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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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1 13: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经济环境不断发展与税收法规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屡禁不止。探讨个人所得税问,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状,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现实国情改进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税基;税率;税收征管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具体讲,是对我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和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后开始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过去的30多年的时间里,也在逐步的改革。但个人所得税依旧存在着自身的弱点。比如,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税率极差不均等。但我们相信,改革的进程是不会停止的,只要我们勇于借鉴先进经验,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将更加规范、科学、合理,最终将会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度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相当一部分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弹性较小,不能很好的发挥调节收入,稳定经济的功能。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 5%。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虽然有累进制所得税,但是对真正高收入的人,征税很难公平地征到他们,因为他们经常会隐瞒自己的高额收入。
  (二)收支结构复杂化,增大了征税的难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这也就伴随着个人收入结构的复杂化,且收入水平高低悬殊。一方面,收入形式多样化,如个人兼职第二职业、第三职业、奖金收入、实物收入、广告业、药品行业的许多回扣收入等等,都加大了征税的难度。这些收入取得时很多人没有主动进行纳税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税务部门雅法掌握这些人真实的收入来源和具体收入状况,也就雅法合理地进行征税。另一方面,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支付形式多样,大多以现金为主,也包括实物,但通过银行结算的却不多,这就为偷逃税提供了方便。
  (三)税率设计、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存的形式。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超额累进税率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环境分析,超额累进税率会带来诸如税率设计过于复杂,操作难度大,与现有的征管水平不相适应等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讲,助长了纳税人的偷逃税的意识。另外,虽然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但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造成了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
  (一)合理设计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扩大税基
  由于税率结构是影响税收杠杆作用程度最重要的因素,它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和累进程度,所以设计一个合理的税率结构非常重要,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考虑:⑴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⑵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表合二为一,还可以增加一项加成征收的措施。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能使高收入者多缴税。⑶以收入与家庭结构来确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把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按照规定作出扣除,扣除内容的选择和标准设计得相当细致,考虑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照顾到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
  另外,税基也称作课税标准,计税依据,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我国的税基过窄,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⑴减少税收优惠。我国应该在结合现实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减少一些项目的税收优惠。⑵增加我国个人税法中所没有的应税所得项目。如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也应该纳入税基的范围。虽然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是为了鼓励公民支持国家建设,如果长此以往,会严重的损害我国的税基,并且不利于对我国证券业的监督管理。
  (二)推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辅的双向申报制度。但是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现象是,一方面,代扣代缴没有准确、及时的履行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自行申报缺乏自觉性。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有效的推行双向申报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⑴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比如可以适当提高扣缴手续费来调动扣缴义务人的工作热情。⑵建立和完善纳税申报制度。规定凡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按偷逃税处理。⑶严格执法,追究违法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申报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是否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国家税务机关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加强公民纳税意识的宣传教育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因此,不断提高全民纳税意识才能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和整个社会协调发展。提高纳税人的素质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⑴加强税法知识宣传教育,使公民了解税收、支持税收,清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形成依法治税、护税的良好环境。⑵国家财政支出应尽量公开公正,避免纳税人有“厌税心理”使其增加成就感和奉献感,进而主动申报,诚信纳税。⑶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抨击各种税收流失行为及其危害,褒扬纳税模范和先进个人,使依法纳税成为企业和个人信誉度高低的重要标志,并与劳动就业、取得贷款、受社会尊重程度等建立起内在联系,从而提高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李重芬《关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主要问题的分析》经济师200 年第10期.
  [2]王璐《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完善思路》辽宁行政学院200 年5月第5期.
  [3]张华香,毕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中国管理信息化200 年第2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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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1 13: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支持期刊论文发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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