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筑施工中地下文物的保护及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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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3 13: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图分类号:K8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1-0242-01
  
   【摘要】: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地下埋藏的文物,保护好这些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涉及到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经济利益与文物发掘的矛盾冲突,以及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健全。在基本建设大发展的今天,如何处理好这些现实的问,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文物保护;法律
  
   一、建筑施工过程中地下发现文物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文明古国,地下埋藏文物众多,特别是像陕西、河南等一些文物大省,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地下文物。保护好这些文物既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的要求。
   保护好的一些案例,像长沙马王堆汉墓、满城陵山汉墓等。当然,也有一些保护不好的,像2006年的“湖南宁乡50余座古墓因施工方施工不当受损”、2008年“西安法士特汽车传动有限公司齿轮研究所项目,唐代官吏墓室受损”、2009年“包西铁路浦城段施工致古墓损毁”等,很是让人痛心。
  二、保护文物的重要性
   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对于研究历史上各个朝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国家、民族的高度来讲,保护好文物可以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人们的爱国热情。对文物的研究、学习、参观就是一堂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课。即可增进历史文化知识,又可陶冶情操,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到破坏,损失难以弥补。所以,保护好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应遵守的法律。
  三、相关法律要求
   涉及施工中文物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具体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四、不容乐观的现实
   虽然有上述一些法律条文,但在现实施工中文物保护工作并不乐观。
   例如,国家《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调查、勘探。
   但是,目前有许多建设单位有意逃避考古勘探,能躲就躲,能拖就拖,相当一部分项目是未经考古勘探即直接开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正是由于不愿承担这笔勘探费用,使拒绝考古勘探成为时下许多工程项目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不愿让文物部门进行考古勘探,一些建设单位在擅自施工后发现文物,既怕承担责任,又怕影响工程进度,于是便瞒天过海,私自处理。导致文物被严重损毁。
   在文物执法方面也很尴尬。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或过失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要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往往罚款了事。因为基建施工中的文物破坏案例,大都属于法人违法,而要处罚一个单位则需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会研究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关系单位“活动活动”,文物处罚的提议最后也就不了了之。所以,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支持,其他部门是否积极配合,对文物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当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经济利益产生矛盾时,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更看重基本建设和经济利益,而忽视文物保护。
  五、建议及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2.提高政府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实行问责制。
   3.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处罚力度,增加可操作性。
   4.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所需考古、勘探和发掘费用由国家承担并顺延工期。
   5.在《建筑法》中增加有关文物保护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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