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

[复制链接]
查看: 906|回复: 1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13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7664
发表于 2020-5-23 15: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二字引入宪法,这一举措对我国人权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条款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因此,为确保人权条款内容的真正实现,我国有必要从党建、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完善保障。
  【关 键 词】人权 宪法 保障
  
  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宪法惟一的内在精神,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最重要的标准。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升华;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我国司法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人权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取得的成绩
  我国宪法在不断总结宪政建设经验中日益完善。在新中国先后进行的几次修宪中,一次比一次完善。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点,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一部。之后又进行了四次修宪,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突出和完善了对人权的保障。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愿望变为国家意志,为人权法治提供了宪法保障。到目前为止,现当代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是近代中国以来保障最为完善的时期,公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人。宪法是根本大法,通过制定根本大法来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实现法律价值和功能的重要方面。
  二、我国宪法关于人权内涵的缺失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的条款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而人权的保障也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
  按照人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态,人权可以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应有权利处于一种应然状态,必须通过法定权利而转化为实有权利(即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是目标、标准,法定权利是手段、保障,实有权利是一个社会的人权现状。应有权利和实有权利必须有一个中介,一座桥梁,即法定权利。
  (一)应有权利
  人权是人按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起初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来的一个口号。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地位的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它宣布:“一切人生来都是平等的,他们都享有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马克思称它为“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这个宣言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权”的口号,它宣布:“人人生而自由,权利平等。”“任何政治联盟的目的,都是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对压迫的抵抗。”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在联合国建立了人权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缔约国的人权状况。
  (二)法定权利
  我国长期以来只承认人权的社会性,否定其自然性。因此,我国关于人权的主流意识是:人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第四次修宪,在宪法第33条第3款中加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对人权的内涵、人权是否具有自然性、人权究竟是何种人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未作具体的阐释,必然会导致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和误解。因此,有必要强化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这样才能实现对权利的充分保障,从而实现人权入宪的初衷。
  (三)实有权利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人权”二字写入宪法,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但由于我国部门法规范尚不健全,特别是不少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不到部门法的确认与保障,再加上其他方面的种种原因,不仅使得这些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存在不少障碍,而且当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后,也很难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寻求救济。这就产生了基本权利“虚置”的问题。据学者统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18项之多,但时至今日,只有其中9项基本权利制定了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另外9项则长期停留在宪法“字面”上,缺少成为实践中的权利的必要渠道。[2]
  三、我国人权保障的路径选择
  我国宪法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这些规定要落实到人们的实践生活中,还需要一系列的中间桥梁及制度构建来完善和引导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才能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员的带头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执政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是否遵守和执行宪法,必将影响全社会的遵守和执行宪法情况。党保障宪法实施,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实施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各级党组织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依法办事首先是依宪办事,要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政策与宪法的关系、党的领导与国家机关职能的关系。第二,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是要增强宪法观念。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充分认识到保障宪法实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一致性和重要性,自觉遵守和执行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二是要依照宪法办事。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各级党组织作出的决议,绝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的职权,对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应照法定程序办,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
  (二)加强立法
  就是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以宪法作导航,以其它法律作保障,把宪法关于人权的原则性规定变为具体化,保证公民权利的行使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定。从现行的一些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继承法、婚姻法、选举法、劳动法、合同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均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有不同的规定。同时对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华侨、归侨、侨眷等特殊群体,法律也给予了特殊的保障。但就整个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来说,还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由于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过去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的历史发展的需求,甚至出现了前法与后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比如说,在人身自由方面,依据行政法规、规章而执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收容遣送制度等不仅与《立法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的原则相抵触,而且就这些制度内容本身而言,事实上与宪法也是相抵触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法律、法规加以修改,抑或废止。
  其次,我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立法体系本身也不完备,因而事实上宪法条款虽对一些权利有所规定,但这些条款却无法得到间接实施,更不可能直接实施。比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国家该做怎样的保障。现在只有集会游行示威法,还缺少新闻法、结社法等,这就造成了事实上公民的这些权利在很多情况下是形同虚设的,须进一步制定下位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成为公民真正能够切实享有的权利。
           
       最后,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针对这些新生事物,会产生相应的一系列新的权利。在宪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保障人权,这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实践中可以以此作为引导,制定下位法,对新的权利进行规范和保障。
  (三)加强宪法监督
  宪法中虽然规定了“人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规范,并不当然意味着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因此,制定宪法只是手段,实施宪法才是目的,要使宪法真正得以有效实施,就需要加强宪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虽然我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宪法监督制度,但从目前来看,仍有不足之处:1.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2.监督方式单一,具有较大的局限性。3.违宪制裁措施的罚惩性不够强,使得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强制性,损害了宪法的权威。[3]要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可以采取以下几点建议:
  1、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建立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核心、其他监督方式并存的宪法监督体制。具体做法是:第一步,以批复的形式使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纸面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第二步,在最高人民法院内建立宪法诉讼庭,具体处理违宪诉讼案。第三步,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作为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处理违宪案件。
  2、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实现宪法司法化。中国的宪法诉讼实践不宜过缓,当务之急就是建构中国特色的宪法适用机制和宪法诉讼机制。当前,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大多已由法律具体化,在未被具体化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公民可以直接依宪法提起诉讼,法院可以直接依宪法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对齐玉芩案的批复,已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3、加强违宪责任者的制裁,使其真正地承担宪法责任。特别对高级领导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应由什么国家机关、按什么法律程序和法律条文来具体追究法律责任,应作出具体规定。
  4.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合宪性审查,使其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只有加强对各政党、各社会团体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才能有力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总的来说,宪法中写入了“人权”,实质上已经标志着我国宪法价值取向的变化,为我国人权事业的长远发展,写下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一笔。对于目前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通过一些制度的设计和法律的制定对其进行逐步完善,以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显民.人权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1
  [2]罗玉中,万其刚.人权与法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
  [3]喻权域.人权问题纵横谈[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
            
       转载注明来源:http://www.ybaotk.com





上一篇:论犯罪的阶级性在不同类犯罪中的差异性体现
下一篇:浅谈行政人员的素质要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7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72282
发表于 2020-5-23 15: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供论文查重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精彩课程推荐
|网站地图|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