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角度比较中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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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5 22: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当法律和道德有了分别之后,两者之间一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立法角度传统中国注重的是道德的法律化而西方注重的是法律的道德化,面对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的选择应当是法律而非道德。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律化;道德化
  
  一、法律与道德问的提出
  
  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道德与法律有密切的联系也有重要的区别。在谈到两者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必须首先界定出两者的概念,即什么是法律,什么是道德。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们在法律的发展规律中曾存在的法律与道德的浑然一体状态。两者浑然一体当然就无所谓法律与道德的问题。直至西周,所有的规则、仪式都被称为“礼”,虽然它的背后是“刑”,但仅仅是保障“礼”实现的工具、手段,而不是独立的规范。这个时候是不会出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只有当法律开始从以前的那个混沌的整体即“礼”中部分分离出来的时候,两者的关系才能应运而生。我们以《法经》及“法”、“律”等概念以区别于“刑”的姿态和内涵的出现作为这一分离或矛盾开始的标志。由此,才有了我们开始从立法角度看我国与西方的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不同。
  
  二、从立法角度比较中西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不同
  
  (一)中国――道德的法律化
  我们知道儒家思想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极大,所以儒家伦理思想也影响了立法中对于一些罪名的规定,例如:对于“不孝”罪的规定。儒家以孝为百行之先,大力提倡孝德,并把孝与忠即父权与君权联系起来,认为孝亲的人自然也会忠君。正因为这样,在儒家的刑法思想中,不孝之人被视为“元恶大憝”,必须从重严惩。
  再如:《唐律》的“一准乎礼”,是说《唐律》是合乎儒家道德的。所谓“纳礼入律”,是把儒家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儒家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唐代名臣长孙无忌主持修撰的《唐律疏议》,一开篇就提出了“因政教而施刑法“的主张。既然刑法是官方推行政教的工具,那么刑法贯彻儒家的道德原则就很自然了。《唐律疏议》又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进一步说明了刑法对德礼的维护作用。“纳礼入律”的结果给《唐律》赋予了儒家化的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又被转化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该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规定上:第一,对老、幼、妇女、残疾人的宽宥规定。第二,对犯人进行生活照管和医疗救护的规定,第三,“权留养亲”的规定。该规定时说犯罪者因家中无成年男子而暂留家中奉养尊亲,对其刑罚暂不执行。第四,谨慎断刑、疑案从赎的规定。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功能,使犯罪分子在接受处罚时也受到教育和感化,从而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从此意义上说,《唐律》的刑罚也是一种“教育刑”。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代中国人的共识就是制定法律应该符合道德,立法应该符合道德,道德应该是法律的法律,法律应该是道德的实现,古人常以“何其不德”来批评认定法,从未有过以“何其不法”去批评某种道德,足以说明他们认为道德是比法律更崇高、更根本、更应依据或遵守的东西了。所以我们可以将古代中国立法角度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概括为道德的法律化。
  (二)西方――法律的道德化
  相比较古代中国来看,西方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着不同的看法,这应该与中西方的文化背景文化传统有关系。在西方文化史上,有一种源远流长的法观念,即与正义不可分割的自然法观念。西方思想家认为,法律与道德有密切的关系,法律中体现了正义等德性,遵守法律不仅是一种法律要求,也是一种道德要求,从一定程度上讲,守法就意味着守德。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我们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其法律中含有道德的意味,有道德化的取向。这些都体现了法律的道德化。
  
  三、结语:给我们的启示
  
  面对我们古人有些极端的将那些肯定国家利益和个人义务的道德予以不切实际的法律化,今天的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市场经济给中国带来的必然是交流开放社会、多元创造的文化和自由民主的政治,因此,与这种情况相适应的普遍的社会规范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道德――既不是崇尚乌托邦的“大公无私”,也不是那种画地为牢的乡野习俗,而是具有对所有主体普遍适用性、在国内甚至世界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在人们行为中具有必行性的法律规范。从它的执行角度来看,其毫无疑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尤其对义务的落实上,但是,这种对于义务的统一的、长期的落实,一旦形成为一种习惯,便可以变化为康德所称道的人们的内心的道德。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中国未来的发展必须借助的是法律而不是传统道德。
  
  【参考文献】
  [1]《法经》
  [2]《唐律疏议》
  [3]《法国新刑法典》
  [4]《德国民法典》
  [5]《略论西方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国法院网
  [ ]《论法律与道德》,刘舒,载《考试周刊》2001年第4 期
  [1]《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郑羽玲
  [8]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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