,这样有利于真正保护农民的利益,对土地征用中农民补偿不足的问题也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在此基础上,在农村土地征用中产生的腐败问题和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也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竹立家.土地腐败为何屡禁不止[J].人民论坛,20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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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孙斌艺.土地腐败现象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上海房地,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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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汪建.公务员腐败问题的经济学分析与治理[D].重庆大学,2008.
  [1]铁虎,曾凯.贪利性职务犯罪的经济学解析及其控制[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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