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各方主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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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3 19: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行为和存在一系列问,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提出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 资格审查 问题 建议
  【作者简介】黄建平,赣州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1962.1.16出生
  卓凡(1983-)、女,江西赣州,2008年毕业于江西理工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现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机制逐渐成为各行各业的主导力量,建筑业也出现了积极的努力态势。为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制定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市场法制建设不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还不完善、个别制度存在漏洞,参与招投标的个别主体秉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观念,暗箱操作,规避招标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1]。因此,分析招投标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行为,找出各种违规操作的原因,从源头上加以控制,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行为。
  
  一、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分析
  
  1. 建设单位
  现阶段,我国投资主体以国有投资为主,而在具体工程项目上,投资主体的法人代表却是自然人,他们之同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缺乏利益约束,责权利不对等。所以部分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维护部门和小团体,甚至是个人的私利而千方百计在招标过程中违规操作,以达到私下交易的目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
  1.1工程规避招标或暗箱操作,进行假招标
  工程发包中,业主常常把应整体发包的工程划分为很多标段,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标。在邀请招标中,一些招标人在招标前就已内定好施工队伍,表面上邀请几家单位参加投标,实际上除内定的投标人外,其它的投标人都是陪标。
  1.2 为投标人“量身定制”资格预审文件
  少数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取私利与投标人串通勾结,将工程招投标限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内进行,排斥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业主对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或进行权钱交易,为投标人“量身定制”资格预审文件,为其入围提供便利[2]。
  1.3 招标中漏标、泄标现象
  标底在编制过程中要准确性和保密性相统一,由于标底涉及人员和环节较多,投标人把投标书送达后,进行标底的最终审计工作,标底的保密性靠时间差来保证,容易出现漏标、泄标的现象出现。
  2 .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在招投标中相互竞争,处于被动的地位,一切都要响应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为了在竞争中中标,也常采取一些违规的行为
  2.1串标、围标现象
  串标有两种,一种是在投标分组确定后,有的企业为增加中标概率,往往游说同组的其他投标人,如果他串通了3―4家企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综合标底,从而大大增加中标概率。第二种是多家投标企业在投标时就是由一个企业介绍过来的。
  2.2 弄虚作假,借壳挂靠
  某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会想方设法弄虚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还有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采取挂靠的形式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中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等证明材料。采取这种虚假形式中标后,真正承担施工任务的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
  3.招标代理机构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在这种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有些地方招投标管理机构存在着机构不健全,职责范围不明确等一系列同题,管理与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职能不分,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属于半官方机构.一些招标代理关系的产生不是出于发包人本身的需要,而是变相强制的结果。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发展还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造价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技术人员不配套,管理工作落后,人员没有形成统一道德规范.很难适应市场化运作原则的要求[3]。
  
  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
  
  三、问题产生的根源
  
  1.建筑市场供需关系失衡
  近年来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较快,建筑企业的数量大幅增加,在这一进程中,建筑施工队伍发展过快,形成队伍多,项目少的格局,加剧了市场供需的失衡,企业为生存,必然会不择手段。
  2.建筑市场法规不健全、法制不完善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招投标制推行以来,国家、省、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招投标及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但是随着《招投标法》的出台,该法与我们现行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各地方与《招投标法》配套实施的办法和意见一直没有出台,有些原来的法规条文与招投标法相抵触,导致无法推进招投标工作的深入开展, 无法使招投标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3.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大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监督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监督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等有关。
  
  四、完善招投标管理的几点建议
  
  1.建设单位
  加强工程报建管理,充分理解和把握好资格预审的环节,编制全面合理的资格审查文件,对报建项目进行现场核实,杜绝先开工,后报建,先施工,后招标现象。对应公开招标的项目,统一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使招投标活动处于监控状态。对由中介代理机构投标的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和管理监督。严格选拔,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加大对招标文件的监督审批,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划清业主和承包商的责任。
  2.投标方
  扩大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范围,严格控制投标方的资质,要逐步建立承包商的基本资料数据库,以明查暗访形式,对投标方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管[4]。建立以招投标有形市场为平台的信息公开网,及时公布招标核准事项、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机构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促使招投标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3.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重视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化建设。一是营造招标代理机构诚实守信的工作氛围;二是降低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三是引入竞争机制,在一个地区成立数家招标代理机构,促使招标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为招标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4.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
  首先,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区别工程规模和工程性质,制定系统的招投标示范文本,完善示范文本体系,以便招投标人参照使用。
  其次,目前我国计划发展、财政、审计三部门都设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机构,职能各异,工作侧重点不同。可以考虑将三部门结合在一起,成立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使其独立于招标人、投标人之外行使执法监督权力,工作范围包括定标底、开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将事后监督的工作方式改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第三,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誉档案。研究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情况。收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的数据库,并形成信息网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工程招投标监管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许建灵,胡庆宏.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分析.建筑经济,2005,(11)
  [2]陈宁鹏.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剖析.陕西建筑,2005,(11)
  [3]田元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4]朱陆明.谈资格预审中存在的问题和防范的对策.工程质量,2005,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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