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诉法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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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7 10: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时隔十五年后,刑诉法终于迎来了大家期盼已久的第二次修改。这些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 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有很大的提高,而同时刑诉的滞后性也越来越突出,这次的修改是顺应时代需求的胜利之举。欣喜之余细读修改草案,依旧能看到草案中不够完善的地方,借此谈谈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 修改 亮点 争议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19年、修改于199 年。时隔十五年后,刑诉法迎来了他的第二次大修:2011年8月2 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并于8月3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共有99条,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了285条,修改面之大、修改条文之多是前所未有的,因此该草案也备受社会广泛关注。
  一、修改刑诉法的必要性
  (一)这次修改顺应了党中央司法改革的需求
  2002年11月,为了积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2004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其中的改革任务就涉及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众多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问。2001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又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4个方面,再次对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了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二)这次修改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然
  199 年诉讼法修改后,国际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 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有很大的提高,为了适应这些变化立法机关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比如宪法在2004年修改时新增了保障人权的规定;刑法在1991年修改后,又相继通过了八个修正案 ;2008年通过了新律师法……尽管如此,这些年来刑诉法却一直停步不前,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例如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屡屡发生;律师法难以推行,同时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普遍存在;刑诉规定难以操作等问题。15年以来,人们对刑事诉讼规律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在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司法的公正也成为人们共同追求的目标,为了推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断趋于完善,同样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二、本次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证据制度进一步完善
  从杜培武到佘祥林再到赵作海,冤案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为了从制度上防止、遏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此次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列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1
  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着重大的影响,现行刑诉法关于证人的制度依旧停留在原则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中证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以及证人的安全和损失无法保障的问题却普遍存在。此次修正案草案则实现了证人制度的具体化:拟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维系,同时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绝出庭作证”2,体现了人性化;另外,修正案草案还加强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提出了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予交通、住宿、餐饮和误工补偿。这些规定既免去了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又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辩护制度更能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现行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贯穿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从根本上实现这一原则,修正案草案规定“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一规定,不仅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发生了变化,律师由以前的“法律帮助者”转变为了“辩护人”,更重要的是这一阶段的律师享有了之前的“法律帮助者”所不享有的权利:如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另外此次刑诉法修改,与2008新通过的律师法进行了衔接,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辩护律师的权利大了相应的也更能有效地维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更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草案在规定公安司法机关的保障义务方面做了进一步的扩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案》(草案)]这一规定不仅将指定辩护的阶段由之前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就可以指定辩护以外,还把被指定辩护的对象扩大到了无期徒刑。
  (三)特别程序突出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
  此次草案的另一亮点就是本着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原则,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设置“未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将给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空间;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特别是针对在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既能让其继续完成学业,又能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来约束其行为,达到敦促其改过自新的目的。
  三、本次诉讼法修改备受争议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到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的调整,因此,刑事诉讼法的每一个具体规定都不单单是一个技术性规范。著名法学家,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陈光中也提到:“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法不同,从难度上而言,比刑法修改大。刑法修改对实务部门影响不大,容易取得一致意见。但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到权力的再分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实务部门往往各有想法。”4由此,此次修改在备受称道的同时,一些草案规定也引发了人们的讨论。
  (一)原六十四条第二款的修改,着实引发众人担忧
  草案显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其中“可能有碍侦查”成为了不通知家属的理由之一,不仅如此“可能”一词的模棱两可也使得外界颇为担心:恐“秘密拘捕”将泛滥。
  诉讼法是实务性很强的法律,因此如果用词不明确,势必造成权力的滥用。草案中“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这一描述中所使用的“逗号”更是让人搞不清楚“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到底是指上述严重犯罪呢?还是包括所有犯罪呢?语法的不清,势必造成理解的混乱,那么适用起来是不是也会被侦查机关滥用呢?
  (二)近亲属拒绝作证仅限于审判阶段
  在草案审议前,近亲属可否拒绝作证的内容曾广受关注: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的司法政策将因为此条的通过而被颠覆,这一理念也将实现与世界接轨。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此项内容的规定仅明确审判阶段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绝作证,而对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的近亲属可否拒绝作证,草案并没有规定。那么试问,“维系家庭关系”的立法本意又如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被告人可以不“自证其罪”,但同时又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被告人可以不自证其罪的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但在限制公权力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这也是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不自证其罪”对应的是西方国家的“沉默权”,我国1991年刑诉法规定“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很明显在我国刑诉中是没有规定“沉默权”的。而草案除了规定嫌疑人可以“不自证其罪”外,还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虽然模糊了“如实供述”是否是嫌疑人的义务,但仍未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角度出发引入“沉默权”。
  (四)针对辩护律师的权利救济未作具体规定
  从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以往的“辩护难、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在此次修改中都将有望得到改善,同时本次修改也非常注重与2008年律师法的衔接。但针对律师在辩护权受到侵犯时如何进行救济的法律问题,却只字未提,也显得美中不足。
  “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在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之后,公民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都将成为一纸空文。相应,如果律师在辩护权受到侵犯时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那么,每一项辩护权利条款在被转化成为“法律规则”之时,就已注定将属于一系列“不可救济”的权利。除非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主动执行这些规则,自愿为律师的辩护活动提供便利,否则,这些关于辩护权利的条款几乎是无法得到实施的。那么即使刑诉法修订后继续扩大律师辩护权利的内涵与外延,至多也只能达到法律条文中列举更多“权利条款”的效果,而并不会带来律师辩护效果的实质性改善。5
  总的来说,此次刑诉法修改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增加了很多具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条款;对于我国先前颁行的单行文件逐一进行了明确,理顺了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对于原法律中表述有异议的条文做出了修改。当然,我们还是看到了不够完善的地方,但毕竟草案还处于争求意见阶段,也希望众多的意见能在草案的修改、审议和通过过程中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案(草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案(草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案》(草案).
  5陈光中观点.人民网.
   上海律师许建添观点.
  参考文献:
  [1]程荣斌.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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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雅宝题库交流网,可以欣赏到这么多的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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