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高级官员腐败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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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7 22: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一些高级官员的腐败问不断恶化,甚至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病,多个社会调查显示腐败问题已经成为老百姓最关心的社会问题。如何更好地做好反腐工作,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通过对我国高级官员腐败现象的分析,找出导致其腐败行为产生的原因,以期找出相应预防措施,从根源上消除腐败现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铺平道路。
【关键词】:腐败问题;腐败现象;消除腐败
  中图分类号:D 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5-0103-02
  一、高级官员腐败犯罪的定义及现状
  腐败行为在我国法律上体现为贪污贿赂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1.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腐败犯罪的手段及种类可谓多种多样,按其性质不同大致可分为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生活方式的腐败。
  政治腐败,首先表现在用人问题上,党坚持的是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用人原则,但是实践中出现了选拔、任用、考核人才的制度和程序遭到破坏的现象。任用人才时出现了任人唯亲、搞裙带关系、跑官买官甚至贿选的只认钱不认人的违法乱纪现象。极少数腐败分子完全放弃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肆意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在思想和政治上蜕化变质。在腐败行为中,政治腐败是最关键的要害,因此我们应该对其加以足够重视。经济腐败的主要表现是贪污受贿以及近几年出现的数字腐败和寻租现象。所谓数字腐败,就是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这种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是以自我为中心,以利益为半径,为了自己、少数人、小集团谋政绩、谋名利,与勤政廉洁背道而驰,是党风、政风、行业之风不正的表现。寻租的基本内涵是“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寻租活动,就是指行政权力介入市场而个体或个人获取利益的行为。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腐败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的交换”。寻租腐败行为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具有恶性循环的趋势。寻租行为之所以能够进行,在于腐败者接受了寻租条件并予以交换。腐败由寻租引发,腐败的主体参与又推动寻租活动的进行。生活方式腐败突出表现在挥霍公款、吃喝玩乐、养情妇等等,少数人骄奢淫逸、腐化堕落,完全丧失了起码的生活道德。
  这三方面的腐败往往是互相联系的。政治上信念的减弱或丧失,不可避免地滑向营私舞弊、贪污贿赂的歧途,生活上腐败的窗口也必然打开。
  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我国亦不例外,腐败问题危及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动摇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是人类社会肌体上的毒瘤,是政治学中既重要又难以解决的课题,也是全球性的普遍问题。其本质是以公共权力为资本,背离公共利益目标,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物质与非物质利益,简而言之,即以公权谋取私利。腐败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也是一种病态的社会问题,它对社会肌体的侵蚀、对社会公民整体利益的侵吞以及对社会风气的污染程度都是不容忽视的,它除了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之外,还影响整个社会的心理。腐败犯罪与党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的作风背道而驰,严重危害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于绝大多数的高级官员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其腐败犯罪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党树立良好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导致高级官员腐败犯罪的原因
  这些被称之为国之重臣的高官,何以无视党纪国法,置已经取得的成就和地位于不顾,飞蛾扑火似的自取灭亡呢?
  导致高级官员腐败犯罪的主观因素主要体现在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自律意识及法制观念淡薄两方面。
  面对改革开放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经历,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丧失了党性,与党离心背德,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使他们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俘虏,思想上贪得无厌,行为上放纵自己缺乏自律,最终背弃了党和人民,最后锒铛入狱。
  自律意识及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其腐败的原因之一。现在一些官员,从思想上就认为逢年过节给自己送礼已经是司空见惯的“礼尚往来”的普遍现象,认为那是别人尊重自己的表现,没有什么不对。尽管中央明文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接受礼金,他们依旧不当回事,是非不清,法律观念淡薄,以至于触犯了党纪国法还浑然不知。
  社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给腐败分子造就了客观条件。权利缺乏监督,社会体制的不健全致使出现绝对的权利,而绝对的权利就易于造成绝对的腐败。法律对付腐败犯罪的手段太软弱,腐败犯罪的犯罪成本太低,同时社会对坚持正义的人保护机制不健全,往往举报人因举报而受害,“官官相护”的现象也造就了腐败的泛滥。其他腐败分子表面风光现象的引诱作用等等。这些客观原因综合起来更容易导致高级官员腐败犯罪现象的发生。
  三、高级官员腐败犯罪的预防
  腐败犯罪对国家、对人民危害影响深远。我们只有从分析腐败原因入手,才能合理提出预防高级官员腐败犯罪的相应措施,只有有了强有力的预防措施和反腐手段,才能将腐败之毒瘤彻底根除。
  1.先期预防
  当腐败现象已成为事实,再加以惩处,无异于“亡羊补牢”,属于对高级官员腐败犯罪现象的消极应对。要想从根源上治理腐败,就要尽全力阻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也就是要做好先期预防措施。
  首先,应加强高级官员自身思想和素质的培养,提高防腐能力。必须加强对高级官员的思想教育,从而筑起预防腐败犯罪的“长城”。提高道德素质,把反腐教育与道德修养结合起来,面向全社会,努力营造浓厚的反腐倡廉法制氛围,务必使每个领导干部都能坚持“八荣八耻”,树立正确的荣耻观。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党性修养,增强自身防腐能力。
  其次,应建立并强化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党内监督,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理论学习,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积极开展评议制度,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强化党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监察室的监督。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在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加强我国审计机关,检察院反贪局的监督力度,扩大政府监察部门的权限,给予监察机关在查处可能存在腐败犯罪现象问题时的处分权等。同时要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和人员组成,使之能真正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政府机关或个人的影响和干涉。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促使公务员财产透明化,接受公众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向群众提供便于对权力进行监督的途径,同时依法保护、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积极调动群众监督的热情,努力提高群众监督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新闻媒体一定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和曝光权,重视新闻媒体提供的有价值信息并加以调查,使之成为预防制约腐败犯罪的有效武器。
           
       再次,应深化体制改革,预防腐败犯罪。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国家公务人员选拔工作的制度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实施政务公开,让公开、透明原则及制约机制为政府行为透明化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改进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并健全问责制度。
  2.通过加大对已发生腐败犯罪案件的治理力度达到预防腐败犯罪的效果
  在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犯罪现象发生的政策和制度的同时,我们还要加大对已发生腐败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同时对怀有腐败动机的个别人达到警醒和震慑作用,从而减少腐败犯罪现象的发生。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强化刑事司法,加大查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增强社会对高级官员腐败犯罪的道德谴责。社会对腐败的道德层面的谴责,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净化社会风气,广大人民群众正义的力量,一定会战胜腐败犯罪这个人民公敌。因此,增强社会对高级官员腐败犯罪的道德谴责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犯罪现象特别是高级官员腐败犯罪现象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影响了党和国家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阻碍改革开放的步伐,破坏经济建设成果,败坏党纪和社会风气。因此,准确把握高级官员腐败犯罪的特点,了解其产生原因,采取有效地预防和惩治措施,才能更好地做到标本兼治、防惩结合、消除腐败。通过对高级官员自身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措施并举,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根除腐败犯罪这个“政治之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惩治腐败是提高我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相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将会更加廉洁,社会将更加文明进步。
  
  参考文献:
  [1]段万春,贺卫.试论寻利与寻租[J].经济问题探索,2001,(5).
  [2]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3]徐滇庆,李瑞.政府与经济发展[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 .
  [4]邓剑秋,刘宝三.反腐败论[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3.
  [5]何增科.政治之癌――发展中国家腐化问题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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