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勃罗梭与“天生犯罪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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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03: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龙勃罗梭作为刑事人类学派的开山鼻祖,素有“犯罪学之父”的美名。他的天生犯罪人(生来犯罪人,英语born criminal)理论是其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犯罪学理论,同时,也是龙氏一生心血的结晶。当然,这也为其带来了无数的非议。本文希望能通过粗略的介绍龙氏其人以及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澄清这一理论所带来的争议。
【关键词】: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实证主义
  文章编号:918-1-53 9-4434-3(2011)05-08 -02
  
  一、龙勃罗梭其人
  龙勃罗梭生于1835年11月 日,意大利维罗纳的一个犹太家庭。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从犯罪学史来看,龙勃罗梭是现代犯罪学最重要的开拓性研究者之一,被许多犯罪学家称为“犯罪学之父”、“现代犯罪学之父”、“生物实证主义学派的创建之父”、“意大利学派之父”等。美国现代犯罪学家伦纳德 萨维茨也指出:“他是一个思想和学派的创始人,这个学派分别被称为意大利学派、人类学派、现代学派,最广泛使用的名称是实证主义学派”。他所创立的实证派刑事法学开创了将自然科学引进社会科学的先例,开辟了研究犯罪学的新途径,他采用实证主义的犯罪研究方法,从而结束了对犯罪进行抽象思维的形而上学的时代,转而向严格的科学数据中寻找犯罪的本质,将自己的研究结论不是建立在逻辑与推理的基础之上,而是从大量数据与表格之中得到。使犯罪学从古典学派走向了实证学派。龙勃罗梭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直到现在也是西方犯罪学研究中的重要方法之一,这不能不归功于龙氏所做出的巨大贡献。龙勃罗梭也与其两位得意弟子,同时也是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的菲利和加罗法洛并称“犯罪学三杰”。
  二、天生犯罪人理论
  在龙勃罗梭以前,古典学派主要关注犯罪行为,同时也把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局限在法律层面,而没有关注到犯罪人本身在犯罪过程当中的作用,而且主要采用理性思辨的的研究方法,使犯罪学研究落入了空洞无物的哲学范畴而不能自拔。而龙氏所生活的年代(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正是自然科学飞速发展时期,牛顿的力学与数学,达尔文的进化论,孔德的实证主义都被龙勃罗梭吸收进了他的犯罪学研究之中,龙氏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犯罪学也使犯罪学的研究视角从犯罪行为转到了罪犯,从行为转到了行为人。因为龙氏认为犯罪是人的行为,要想揭示犯罪的本质就要从犯罪人这个犯罪行为的发起者开始,而不是仅仅研究犯罪行为本身。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学说,是其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他通过对博物馆383 名意大利犯罪人的头盖骨和身体各部位进行长期细致的测定,认为许多罪犯的体态、生理和心理的反应,都属于在人类进化中那些落后的、原始野蛮的一类人的反应。尤其是在对当时意大利的一个大盗维莱拉的大脑进行解剖时,发现了其大脑具有类人猿的特征。龙勃罗梭据此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他主张犯罪人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倒退到人类发展的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由此可见,犯罪人就是一出生就带有犯罪性的人,他们犯罪的原因是由其生物特征决定的,天生犯罪人就是生来就会犯罪的人。
  龙勃罗梭认为天生犯罪人一般具有以下六个特征:
  1.身体特征
  2.感觉和功能特征
  3.感情特征
  4.道德感
  5.心理特征
   .其他智慧表现
  在犯罪原因方面,龙氏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经过了一个不断完善和修正的过程,从早期的认为隔世遗传到承认退化,再到其渐渐认识到在犯罪人的犯罪过程中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因而在其晚年对《犯罪人》进行再版时花了较大篇幅论述犯罪形成的社会原因。
  三、西方犯罪学界对该理论的评价
  自龙勃罗梭提出该理论的那一天起,就在整个西方世界引起了巨大轰动,对其进行批评指责的声音也从来没有停止过。
  英国犯罪学家格林采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来否定了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观点,通过对犯罪人的解剖研究得出了与龙氏截然相反的观点,而且批判他仅仅因为身体与外表而不经过法律就判定一个人是犯罪人的观点。再者,格林认为即使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确有差异,也不能就得到犯罪人就有异常的结论。
  而一些学者的批评就带有了非学术性的目的,甚至带有政治性的目的。如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德的批评“当我看到龙勃罗梭手机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犯罪画像时,就像看到了龙勃罗梭的朋友们的肖像”。而政治性评价则是认为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为纳粹对犹太人血腥大屠杀找到了理论注脚。
  四、结语
  龙勃罗梭对近代犯罪学的贡献无疑是可以用”伟大”来形容的,他为我们开创了一个研究犯罪问的全新视角,用一种不同于以前的角度来看待犯罪问题,他将当时的一般性科学方法和理论基础引入犯罪和犯罪人的研究当中,这一切毫无疑问都是“伟大”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本身所具有的缺陷,以为一切犯罪问题都可以通过观察与实验的方法得以解释,那等于是将一个复杂问题简单化。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任何人都要受制于历史局限性,不可能提出亘古不变的“真理”。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龙勃罗梭本人对其天生犯罪人理论也在不断的进行修正与补充,在其早期的学说中,龙勃罗梭几乎将所有的犯罪人都归入天生犯罪人之中( 0%-10%)后来,由于龙勃罗梭对隔世遗传以外的其他犯罪原因的认识和重视,天生犯罪人所占的比例逐渐下降(50%- 0%)。在《犯罪人论》第五版第二卷中,龙勃罗梭认为,天生犯罪人所占比例为40%。在他的另一本著作《犯罪及其原因与矫治》中,龙勃罗梭将这个比例降为30%。由此可见,一些学者对龙勃罗梭的批评是极其不公正的,他早期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已经在后期得到了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改变了他早期把犯罪原因单纯归结为遗传的简单化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龙勃罗梭不愧为一个严肃的科学家。
  无论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有什么样的缺点和不足,都不可否认的是龙勃罗梭在犯罪学研究中所作出的伟大贡献。在犯罪学史上,能与龙勃罗梭相提并论的人并不多,也许他的同胞和前辈贝卡利亚勉强享有这样的资格,其他人都难以与龙勃罗梭相媲美。
  最后笔者引用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启蒙》中的一段话作为笔者对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认识:“深刻的片面突破平庸的全面,因而在旧的全面面前,它是叛逆,是反动。 但正是这种片面所引起的深刻,瓦解了人类的思维定势,促成了思想的长大。 而思想总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上,片面的深刻必然否定片面本身,无数个深刻的片面组合成为一个新的全面”。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基因的奴隶―――龙布罗梭论[J].比较法研究,1994,(1).
  [2][意]吉娜•龙勃罗梭―费雷罗著.吴宗宪译.犯罪人:切萨雷•龙勃罗梭[A].犯罪学精义[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陈兴良.遗传与犯罪[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
  [5]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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