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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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14: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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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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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解析:
公司交叉持股于20世纪中期首先出现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该制度具有两面性,既能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针对交叉持股利弊共存的特点,各国法律依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对其进行了形式不同的规制。公司交叉持股在我国出现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其发展十分迅速,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交叉持股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弊端也不断显现。然而,我国关于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和配套制度都很不健全,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未对交叉持股做出任何直接的规定。因此,如何有效的规制公司交叉持股,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我国交叉持股立法缺失的现状出发,深入分析公司交叉持股基本理论,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立法的几点建议。本文结构如下:一、公司交叉持股概述。首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司交叉持股的类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后,运用辩证的思维方式,从正反两方面,全面分析了公司交叉持股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为稳定公司的经营权,防范外来收购;加强公司间的合作,发展规模经济,降低经营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资本积累。其消极作用主要体现为造成公司资本虚增,危害资本充实原则;扭曲公司治理结构,导致内部人控制;影响证券市场正常发展,扭曲市场的资本流转机制;限制市场竞争,诱发垄断。二、公司交叉持股立法规制的比较法考察。首先,系统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将各国和地区的规制模式概括为三种,即“宽容主义”模式、“区别对待主义”模式和“严格限制主义”模式。然后,对以上立法考察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立法提供参考。三、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构想。首先,介绍了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现状,以及目前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并进行简要评析。然后,探讨了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立法规制的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最后,根据前文的研究,对完善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立法体系提出几点建议。建议采取“区别对待主义”立法模式,对母子公司和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分别予以规制。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对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规制,提出了限制持股比例、限制表决权行使、建立信息公开化制度和规定相关法律责任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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