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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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5 20: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系国家都是作为沉默权的配套制度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有的甚至上升为宪法高度。但是,在我国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豁免还处在体现其精神的阶段。本文在对污点证人及其刑事责任豁免相关概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并指出其路径。
  【关键词】污点证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公正
  
  引言
  
  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责任作证豁免制度既可以保证污点证人毫无顾虑地如实提供其知道的犯罪事实,有利于侦控机关发现并证实犯罪、追诉犯罪,又可体现刑事诉讼对人权、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可以实现法律原则、制度与程序的协调一致,还可以在此原则基础上对已受追诉并能真诚悔罪者给予从宽处理。因此,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污点证人及其刑事责任豁免相关概念厘清
  
  刑事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如果供述与案情有重要关系的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而使得检察官得以追诉该案的其他共犯;或在侦查中供出他的前手、后手或相关犯罪的网络,而使检察官得以追诉其他犯罪,就可以减轻或免除他所犯的罪或不予起诉,这种兼具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人,就称为污点证人。有关规定此项制度的条款也被戏称为“窝里反条款”。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是一项刑事司法处置措施,是指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因与已被控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某种牵连,而与控方达成一项交易,达到回避控方对自己刑事责任追诉和指证该犯罪嫌疑人罪行的双重目的,由有权的司法官员签发豁免令,以控方免予追诉该证人的刑事责任为条件,强制该证人出庭作证,对其所知的事实予以指认和证明。
  
  二、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在我国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隐密性强、组织严密的犯罪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建立作证豁免制度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其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可以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犯罪本身是一个黑色的领域,揭开这层黑幕,仅仅依靠外界的力量往往是不够的。尤其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中,罪犯反侦查能力强,组织比较严密,加之这些犯罪行为具有高度的隐秘性,如果得不到知情人的合作,它们很难被侦破。但是,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能够争取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作,就会大大降低案件的侦破难度,从而加大对首犯、主犯以及贪污犯、受贿分子的追诉力度。
  (二)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所谓司法公正,分为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实体公证与程序公正皆是刑事诉讼目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双重性”即以惩治犯罪,控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力为目的和以保障人权,程序正义为目的的结合。由此,刑事诉讼在重视一目标的同时,不应该忽略另一目标的实现,单纯地强调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就会导致刑事诉讼的另一目的即惩治犯罪目的的弱化。笔者认为应强调追求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重大统一,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点,促使刑事诉讼二目的最大化的实现,设立证人的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很有必要。豁免制度的设计是鼓励有关人员说出真相,而对其因说出真相而造成的不利状态进行刑事上的豁免。这明显的说明在策略上有待发现事实真相。这种在人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做法,给司法公正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可以减少司法实践中违法
  取证情况的发生,从而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作为一种取证手段,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机关对一些难以取证的案件获得追诉和定罪的关键证据。而这种通过给予部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利益或好处让其自愿提供证据的方法,与通过刑讯获取证据的方法相比,无疑更为人道和文明。因为刑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违背了程序的正义性。这便是学者们所称的“程序的非正义”。在取消刑讯这种野蛮和非人道的取证方式后,建立在文明和自愿基础上的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无疑便是一种较佳的替代选择。
  
  三、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
  
  在借鉴国外关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的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构建。
  (一)明确规定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
  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是国家以牺牲对部分轻微犯罪的追诉为代价而获得重大犯罪的关键证据的一种制度。如果这种制度的适用范围过宽,将会导致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价值得不到体现。因此,有必要对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包括:第一,只限于有组织犯罪(如恐怖活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毒品集团犯罪、走私集团犯罪等)、贿赂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的、社会影响大、取证困难的共同犯罪。该犯罪非常严重,同时污点证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其他证据是成功追诉犯罪所必需的;第二,被豁免的证人原先的罪行必须是轻微的,因此只适用于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罪行轻微的犯罪人,如从犯、胁从犯等,不能对处于下要犯罪地位、罪行严重的人实行豁免;第三,证人没有作伪证。对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豁免必须在其不欺骗司法机关的前提下。
  (二)规定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的适用程序
  为了防止检察官在作证豁免中滥用权力,我国作证豁免的程序设计可分为两步走:一是在一定时期内,由检察机关拥有豁免的决定权。侦查机关先提出豁免的初步意见。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重特大案件中的作证豁免应当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二是在我国建立了司法审查机制后"将作证豁免的决定权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豁免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豁免的决定。拥有决定权的机关作出豁免决定后"提请批准豁免的机关根据豁免决定书"向需要其作证的证人送达豁免通知书,告知其豁免的意义及法律后果,要求其如实作证。
  (三)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的保障机制
  第一,应当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彻底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如果不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那么证人可能会由于害怕打击报复,即使经罪行豁免也不敢如实作证。如此将使作证豁免制度失去实际意义;第二,应当建立证人惩戒制度。如果证人经豁免后不如实作证除追究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其经豁免的罪行进行追诉实行数罪并罚。对拒绝作证在立法上可规定按藐视法庭罪处理;第三,应当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对于司法人员在作证豁免制度运作中违法操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语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我国虽未对该制度进行法律规定,但也不乏有过此类的司法实践活动,如“重庆江虹桥案”。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法制文明的完善,必然会更多地涉及污点证人作证这一领域。因而,本文对此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期望能够引起更多的关于此方面的关注。
  
  【参考文献】
  [1]陈学权.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初论[J].国家检察学院学报,2003(3).
  [2]何家傀.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徐静村、潘金贵.作证豁免制度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2)
  [4]杨文.试论污点证人[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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