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电大国家开放大学网上形考任务-法律文书非免费(非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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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7 11: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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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第一次考核形考任务答案
1:起诉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 XX,男,XX 省 XX 县人,26 岁,19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刘 XX 初中毕业
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 2011 年 4 月到 XX 市 XX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
宿舍平房 3 排 13 号。
刘 XX 在 XX 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
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 XX 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 年 8 月,刘 XX 因打骂一起工作的
勤杂工牟 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 年 9 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
和 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3 年 2 月,XX 公司发放 2012 年度奖金,刘 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
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3 年 5 月 10 日,刘 XX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
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XX 在干活,就上前与
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 XX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 12 时许,刘 XX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 XX 进入三层
经理办公室(333 室)午休。1 时 30 分许,刘 XX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
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XX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XX 灵机一动,
轻轻地推醒侯 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XX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 XX 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
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
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
余下,致使许 XX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
当即死亡。
刘 XX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XX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
堵截,随即转到 XX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 8 时许,刘 XX 被追
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 月 11 日,XX 市公安局以 X 公捕字(2013)15 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 XX 市人民检察院提请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 XX。经 XX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 月 15 日,XX 市公安局对刘 XX 执
行逮捕。5 月 20 日,XX 市公安局 X 公诉字(2013)42 号起诉意见书以刘 XX 涉嫌故意杀人罪
将案件移送 XX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XX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 XX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于 2013 年 6 月 X 日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 XX 委托律师王 XX 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 XX 现押于 XX 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 XX 侯 XX 的
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 XX 亦供认不讳。


法律文书第二次考核形考任务答案
试题 1:刑事判决书写作(答案在最后)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 年 4 月 27 日晚上 10 点多钟,XX 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 乡 XX 村村民徐 XX(女)晚
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
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
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
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
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 25.8 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
指印。从徐 XX 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
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
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
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
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
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
的有 2.55 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
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
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
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 XX,女,31 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 1O 岁,小的 7 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
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 8 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
隔壁邻居陈 XX 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 XX 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
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
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
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
徐 XX 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 XX 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 11 针,留下明
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
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 XX 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 XX 的伤情属于重
伤。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 XX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13 年 5 月 5 日将
犯罪嫌疑人朱 XX 逮捕,关押在 XX 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 年 12 月 5 日出生于 XX 乡 XX 村,系 XX 中学高
三学生。2011 年前在 XX 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11 年下半年转到 XX
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 月 27 日晚,朱 XX 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 XX 家的屋后,
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 XX 喊徐 XX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
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 XX 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 XX
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 XX 洗澡,但徐 XX 将水端回后
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 XX 见她
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雅法出去,又怕被认
出来雅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
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 XX 越是逞凶,直至
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 XX 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 XX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
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 XX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
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 XX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 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
后认为朱 XX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 2013 年 5 月 1O 日以
“X 检诉字(2013)53 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 XX 犯故意杀人罪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 XX 和审判员 XXX、审判员 XXX 组成的合议庭,
并于 2013 年 5 月 2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 XX 担任书记员。XX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余 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 XX 委托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高 XX 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 XX
及其诉讼代理人 XXX 到庭参加诉讼。证人 XXX、鉴定人 XXX 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 XX 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 XX 提出:被告人朱 XX 属于
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 XX 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
“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 XX 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 XX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高 XX 提出的被告人朱 XX 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 XX 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
定,合议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 XX 有期徒刑八年,并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制作了判决书。


法律文书第三次考核形考任务答案
试题 1: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 X 杰(男,1952 年 8 月 21 日生于 XX 省 XX 县,系 XX 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 XX 公司宿
舍楼 X 栋 X 单元 X 号)与孙 X 林(男,1993 年 1 月 23 日出生于 XX 省 XX 县 XX 乡,系 XX
制药厂的工人,住在 XX 市 XX 街 X 楼 X 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 年 8 月,经孙 X 林的父母
请求,孙 X 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 X 林为养子,并将孙 X 林的户口由 XX 省 XX 县
XX 乡 XX 村转至自己所在的 XX 市。2011 年 4 月,孙 X 杰为孙 X 林找了份工作。孙 X 林先
后在 XX 公司和 XX 制药厂当工人。
孙 X 杰与孙 X 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 X 林将自己每月 2000 余
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 X 杰,孙 X 杰则每月给孙 X 林 500 元零花钱,还给孙 X 林购买衣服、
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 年 9 月以后,由于在孙 X 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 X 杰与孙 X 林之间产生
了一些矛盾。当年 10 月,孙 X 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 X 杰家,
自此孙 X 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 X 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 X 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 X
杰也不再给孙 X 林零花钱。
2012 年 12 月,孙 X 杰因病住院。由于孙 X 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 X 林虽
与孙 X 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 X 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 年 3 月上旬,孙 X 杰与孙 X 林又因孙 X 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 X 杰
声称孙 X 林结婚时将不给孙 X 林任何资助。孙 X 林非常生气,便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晚与
其生母一道趁孙 X 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 X 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 4000 余元的彩电一台搬
走,想以此作为孙 X 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 X 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
孙 X 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 2013 年 5 月 11 日向 XX 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
告孙 X 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
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雅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 X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 X 林归还
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 XX 和人民陪审员朱 XX、王 XX 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 X 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 X 杰交了 3 万余元的工资,但只
从孙 X 杰处得到不到 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 X 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 X
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 X 杰退回孙 X 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
2 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 X 林将
工资交给孙 X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 X 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 X 林零花钱,为
孙 X 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雅向孙 X 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
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
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 X 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
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
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 2013 年 6 月 3 日以第 25 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 X 杰与孙 X
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 X 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 X 杰;孙 X 杰付给孙 X 林 5OOO 元钱作为对
孙 X 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 600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法律文书第四次考核形考任务答案
试题 1:民事起诉状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赵某(男,57 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 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
1984 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俩原在 XX 市 XX 研究所
工作,赵某任该所 XX 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 XX 栋
XX 单元 XX 号。
2008 年赵某从单位辞职,被聘到广东省 XX 市 XX 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
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 2009 年下半年赵某到 XX 市 XX 模具厂
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
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 XX 市 XX 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该市一家夜总会
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0 岁,XX 省 XX 县 XX 镇 XX 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 27
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
抓住赵某不放,2009 年年底,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
2011 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
起。此时的赵某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妻
子说要与之白头到老、相守终身。
2011 年 9 月,张红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
后来,在张红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
带在身边。张红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 XX 市,并在
XX 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2012 年 3 月,赵某向张红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张红接受现实,如不
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张红生活费,
张红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张红一分钱。
张红认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 3 年之久,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向 XX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张红提出的证据有:赵某在 XX 市 XX 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
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 XX 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
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法律文书第五次考核形考任务答案
试题 1:辩护词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13 年 6 月 6 日早上 8 时许,韩某(男,40 岁,XX 省 XX 县 XX 乡人,住 XX 市 XX 区 XX 村)
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
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
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雅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
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
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
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
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
因)。
XX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
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
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
任,因而向 XX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
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
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
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雅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
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
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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