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电力设施资产接收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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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13: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用户电力设施的资产移交是供电企业实现“一强三优”目标,践行企业服务承诺,全面提升供电企业社会形象的重要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5号)的颁布实施,为供电企业全面接收用户资产,解决用户资产管理在技术运维上的必要性与权属关系上的分离性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文章从用户资产接收管理现状以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对规范用户资产接收管理提出有关建议,探讨供电企业用户资产规范接收、标准建设、精益管理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 用户资产; 电力设施; 接收管理
  
  用户电力设施,即用户产权的受送电设备。就其技术属性而言,用户电力设施是输配电网络的受送端,直接供给用电设备,实现用电目的,其运行的可靠性是建设智能电网,提升供电质量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其物权属性而言,用户电力设施属于用户资产,游离于供电企业的资产权属之外。因此,对供电企业而言,如何解决用户资产管理在技术运维上的必要性与权属关系上的分离性,成为实现“一强三优”(即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目标,全面提升供电服务形象的重要课题。
  
  一、用户电力设施移交现状
  对供电企业而言,用户电力设施的移交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整体移交;二是用户自有的电力设施移交。前者主要是电力体制改革时期形成的,农村集体资产整体划拨给供电企业。后者是目前供电企业接收管理用户资产的主要来源,用户将自己投资建设的高压专用线路、变电设备、进表线、电缆以及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等资产移交给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且一般以无偿移交形式为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投资的活跃,社会经济生活对电力需求和供电服务质量的要求与日俱增,城市公用配电系统的升级改造,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代建代管,使供电企业建设、运维和管理的用户资产规模迅速扩大。
  从用户电力设施的来源构成情况看,用户电力设施移交主体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大企业用户以及地方政府。其中,以房地产开发商、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地方政府为主要移交主体。
  从用户电力设施类别构成来看,目前供电企业接收的用户电力设施类别主要包括输配电线路、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低压配套设施以及开闭所等,其中线路类、箱式变电站类、配电变压器类设备为主要的接收设备类别。
  
  二、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现状及分析
  (一)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现状
  目前,供电企业对拟移交用户电力设施主要采取鼓励接收的原则,但是针对不同的移交主体,具体采取的处理原则也不尽相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所移交的小区配套电力设施(不考虑资产健康状况)、政府资金补偿性质的输配网升级改造形成的电力设施,主要采取鼓励接收的原则;对于政府及其事业单位、学校等公用事业的配套电力设施,一般工商业用户、制造及加工企业等动力户的配套电力设施,采取的是不予接收的原则。
  现阶段,用户向供电企业移交的电力设施主要包括南水北调、高铁及公路跨越形成的输电线路迁改,政府投资的城镇建设涉及配电系统迁建以及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供电企业接收上述用户电力设施主要按以下方式进行资产管理:
  1.作为代管资产处理。供电企业接收用户电力设施后,不做会计处理,不增加资产总额。设备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备查账,资产发生的维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或根据合同规定向用户收取代管费用。
  2.作为无偿赠与资产处理。供电企业受让用户电力设施后,根据资产移交合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按照移交资产净值或评估值确认用户电力设施入账价值,增加“资本公积”。供电企业建立财务资产卡片和设备台账,资产发生的维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二)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风险分析
  用户电力设施移交供电企业管理,有利于电网安全运行,促进电网建设快速发展,提升供电企业服务形象。但是,鉴于用户电力设施的专用性、资产权属的独立性以及设备运维管理与产权的分离性等特征,供电企业全面接收用户电力设施,其产权获取的权益远远小于需承担的义务及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产权关系模糊,法律风险较大
  产权是界定电力设施权益和责任的主要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就现阶段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情况来看,权属关系不清晰和产权界定不明确,是制约供电企业全面接收用户电力设施的主要障碍。
  一是资产移交主体不明,权属关系转移难以确立。电力设施作为非登记产权,其产权或管理权确认一般是以移交合同为准。而目前接收的用户电力设施主要是由用户电力设施施工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形成的,其与供电企业签订无偿移交或划转协议。根据《电力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施工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用户电力设施的投资者(或称所有权人),其签订的移交协议无法律效力。
  二是产权界定不明确,法律责任确认不清晰。《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这项规定将用户投资建设的资产纳入供电企业的“维护管理”范围或“产权”范围。一方面,附属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使用权难以与小区公共物权剥离,可能增加土地或房屋建筑物占用费用以及隐蔽性或破坏性施工附带恢复物态原状的费用;另一方面,供电责任界定范围扩大,增加了供电企业法律风险,根据《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责任”,产权界定决定了供电企业法律责任履行的范围。
  三是法定管理权、委托管理权和产权移交相互分离,运行维护管理风险较大。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用户将电力设施移交供电企业存在“法定管理权”、“委托管理权”、“无偿或有偿移交产权”三种形式。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上述形式的权责范围,用户电力设施移交合同或协议尚未健全有关内容,这就造成供电企业对用户资产的运维管理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或无因管理行为,供电企业需承担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而不论用户资产所有权人是谁。
  2.接收及运维管理薄弱,管理责任难以落实
  一是用户电力设施移交合同管理尚未规范,用户电力设施接收标准以及移交程序有待统一。特别是南水北调、高铁及公路跨越、城市公用配网系统升级改造形成的用户电力设施的接收管理亟待规范。
  二是运维费用没有成本补偿。全面接收用户电力设施后,供电企业所维护资产规模扩大,运维成本费用随之增加,目前电价政策没有相应的成本补偿。
  三是更新改造资金来源匮乏。全面接收用户电力设施后,后续技术升级、设备改造等资金来源匮乏,增加了供电企业筹资负担。
  四是供电企业运维力量相对不足,“瓶颈”效应凸显。全面接收用户电力设施后,供电企业所运维设备数量剧增,供电企业运维管理覆盖能力相对不足,增加了供电企业安全措施、日常巡检以及隐患排查的压力。
  
  三、规范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的建议
  为了促进用户电力设施精益化管理,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供电企业社会形象提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
           
       1.健全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体制机制,规范产权移交及物权确认程序
  电网建设投资大,回收期长,由用户或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电力设施是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措施,供电企业应高度重视用户电力设施接收工作,健全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管理体制机制,保证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的有序、高效、优质。同时,供电企业应规范产权移交与物权确认的法定程序,切实维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投资方和受让方的权责范围,规避产权纠纷、供电责任等法律风险。
  2.明确用户电力设施接收的经济和技术标准,确定用户电力设施接收处理方式
  (1)对于不具备接收条件的用户电力设施,通过与业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在不发生产权转移和限制民事责任条件下,开展用户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2)对于公用电力设施、变电站内用户专用设施、小区配套电力设施以及其他用户电力设施,通过与政府、用户签订《法定管理权资产移交合同》或《资产无偿移交合同》,在明确移交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权和管理权界定等条件下,开展用户电力设施接收与维护管理工作。
  (3)对于南水北调、铁路及公路跨越、城镇建设等资金或资产补偿性质的电力设施迁移、改造,通过与政府或投资方签订《资产迁移、改造补偿合同》,完成迁移、改造后补偿资产的接收和运维。
  3.规范和健全用户移交资产台账和财务管理
  一是统一用户移交资产价值评估标准,真实反映用户移交资产价值;二是严格执行财税[2011]35号文有关规定,规范用户电力设施账务核算;三是确定用户电力设施建卡标准和方式,实现与移交设备台账的联动,提升资产管理精益化水平。
  4.明确双方产权和移交时间
  在资产移交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产权分界及移交日期起算时间,便于在各自的产权范围及承接时间内承担责任,规范移交用户电力设施物权确认的法律程序。
  5.加强用户电力设施移交的合同管理
  合理利用电力设施产权人免责范围的法律规定,制定接收用户电力设施合同格式文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移交资产权属关系分界点确定、移交主体确认,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偿使用,电气施工与设备更新改造中双方的权责界定,电气设备安全措施和日常巡检职责、免责事由和禁止性行为等,避免与小区公共物权产生法律纠纷,减少供电责任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法律风险。
   .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接收,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行为的法律约束
  一是小区验收送电前,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在《商品房购买合同》中增加对购房者有关配套电力设施移交的提示及说明内容。二是业主委员会管理机制健全的居民小区,积极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用户电力设施移交协议。三是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积极与当地居民委员会协调,组织居民集中签订用户电力设施移交协议;或用户办理《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与其签订用户电力设施移交协议。
  
  【参考文献】
  [1] 李莉.用户产权的受送电设备的维护管理[J].电力设备,2004,5(10):132-133.
  [2] 游福兴.用户电力设施资产移交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1,9(3): 2- 3.
  [3] 黄良顺.细解用户电力资产移交[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5(12):51-59.
  [4] 游福兴,孙发.界定产权分界的法律意义[J].大众用电,2008(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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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雅宝题库交流网,可以欣赏到这么多的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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