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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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0 18: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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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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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解析:
信息是伴随我们生活的基本载体,从文字发明,印刷术的发明到计算机的诞生,信息的作用日益重要,且形态也不断变化。发展到今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惊人突破和互联网的飞速普及,信息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计算机从沉重的台式到便捷的手提式,再到如今的掌上电脑、智能手机,我们已经能做到随时随地的使用网络,同时也导致我们的个人信息有随时随地被侵犯的危险。近年来有关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件不仅数量惊人,而且性质严重、影响广泛,而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足,尤其是刑法的有力保障。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专项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明确了要追究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但这只是个开始,理论上和实践中还有很多题目需要解决和完善。本文第一部分是对个人信息的概述。在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属性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刑法应该作为保护个人信息的最后屏障,因为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最重要的价值诉求是为了保持信息安全和信息流通的平衡。第二部分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根据,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来分析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入罪根据。理论上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具有了社会危害性,并且行为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现实中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日益严重,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也有利于预防其他犯罪,但是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时应注意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以期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并对国外的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进行了研究。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欧美和日本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立法模式,接着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最后通过二者的对比探寻国外立法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从我国刑法的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在内部协调方面,我国现行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该整合刑法资源并且完善修正案中的具体法条设置。在外部协调方面,应该早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通过附属刑法的方式建立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有效衔接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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