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方财产权形态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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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9 16: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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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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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解析:
    财产权是民法的主要内容,更是法学领域里一个经久不衰的命题。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财产权产生认识分歧以来,伦理学理想主义和功利性现实主义在这一题目上所进行的争论便延续至今。不是强调废除财产权的潜在利益,就是强调允许财产权带来的切实可见的回报。虽然受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思想、法律思潮各异的影响,财产权的作用表现若明若暗,但是它作为一种满足现实需要的社会制度却伴随人类社会的演进持续至今,其形态也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着相应的演变。    本文的整体篇幅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将对财产权的源起和正当性作一番引述和讨论,从中论述财产权的概念、对比以自然法为基础的财产权权利论和作为法律权利的财产权规则论,揭示财产权的内涵以及人们对其正当性认识的转变。在此基础上,第二章以中世纪的封建财产权为逻辑起点,纵贯至19世纪时期的财产权为截点,重点围绕古典财产权展开论述。其中,第一部分着重阐述财产权的结构形态,凸现以有体物为主的财产权的构成。第二部分讨论对财产权的绝对保护,彰显财产权在这一时代的重要性。第三部分对财产权的权利属性进行讨论,即财产权表现为一种私权利。第三章中重点论述现代财产权。19世纪后期以来,随着西方国家对社会经济调节和干预程度的增强,社会经济结构、权利结构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另一方面,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基础——理性主义,由实证主义所取代;而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核心内容的正义论,则让位于形形色色的功利论。这样,财产权在其结构形态、权限范围和权利属性上,也自然而然地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本章首先将探讨财产权构成的变化,重点论述非物质化和无形财产、以及政府供给和霍菲尔德的权利束概念,因为它们都已成为现代财产权的重要组成。其次,阐明对财产权的保护已从绝对性转变为相对性。再次,着重论述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指出它已成为一种公法权利的实质。第四章内容则是对美国法学家格雷的“财产权解体说”思想进行评析,并进而探讨应该如何认识“财产权的解体”。文章的最后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通过前述内容的证成,得到的启示为:财产权依然存在,并且是现实社会不可或缺的,其表现形态随社会的发展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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