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共事业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及改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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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2: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我国公共事业领域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至今仍没有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人们的法制意识较差,缺乏公共事业组织单行法。本文从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对改进我国公共事业法制建设作了探讨。
  【关键词】公共事业;法制建设;执法监督;普法工作
  
  一 我国公共事业法制建设的主要问
  
  (一) 法制不健全
  我国公共事业领域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至今仍没有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人们的法制意识较差。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立法相对滞后,缺乏公共事业组织单行法。政府虽然承认公共事业组织的多样性,对不同性质的公共事业组织却用同一的法律来界定并进行规范,使公共事业组织的特殊性在法律上得不到体现。再次,我国目前公共事业管理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权威不足,约束力不强。我国现行公共事业管理除相关法律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外,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等,这些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不够规范。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公共事业管理条例,如《社会团体登记暂行条例》属于程序性法规,缺乏实体性规范。
  (二)执法监督机制有待加强
  我国在强调依法行政的同时,也强调要加强执法监督。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认识还存在误区,“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还存在,再加上目前我国大多数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尚未通过法制的形式进行严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应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就行政执法监督本身的规范性而言,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制,对行政执法监督尚未法制化,导致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纵观我国公共事业法制建设全过程,有些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不太理想,这和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有的公共事业法律覆盖面过宽,涉及多个执法主体,但各个执法主体的法定责任还有不明确的地方。这一方面不利于行政执法,另一方面对对执法监督带来许多困难,何况我国的执法监督机制还相当不健全。另外,在实际执法监督过程中,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不完备。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制止相关行政机关滥用和超越职权的一种重要措施,它本身也应同行政执法行为一样,有严格的程序。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即使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具体程序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就造成了这些机关无法真正实施其实体权力。
  (三)法制宣传工作有待加强
  在公共事业法制建设过程中,各事业领域开展多种形式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法制宣传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法制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第一公民的法律知识较为缺乏。无论是执法者还是被执法的对象,均不懂得相关的法律条款,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遇到问题时不能正确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判断、解决,往往是盲目办事,凭自我感觉进行处理,以致出现了许多本可以避免的事情的发生。
  第二对法律宣传教育工作重视不够。在基层从事普法工作的同志常常感到:普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任务也越来越重,广大人民群众呼唤法治的声音也越来越响,但开展普法教育这项工作的困难却越来越大。一些事业单位的领导不太重视此项工作,认为法制宣传工作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做得好与不好没多大关系,也产生不出大的“政绩”,因而也就重视不够。
  第三普法教育方式方法仍较陈旧。普法教育工作多年来一贯是编写普法教材,然后采取“灌输式”“、培训式”的老方法,方式方法上没有改进。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虽有尝试,但不普及,也不规范。普法教育的教学手段及方法单一,多媒体等先进的教学形式和手段没有在普法教育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和运用。普法教育的内容单枯躁,理论联系实际不够,不能将书本中的理论知识与现实中的实际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广大人民群众参加普法教育的积极性不高。
  
  二 我国公共事业法制建设的改进途径
  
  (一)加快立法步伐。
  运用法律规范来规定社会公共事业的各种准则,以保证国家公共事业相关政策得以贯彻,这是现代公共事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公共事业管理的法律方法包括公共事业立法、执法和司法。其中,公共事业立法是基础,它为公共事业及其各种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使国家对公共事业能够进行依法管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步深入,我国关于公共事业的立法取得重大进展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同公共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相比,要实现公共事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制化,立法步伐应该加快,因为,目前我国公共事业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二)加大执法力度
  公共事业法律能否产生良好的实际效果,法律的能否有效执行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近年来,我国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极为重视,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力度与人们大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一段距离。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领域里,都存在着执法不力和执法不到位的现象。在公共事业法律法规的实际执法过程中,加大执法力度首先要树立良好的执法权威和队伍形象。坚持不懈的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使执法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正确处理行政执法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
  (三)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首先 强化人大监督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的关键。由于权力机关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它的监督就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2008年进行的全国人大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的《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就是全国人大对我国执法监督的一个例子。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使人大的监督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从制度的设计与结构来看,我国权力机关监督体制是相当完善的,具有很大的潜在功能。但目前的问题是,权力机关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监督权弱化,与公众的期望值相比,有很大的距离。这是人们普遍感受到的现实问题。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人大的监督功能,有必要将监督权的有关内容进一步程序化,以保证不同环节中的监督内容通过相应的程序得到反映。
   (四)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挥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公共事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公共事业法制建设的发展离不开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广大人民大众的支持,人民大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至关重要。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主体是全体公民,民主法治的完善运行也要求全体公民有良好的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工作重点转到培养公民自觉、依法办事的观念上来。另外,法制宣传教育队伍要改善结构,提高人员素质。要改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知识结构,拓展他们的知识面,提高他们因地、因时、因对象制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能力。要重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参考文献】
  [1]温来成《现代公共事业管理概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1
  [2]陈明亭、陈宝珍《卫生法制建设的成就与展望》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0年第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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