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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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6 17: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145(2011)11-0024-02
  摘要: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是,我国对相关证据的规定并不完善,尤其是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在民事诉讼法方面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微乎其微,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为此我们应当加强对非法证据的研究。本文主要从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法理价值入手,结合相关国家的规定,对我国的民事诉讼非法排除规则进行一定的思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一、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探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规则的一项,最早是适用于刑事诉讼方面的,经过长期理论和实践的进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渐进入到民事诉讼法的范围内。
   尽管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诉讼模式、价值理念上存在非常大的不同,但是对于民事诉讼中出现的大量非法证据不能再放任不理也是世界各国实务界和民事诉讼理论的普遍观点。通过对外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研究,我们发现,虽然各国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排除,但是其态度相对于刑事诉讼来说宽容了很多,而且几乎没有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我国,近年来许多学者呼吁在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部分学者甚至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该原则。对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法律显然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该原则的必要性也值得探讨。下面笔者就通过对以下问的解决来进行论证。
   (一) 立法理念存在不同
   立法理念在此指本体系内所有制度构建的基本立足点,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该立法的价值追求。刑事诉讼基本的立法理念是安全与自由。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刑事诉讼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自己的任务,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越来越为世人所注意。就是在这种强调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的环景下,非法证据排除规产生了。刑事诉讼作为人权保障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必然的。而民事诉讼和它不一样,它的立法思想是效率与自由,关注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诉讼效率和自由。民事诉讼较之刑事诉讼更关注纠纷的解决,而对于实体公正不像刑事诉讼那么严格。因此,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也没有刑事诉讼那样高。
   (二) 诉讼结构的不同
   所谓的诉讼结构是指诉讼主体之间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龙宗智教授最先提出了刑事诉讼的三角模式,即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法官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地位。这一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毋庸置疑,但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三角模式很大程度上只能是我们的空想。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控方拥有的特殊地位和强大力量,使我们的刑事诉讼结构至多也只是个不等腰三角形。因此我们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偏向辩方,从而保障辩方的基本人权和程序的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具有此种意义的一项重要制度。与此相对应,民事诉讼由于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它的诉讼结构更接近等腰三角形。民事诉讼更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和主体地位,法官在其中主要是出于诉讼效率的需要行使职权。由此可以看出,相比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具有保障人权的作用。因此,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会像刑事诉讼那样绝对。
   综上,正是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有着很多不一样,我们不能当然地在两种诉讼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相同的制度和统一标准。并且据笔者研究,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部分国家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是区别相对的。比如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是不排除的。德国、英国、日本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也不在法律中做一般性规定,而由法院进行利益权衡。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证据排除规则是必要的,但与刑事诉讼相区别也是必须的。笔者以为,我们可以借鉴别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在排除标准、提出主体、具体制度等方面与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区别对待。下面笔者将通过考察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浅论一下关于其构建的设想。
   二、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针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综合专家提出的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应具备的四要件,即主体、客观行为、行为后果和侵害的客体,下面笔者就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组建谈一下建议。
   (一) 改变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不论从实践还是立法方面,在民事诉讼中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又不能简单的照抄刑事诉讼的标准。这是因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构造和基本理念有着非常大的不同。与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必须改变它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二) 具体立法,从而增强其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要改变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而,我们更应该在立法上尽可能的具体化,从而来限制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其他的角度说也给法官的裁量提供尽可能多的依据。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完善:
   1.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因为诉讼理念的不同,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除被告以外,法官自己发现的也可以依职权排除。和刑事诉讼不相同,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提出,这主要是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模式偏向当事人主义,关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位置。因此,应由当事人做为提出主体。并且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证据规则第50条找到法律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笔者以为,非法证据的排除由当事人提出是第50条规定的应有之意。只有当非法证据损害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时,法官才可以依职权排除。
   2.规定非法取证的客观行为。客观行为指获得非法证据的手段,方式。由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前提就是当事人以违反法律或程序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其非法性主要就体现在取得证据的行为方式上,因此规定非法取证的客观行为具有很大的必要性。然而,因为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力量的较量,和刑事诉讼中的控方把握优势一样,这种诉讼结构上的不同使得民事诉讼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像刑事诉讼那样,对非法取证的行为规定得那样具体。窃以为,非法取证的客观行为应以各程序法和实体法为依据,立法仅需对实践中的一些典型行为进行列举即可,例如私录、窃听等方式。
   (三) 让法官来权衡排除
   以上几点都是从立法论的方面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因为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和案件的复杂性,立法只能是尽可能具体化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是,我们没有办法制定出适用于所有案子的法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是不可缺少的。因为调整的范围不一样,民事诉讼不像刑事诉讼那样对于人权保障具有意义。因而,以上谈到的侵害客体、取证行为也只是相对的确定以及具体,需要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来进行利益的权衡,以相对小的代价,换取较大的对客观真实的发现和利益价值。
   三、 综述
   由上述论证可知,主张确立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现实依据都是是不成立的,是企图一劳永逸的做法。即使直接在我国以立法的方式确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也会遭遇很大阻碍。只有按照以上几点构建建议认真实行,才能真正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可以借鉴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立法上并没有就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作出统一的规定,对于违法收集的证据的证据能力视法官综合权衡全案的具体情节和违法程度而定,这种做法则更为灵活和可取。
  
  
  参考文献:
  [1]柴发邦.诉讼法大辞典[Z].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
  [2]王福华.民事诉讼基本结构[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法学评论.2002( )
  [4]武守群.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山东商学院学报.200 (3)
  [5]王建华.民事诉讼证据实证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 .
  [ ]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1]龙宗智.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是否违法[J].法学,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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