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春国开电大西安广播电视大学教育法学教育法学形考任务4:典型案例选编与分析,全书,占20%,第14-16周完成,需辅导教师评分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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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4 18: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育法学_形考任务4:典型案例选编与分析,全书,占20%,第14-16周完成,需辅导教师评分0
教育法学_形考任务4:典型案例选编与分析,全书,占20%,第14-16周完成,需辅导教师评分0
,我们的目标是要做全覆盖、全正确的答案搜索服务。
试卷总分:100    得分:0国开形成性考核答案
1. 【形式】 典型案例选编与分析一网一平台答案

【内容和进度】全书,第14周至第16周完成

【具体要求】

1. 请结合自身或当地的教育实际情况,或查询相关资料,选编一则教育法律方面的典型案例,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综合分析。

2. 在案例选编过程中,既可从刊载于网络、报纸、杂志上的案例中摘录,也可根据自身的教育教学与法律实践自行撰写。

3. 案例选编与分析的基本要求:主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文字通畅、法律依据准确,论证合理合法,符合本课程要求学生掌握的案例分析基本步骤。字数不少于800字。

4. 本课程主要要求学生按照以下基本步骤进行教育法律方面的 典型案例分析 :

( 1)主体分析 —— 指出本案例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 2)法理分析 —— 阐明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 3)责任分析 —— 指出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们的目标是要做全覆盖、全正确的答案搜索服务。

( 4)启示分析 —— 说明本案例可为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参考评分标准】
?“ 教育法学 ”典型案例   选编与分析   参考评分标准 表,我们的目标是要做全覆盖、全正确的答案搜索服务。
编号
主题一网一平台答案
评分要素 和标准
评分标准
1一网一平台答案
案例选编

案例性质 :所选案例属于教育法律方面的案例
5. 分

主题突出 : 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启发性、实用性
15 分

内容完整 : 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文字规范
20 分
2
案例分析
一网一平台答案
主体分析 :主要涉案主体分析正确、重点突出一网一平台答案
6. 分一网一平台答案
一网一平台答案
法理分析 :法律依据充分、准确、说服力强;违法性质分析明确,论证充分,条理清晰,文字规范
25 分
责任分析 :法律依据充分、准确、说服力强;责任性质分析明确,重点突出
20 分

启示分析 :密切联系与本案相关的教育、生活实际,内容明确具体,启发性、指导性、实用性强
10 分
答案:案例: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1)主体分析: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2)法理分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3)责任分析: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4)启示分析首先,学校实施的各种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在校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不仅包括各种课堂教学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也包括学生自己动手的物理、化学实验课和操场上的体育课等各科教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以及在校内开展的思想教育、文艺、科技、体育课外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最典型的主要有学生因参加体育活动造成的伤害,因参加各种课堂实验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等。其次,学校为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组织在校未成年学生到校外参加各种实习、实践以及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所发生的伤害事故。比如学生在参加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或遭受第三人侵害等。第三,未成年人相互之间在校内所发生的各种伤害事故,比如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因强奸、抢劫发生的人身伤害等。最后,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并配合教学活动需要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在校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比如前不久引发全社会巨大关注的“歹徒持刀闯入学校乱砍学生”事件,歹徒固然要受到法律严惩,但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和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没有对进入学校的人进行身份和安全检查、在事件发生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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