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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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23: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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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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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解析:
动产用益物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确立的一项制度。但过于简单的条文,既引来了争议,也使该制度显得单薄。应该看到时代发展,人类的控制能力的增强,高价值的动产类别和数量与日俱增,以价值较低为由否认动产用益物权的理论已经过时。相反,为了更充分利用这些价值较大的动产,有必要肯定动产用益物权在物的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而且对于一般的动产,也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来界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动产用益物权的客体,不宜一概否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罗马法中用益权制度入手,谈及作为动产用益物权唯一类型的制度对后世立法的影响。并展开对我国立法中动产用益物权制度规范的分析,指出其不足,进而全面系统地对动产用益物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了构建我国动产用益物权的设想。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动产用益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自罗马法以来的用益权制度被大陆法系的法德等国家继承并发展,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及至动产,为我国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创设提供了借鉴作用;第二部分对我国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指出目前缺乏具体的规范将导致操作性不足,使动产用益物权的规定不能实现;第三部分对我国设立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从社会需求、司法实践、物权体系的完善等方面指出在我国设立动产用益物权有其必要性。同时,在国外立法的借鉴及我国《物权法》的支持下,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建设可逐渐完善;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动产用益物权的设想。在明确动产用益物权概念及法律特征的前提下,对动产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笔者认为目前设定船舶用益物权已经具备理论及立法支持,而在一般动产上,以债权方式进行利用即满足权利人使用收益的目的。只是对特别地方的习惯可做用益物权性质的确认。但笔者也提出设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财富分配制度的变化,税制改革,也存在在家庭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可能性。因此,建议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对动产用益物权进行规范,并与物权特别法协调,共同构建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动产用益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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