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间接代理的制度规范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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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 10: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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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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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解析:
在分析两大法系及国际立法关于间接代理的制度规范设计及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反思,深入剖析间接代理的理论范畴,并评述两版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关于间接代理的制度规范设计思路,力求对我国间接代理整体制度构建进行简单的梳理,并提出关于完善间接代理规范设计的一点粗浅构想。本文分四大主体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二章:我国关于间接代理的现行立法由于缺乏对间接代理制度框架的整体构建,存在立法上不周延及法的适用上不规范等题目。第二部分即第三、四、五章:大陆法系以区别论为基础,将代理抽象规定于民法典总则部分,以“间接”一词将间接代理从代理中排除出去;采民商分立立法例的国家多在商法典中对行纪等实务中出现的间接代理形式进行规范设计,而采民商合一立法例的国家在其民法分则(主要是债法)部分做了类似的规范设计;但大部分国家都将代理行为限定于法律行为之代理。英美法系以等同论为基础,其代理概念具有极强的包容性,足以容纳大陆法系下现有的代理形式,且不限于法律行为之代理;通常将代理划分为本人完全公开的代理、本人部分公开的代理及本人完全不公开的代理。国际代理立法体现了两大法系代理理念与规则的融合。第三部分即第六章:间接代理指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指示,为本人之利益,非以本人名义代为从事一定民商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最终由本人承担的代理形式,包括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及具有对人的私法效果意思的事实行为之代理,涵盖行纪、居间、经纪、承运代理等多种代理形式。其与直接代理存在行为人的名义或身份、代理效果的归属、代理行为受本人影响之程度及是否存在代理权授予等方面的差异,比直接代理更具有便捷性、公平性。间接代理通常以委托、承揽或无因管理为基础法律关系,与相伴而生的信托制存在本质上的不同。第四部分即第七章第一节: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将间接代理置于民法总则部分,并将代理分一般规定、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三节,在间接代理节中对代理人的披露义务、本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及二者的抗辩权做了规范设计;在债法分则下的合同分则中就委托、行纪、居间等进行专章设计。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未在民法总则部分规定间接代理,而是通过必要时交由行纪合同及其他商事单行法进行规范。二稿在间接代理立法体例的选择上差异最大,各有利弊。第五部分即第七章第二节:我国应首先在民法典总则中对间接代理进行制度框架构建,并分一般条款、特殊条款及回归条款;其次应在债法分则下合同分则中对行纪、居间、运输代理等间接代理形式以民商事领域为范畴进行一般性规范设计;最后就特殊的商事间接代理形式,可考虑出台《商事代理法》进行具体规则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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