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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我国信用缺失的现状与危害着手,深入分析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信用缺失的深层根源,并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及其具体创新措施。
关键词:信用管理;模式;市场经济体制
中图分类号:D 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 -0043-02
信用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质、服务的能力。所谓信用管理,是采用经济手段来治理或打击经济失信行为。目前,我国的信用缺失问题日益严重,不讲信用的行为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人喊打的假冒伪劣、屡遭诟病的政绩工程、文艺界的假唱风波、学术界的腐败暗流、工商界的恶意拖欠……从个人到企业,从社会到政府部门,到处都有信用缺失的魅影,信用缺失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和危害。
一、信用缺失的原因
信用缺失对社会的危害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重视,要彻底地解决信用缺失问题,就要找出信用缺失的深层根源。从一定意义上说信用缺失是社会转型时期的伴生现象,是中国人必须承受的阵痛。因为中国目前正处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期。在这个时期,一方面,以信用和契约理念为核心的维系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的制度和道德体系还没有建立,还处于探索尝试期;另一方面,企业没有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指令性计划的约束,守信者得不到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也受不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信用缺失是在所难免的。
第一,转型期行政改革不到位。首先,在转型期过程中,国有企业虽然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尝试着自己承担债务责任,但由于企业和银行的产权改革都未到位,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然靠银行信用维持,这容易导致企业信用的恶化。其次,我国政府行政机构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行政机构的设置也需要进一步合理化,部门职能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对于信用管理来说,由于近些年刚开始列入政府议程,涉及部门比较多,管理体制大体上还处于研究设计阶段,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信用管理的雅序状态还要持续一段时间,而信用管理的科学体系也还在探索之中。
第二,信用信息的集中垄断。我国社会信用记录主要集中于政府部门,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征集机构等,主要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或由其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基本上由政府部门垄断。如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所掌管的大量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和开放。在这一过程中建立的信用中介机构,也大多有政府背景或以政府出资为主,有些是政府控股或政府独资,市场化程度和信用数据的开放度都很低。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报告等,但其市场规模小,信用数据的市场程度还很低,信用市场存在严重不足。具体表现为:信用管理行业的需求不旺,社会和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企业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没有资信调查的概念,风险意识淡薄,社会其他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未能利用信用产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整个信用服务业缺少快速健康发展的市场化环境,资信调查机构渠道蔽塞,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信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监管也不力。
第三,信用管理的行业管理不力。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经过十多年来的发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经营分散,规模较小,信用中介机构执业的整体水平不高,也没有建立信用行业协会,缺乏行业自律,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我国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发育很晚,其主体大多是从原来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脱胎而来,在行业自律方面缺乏基础,特别是对于行业内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企业缺乏应有的联系,更谈不到企业信用方面的自律管理。我国的信用市场竞争基本处于雅序状态,导致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第四,信用管理制度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管理制度基础非常薄弱。一是没有建立健全社会的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缺乏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难以快速、真实、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个人信用资料,雅法对个人信用作出准确的评估。二是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而且我国也没有推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个人债务、债权的分布等没有系统的信息记录,个人或家庭缺乏类似企业的一张资产负债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材料。三是企业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机构和制度。我国企业很少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对应收账款、商品销售,以及相关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管理,更缺乏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五,信用管理法制建设不健全。信用经济实际上是法治经济。从本质上来说,以契约经济形式出现的信用经济,要求在契约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契约的权威性也必须依靠法律,因此,中国目前信用缺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信用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严重的不适应性,使信用经济规则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了损害。首先,在立法方面,我国的信用管理缺乏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支持。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信用信息开放的全国性法律法规,现行的适用于信用信息开放的法规和规章基本上是各地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信用管理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护。比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其次,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尤其是涉及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往往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纠缠在一起,在执法时雅法通过正规方式和渠道获得真实数据。再次,政府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没有法律管理依据。当前,我国唯一的信用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例还在征求意见和修改之中。
二、社会信用管理模式的创新探讨
(一) 建立严格、完善、系统的信用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直接影响了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要借鉴外国经验,加快立法研究,制定专门的信用法律,尽快建立起严格、完善、系统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的立法要考虑以下问题:第一,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制定法律保障的处罚措施。第二,解决信用公告制度和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建立《数据开放与保护法》。明确信用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对信用机构采集和使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第三,规范信用市场和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行为,制定《市场准入和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和修改《征信管理条例》。我国的信用机构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都还很微弱,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管理应该将规范与培育信用市场结合起来,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信用管理和服务活动,如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咨询和评级等进行法制规范。
(二) 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一,设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局。目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管理相应的信用活动,但没有一个统一管理全国信用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因此,设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局可以对信用管理进行系统的综合管理和监管规划。
第二,明确政府的监管角色。首先,政府部门不直接经营信用中介机构,也不直接干预信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而是扶持和监督信用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让信用机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其次,政府应规范一些基础性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以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再次,加强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后,政府应大力整顿市场秩序,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积极培育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三,发展信用管理民间机构。如在西方国家,主要以信用管理协会、追账协会、信用联盟等形式存在。我国在近十年来,信用管理行业逐步发展,但是发展不平衡,规模不大,可提供的信用产品比较少。因此,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鼓励发展有关机构和业务,发展和完善信用民间管理机构。首先,要培育和支持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完善信用评估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逐步建立民营、外资和合资等多种形式的独立征信机构。其次,要推动和扶持建立有关的中介机构,其作用主要在于加强从业人员的交流,举办会议,协助立法,提供专业教育和培训,颁发从业执照,出版专业书籍和杂志,筹集资金和扶持研究项目等等。
第四,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也是很重要的信用经营机构,企业一般都设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来控制信用风险。如,美国有一套职工信用风险管理的办法,叫做“职工雇前调查”,比如说,你去一个企业应聘,企业在你授权的条件下,将对你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查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度。为了生存和发展,我们的企业可以从两方面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一是建立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建立配套的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应付账款管理制度等,以防止自身发生的失信行为;二是建立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和应收款管理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以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第五,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是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基础。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个人信用的建立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信用能力,如职业、收入、财富、品格、信誉、行为表现、遵章守法情况的记载等;二是社会对个人信用的运作程序、管理方式和执行规范;三是对违反信用规则的败德行为的惩罚措施。我国应该尽快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并逐步扩展个人基本账户制度,将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居民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办个人基本账户,个人的工资、休金、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障等全部纳入该基本账户,从而改变信息收集的被动局面,保障信贷双方的共同利益,扩大信用体系的覆盖范围。
(三)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
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恢复被各种“运动”和“文革”破坏了的中华民族的诚信传统。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意识。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持,但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的信任和诚信的道德理念来维系。讲信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是讲信用,雅论是个人或法人主体,都必须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这就要求全社会成员都要树立信用是一种财富、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的守信共识和理念。
参考文献:
[1]敖华.社会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特征和主要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10,(5).
[2]任森春,姚然.欧美国家失信惩戒制度及启示[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责任编辑/石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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