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秋国开电大春教育法学形考任务五答卷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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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22: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形考任务五答卷
形考任务五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属于()。
A. 行政法规
B. 地方性法规
C. 法律
D. 规章
答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发于()年。
A. 1975,我们的目标是要做全覆盖、全正确的答案搜索服务。
B. 1980
C. 1992
D. 1991
答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规定,确定了我国教育的()原则。
A. 方向性
B. 公共性
C. 平等性,我们的目标是要做全覆盖、全正确的答案搜索服务。
D. 终身性
答案:

4.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
A. 高中教育
B. 专业教育
C. 职业教育
D. 技术教育
答案:

5.就我国的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A. 公平
B. 过错
C. 严格
D. 利益
答案: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将行政复议的程序分为行政复议的()四个环节。
A. 申请、受理、审理、执行
B. 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C. 起诉、受理、审理、判决
D. 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执行
答案:

7.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包括假定、()和奖惩。
A. 成因
B. 适应范围
C. 效力等级
D. 处理
答案:

8.《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属于()。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规章
D. 地方性法规
答案:

9.非正式解释又称为()解释。
A. 法定
B. 有权
C. 学理
D. 官方
答案:

10.下列各项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 《世界人权宣言》
C. 《儿童权利宣言》
D. 《儿童权利公约》
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1.下列各项中,()是加速教师专业化过程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A. 教师资格制度
B. 教师职务制度
C. 教师激励制度
D. 教师聘任制度
答案:

12.社会教育包括()。
A. 大众传媒教育
B. 校外教育
C. 终身教育
D. 社区教育
答案:

1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A.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B.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C.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
D.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答案:
14.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等环节。
A. 提出申诉
B. 申诉受理
C. 申诉处理
D. 执行
答案:

15.教育法律义务通常有以下形式()。
A. 不作为
B. 积极作为
C. 参与认证
D. 接受国家强制
答案: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6.学校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签订保险合同。
答案: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履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义务。
答案: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答案:

19.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
答案:

20.融资方式,是指社会资金由盈余部门(资金供给者)向赤字部门(资金需求者)转移的形式、手段、途径和渠道。国开形成性考核答案
答案:


四、简答题(每题12分,共24分)

21.简述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一网一平台答案
答案: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定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教师聘任制度应当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原则。学校和教师是教师聘任制度中的一对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平等自愿是聘任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第二,聘任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定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学校和教师均明确规定了应承担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任何一方违背合同规定的做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教师聘任制也是教师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教师受聘后,领取与其职务相应的工资,职务发生变化后,工资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合作的程度决定是否继续应聘或续聘


22.简述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
答案: 1.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2.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分离,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专门从事教的活动的知识分子;3.文字的创造与知识的积累,为学校教育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效的教育手段与充分的教育内容;4.国家机器的产生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培养官吏和知识分子来为统治阶级服务。



五、论述题(本题16分)

23.举例说明学校为什么不得开除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未成年学生?
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受教育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因此,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与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奖励与处分办法,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由此可知,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尤其是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与帮助,而不得歧视,更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4)对于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学生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24.学生因教师不让参加考试而自杀案

【案例简介】
? 温州市某校初中学生雯雯在参加考试时,因未扎辫子被班主任邱某指责,耽误了考试时间,未能参加考试。
? 按该校规定:“学生参加考试迟到10分钟就不能进入考场,未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为零分。并且,只要一门功课为零分,就不能升级。”所以,无助的她选择了跳湖自杀。
? 雯雯的父母认为,教师邱某和学校侵犯了雯雯的考试权,并造成她自杀,所以要求学校和邱某对他们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案: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教师和学生。2.教师的言行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1)我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而该语文老师却未能尽到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辱骂学生李某,显然是对李某的歧视和人格侮辱,侵犯了他的人身权。(2)《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中也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语文老师将学生李某赶出教室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为此,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向学生李某赔礼道歉,并让其继续听课。3. 学生李某的行为也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义务。本案中,学生李某面对老师的训斥与谩骂,也同样辱骂了老师,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为此,李某也应向老师赔礼道歉。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教师应切实履行《教师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及各项合法权利。(2)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学生的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个别老师的不良行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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