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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从理论上分析是由公共物品的特征决定的,从现实来看,是发展农业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培育与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路径;改善培育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环境;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自身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公共物品
中图分类号:G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1)05-0029-04
我国经过30多年的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与此同时也应看到,联产承包责任制虽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体系,农村生产只能在低水平上重复,难以克服农户原子化现象和传统经济的模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市场化和产业化的需要,这成为制约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除此之外,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出现了较大错位,农村经济水平提高了,但农村的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这些问题的存在从公共物品理论角度分析,与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公共物品供给主体包括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好有着紧密联系。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性缺陷,破解“三农”难题,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路径选择,是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途径。
一、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内涵及其类型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继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发挥国家基层经济技术服务部门作用的同时,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类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引导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信息服务,维护成员权益。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会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央文件对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表述以及我国农村社会化组织发展的实践,我们可以对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作如下定义: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以农民为参与主体,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从社会三大部门来看,这里所说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属于第三部门。所谓社会三大部门,是指现代社会日益分化为三个既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的领域:第一,国家或政府组织,也叫权力领域;第二,市场或营利组织,也叫私人领域,通常叫“第二部门”,属于经济领域;第三,社会组织,也叫公共领域,是前两者之外的“第三域”,通常也叫“第三部门”,它们属于狭义的社会领域。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组织,它是非政府组织;相对于营利组织,它是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它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弥补政府失灵,还能极大地减轻社会管理的成本。它主要是从事非强制性、非等级性和非营利取向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是由为社会奉献的道德的力量所驱使。
界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需要厘清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二者都是以农民为参与主体,以农村为服务的地域范围的组织形式,与村民委员会一起共同构成农村经济社会治理的主体,维持农村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其建立的目的来看,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为农村公共利益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了增加经济效益。从功能上来看,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为发展农业经济、改善农民生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则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从组织性质来看,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农村非营利组织,属于狭义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互助性经济组织,属于企业,其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如下特点:
从工作内容上看。其工作内容主要涉及农村公共利益的服务领域,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和服务,体现为社会化服务的公共性。
从服务对象上看。其服务对象是农村基层的农民。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存在不同的自治形式、组织结构,其服务类别、方式也可以各异,但都是围绕农民的需求和利益而进行,是为了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遵循的是“民受益”的原则。
从组织性质上看。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目的是为农村公共利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利润分配或分红,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组织的财产转变为私人财产。组织也可以进行经营活动,但经营活动获得的利润应用于组织的运行和发展,用于提高服务质量,用于服务于农村公共利益。
从工作理念上看。组织成员的参加和社会捐赠以自愿为基础,组织的目的是为农村公众利益服务,所以,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现的是为社会奉献的公共精神。
以其组建和发育的形式划分,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政府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这类组织是政府扶持成立并直接控制的组织,或由政府有关经济技术部门、事业单位分流转体形成的组织,这类组织在政府的框架之内,其人力资源及资金资源来源于政府,受政府的领导,以行政化方式运行为主。
二是政府引导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这些组织是政府推动的产物,是政府引导或联合农民组建的组织,是在政府主动寻求农村社会管理方式和农村公共服务方式下出现的。这类组织与主管部门紧密联系,人力资源和资金资源由政府或双方共同投入,这类组织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倾向。
三是民间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这类组织是由民间发起,其所需资源大都从体制外的渠道获得,政府在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的特殊照顾较少。
按照活动领域划分,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生产经营服务类、文化休闲类、教育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环境卫生服务类、基础设施类、法律、财务服务类、基金服务类、权益维护类等类型。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必要性
从理论上来分析,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由公共物品的特征所决定的。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立的概念。美国学者曼瑟尔一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公共物品给出了一个规范性的定义。奥尔森认为,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中的任何个人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不被该集团中的其他人消费,这类物品便属于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大特征。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任何消费均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非排他性是指在某一物品的消费过程中,物品的提供者无法有意将某些消费者排除在外。按照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程度,公共物品可分为纯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和混合产品。纯公共物品指的是同时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的产品;准公共物品是指不能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的产品,即只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之一的产品;混合产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都是不完全的产品。
农村公共物品是区别于满足农民个别需要的私人产品,局限在农村社区范围内,用于满足农村社会的公共需要。按照公共产品的不同功能,可以将农村公共物品分为生产性农村公共物品和消费性农村公共物品。生产性农村公共物品即与农业生产密切关联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农业公共物品在农业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这类产品提供不足,会降低农业的边际效应。农业经济越发展,农民对农业公共物品的依赖性就越明显,农业科学技术、农产品市场信息等具有公共性的产品日益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重要途径,受到农民的重视,甚至成为农民的基本需求。就目前来看,基本的农业公共物品包括:水利、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农业区划、气象、农村道路和电力及农产品市场信息等。消费性农村公共物品指用于满足农村居民消费需要的公共物品,主要包括:生活用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交通、电力、路灯、垃圾收集与处理等;社会服务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农村的公共物品具有地域性、不统一性和多层次性等特点。
对于农村的私人物品来说,其价格机制存在并且能正常发挥作用,价格的变化可以同时影响私人物品的供给与需求,并在价格的引导下实现供需均衡和市场出清,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外部力量监管,市场机制就可以自发地保证私人物品的有效供给。但对于农村的公共物品来说,由于无法消除公共物品消费的“免费搭车”现象,完全交由市场机制供给公共物品容易导致供给不足、供给失衡和效率低下,即市场机制在解决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问题上并不十分有效,而必须由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来解决公共物品消费中的无人付费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该物品由市场提供可能带来的社会不公平问题。在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上,政府负有公共物品供给的责任,是公共物品供给的重要主体之一。但因为农村自然条件的差异,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在某些方面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因地制宜地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相对于政府组织,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某些公共物品的供给上比政府更接近于公众,更了解居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和其数量、质量、结构等信息,且获取成本低,能为农民提供急需的、能够支付得起的公共物品和服务。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给农民带来的不利影响,能够做一些政府、市场“包”不了、单家农户“办”不了的事情,是农村公共物品的不可忽视的供给主体之一。
从现实角度来看,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需要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来提供农村所需的公共物品和服务。
(一)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首先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户营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小生产”方式,其固有的局限性使农业生产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特别是这种小生产方式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克服这种局限性,客观上要求连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小农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增长。换句话说,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以“户”为单位农业经营的分散组织结构加大了农民对诸如农产品市场信息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性。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够提供相关公共物品和服务,在小农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之间架设一道桥梁。其次,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第一,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容纳不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家庭经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会经常出现矛盾,而且,农业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开发、市场开发以及整个农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都要求建立以技术服务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第二,家庭分散经营,盲目性大,短期行为严重,对中长期尤其是基础设施不愿投资,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第三,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改善农业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推进农村的招商,就必须有一个具有较强吸引力的投资环境。要改善投资环境,就需要为农业提供全方位、多功能、多渠道的系列服务。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适应现有农村生产力和农民思想认识实际的一种制度选择和政策取向,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是保障农民利益,稳定农村社会的基石;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小农经济的固有特性,农业生产率低下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增多,造成了小农经济的内在化压力。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非是解决农村问题的终极方案,而是走向现代化的一种必要环节。正如有学者所讲“现行的土地分割可以改善贫困的生活,但若走向现代化必须寻求新的集约”。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建构社会化服务网络正是寻求新的集约的尝试,从而推动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改善农村生活,满足农民多元化需求的需要
首先,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满足农民的文化诉求。文化具有凝聚、整合、规范社会群体行为和心理的功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对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但农民的文化生活、精神生活并没有同步提升,农村文化生活和资源日益枯竭。文化休闲类、教育服务类等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引导农村的社会风尚。
其次,农村社会服务组织可以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福利诉求。现今的青壮年男性大多在外打工,农村现有的人口结构主要由老人、妇女和儿童构成。有关老年救助、妇女发展、儿童救助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关注老人、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与服务,提高他们的社会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再次,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目前大部分的农村,居住环境较差,环境卫生类、基础设施类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够将农民组织并动员起来,在村庄道路、环境卫生、排水设施等方面为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提供服务。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服务可以满足农民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
农民在与市场打交道、与政府沟通、与社会融合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各种行业协会以及法律、财务服务类,权益维护类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在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防范市场及政策带来的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
(一)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发展了起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在农业经济、农民生活、农民权益方面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农民参与的人数及规模不断扩大,组织的运行质量在不断提升。但在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社会服务本质上属于公共物品,政府应主动承担公共物品的供给,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需要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但从目前的实际来看,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成为制约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二,政府的培育意识不强,对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方向缺乏正确引导。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管理往往更注重管理而忽视培育发展,政府方面存在的责任不明确、分工不清晰、监管乏力等因素造成对组织的关注度不够,组织的发展方向难免出问题。
第三,发展缺乏足够的资金。目前,许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处于“休眠状态”,主要是因为农民自身无法解决经费问题,如果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也就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
第四,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参照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其运行过程中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
第五,组织自身建设有待提高。相当一部分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管理水平不高。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筹资能力不强。由于各方面原因,组织的公众知晓度不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思路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物品和服务,需要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与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有三个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1.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路径选择。组织与环境理论为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路径选择提供了思路。组织与环境理论尽管有不同的流派,但在以下几方面是有共识的:一是组织必须适应环境的需要,外在环境对组织具有不可忽视的制约作用;二是组织与环境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在互动过程中,组织与环境成为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整体;三是组织寻求外部环境的稳定和可预测性。复杂性和动态性是组织环境的基本特征,并给组织运行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要使用合适的方法形成与外部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以降低组织运行的风险。组织形式的选择要能够充分考虑到其所在环境中的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和社会制度等因素,形成组织力,并能在与环境要素的互动中促进制度创新乃至推动制度环境的变化。尽管我们在大力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确立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但我国不同地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力度不同,所以不同地区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路径也不同。各地区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发展政府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政府引导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民间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目前中国的强政府背景下,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和资源优势来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创建及运作是一种现实可行的路径选择。
2.改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的环境。第一,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在领导力量、政策措施、物质保障和资金安排等方面,都要尽可能多地关注和扶持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并且逐步增加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比重,确保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正常发展。第二,增加资金支持。政府是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政府要为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扶持其发展。在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较好的地区可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支持机制。第三,鼓励社会各界支持与参与。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除了需要政策和资金支持外,还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参与需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公众了解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建设,为其输入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资源。第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关于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法律、法规应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对于不合理、不适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取消、替代,从而在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组织形式、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使组织的健康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另一方面,完善法律法规,切实保证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运行秩序。建立比较完整的相关法律体系,以法律制度规范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行为。
3.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需加强自身建设。第一,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需要建立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形成合理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第二,加强筹资能力,主动开发市场。除了政府支持外,需开发更多的筹资渠道,可通过开发营利项目以弥补公益支出,可通过与企业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等。第三,加大宣传力度。抓住合适的机会做好宣传,从农民认知上取得优势,在宣传和日常的工作开展中改变公众观念。通过宣传还可使更多的服务对象了解和有效使用机构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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