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更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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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3 13: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经历了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和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修订这三个阶段。新法围绕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关 键 词】村委会组织法 颁布实施 修改完善
  
  一、我国《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的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一般法律。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改革率先从农村取得突破。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颁布的新《宪法》中,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3年至1984年,生产大队在全国就陆续改为村民委员会。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全国农村村民自治建设便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二)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经过大约十年的实践,在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农村村民自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7号主席令公布施行。本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在结构上进行了重大调整,废止了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不分章节的“三十条”,重新修改公布的村委会组织法分六章共四十一条,六章分别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附则。本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在内容上更进行了修改调整和充实完善,进一步调整和规范村民自治行为。
  二、新的村委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渠道的形式,以村民委员会为依托组织,对本区域村庄社区的公共事务、公共事业依法进行管理、参与的群众性自治活动。
  作为新时期指导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建设的法律,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围绕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一)新法细化完善了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制度
  1、增加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新法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新法增加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增加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必要条件和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的规定。新法明确,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新法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
  3、新增条款规范村民选举委托投票行为。新法第十五条还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新法还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4、增加罢免的法定主体,放宽通过罢免的“门槛”。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村民委员会成员“难罢免”和“乱罢免”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运转,修改后的这部法律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修改后的法律明确,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即在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上,罢免的法定主体在“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的基础上,再加了一个法定主体:“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第十六条第一款)也可以提出罢免要求;同时放宽了通过罢免的“门槛”,即:由原来全体村民“过半数”(单过半),放宽调整为“双过半”:“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新法细化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从而使村民会议召集难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村组合并则进一步增加了村民会议召开的难度。
  鉴于这些情况,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法律明确,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法律还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三)新法细化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为了巩固和深化全国各地在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探索出来的经验和做法,新法从以下几个方面细化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1、完善了村务公开制度。新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1)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2、保障村务公开的真实性。新法规定: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增加村务监督机构。新法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选举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4、完善了民主评议的内容。新法规定:村委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村委会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5、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新法明确了任期和离任审计包括的事项:(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正式施行)
  [3]深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 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民政部副部长姜力答记者问[EB].民政部门户网站,2010-11-03
  [4]藤修福: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进一步调整和规范村民自治行为[EB].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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