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非盈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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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00: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于十九世纪10到80年代,开始主要是以募捐济贫为目的的慈善组织。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政府和市场同时失灵”问的出现,非营利组织在世界各国得到快速发展,它作为企业公司之类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之外的组织化力量在推动经济、发展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国际交往等诸多方面日益凸显出自己独特的功能,由此而产生的与非营利组织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问题更是不容忽视的。该文试分析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方面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建议。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建议
  
  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体系之外,依法成立,具有公共服务宗旨或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不分配盈余,享有免税或减税待遇的组织。非营利组织目前蓬勃发展是社会活力的展现,在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已成为民主与社会价值的守护者。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起步较晚,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非营利组织大多是由事业单位改制转换、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剥离出来或者在改革开放中准不发展起来的,因此非盈利组织"政府"色彩较浓重,民间色彩相对淡薄。而与此相对应的的税收优惠制度并不完善,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征税的历史较短,在制度安排和征收管理层面均缺乏经验,不利于我国非盈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在国家职能逐渐转变的过程中,非营利组织的未来也面对极大地挑战,发现现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将对其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非盈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营利和非营利的界限模糊
  我国现行的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规定相对笼统,对非营利组织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标准没有给予确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要征税,但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宽泛的标准造成了非营利组织营利和非营利性的界限模糊的状况。这使得一些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没有纳入税收优惠的范围,但一些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却实际上享受着免税优惠,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同时,也阻碍了真正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二)税收优惠主体的税法地位不突出,立法层次不高
  由于我国非盈利组织发展的时间较短,相关的法律制度比较不完善,对于非营利组织主题的定义,职能从《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找到一些零星的规定,相关规定不准确详实,税法地位不突出。这样就造成了非盈利组织概念上的混淆,增加了我国针对非盈利组织的征管难度。
  (三)税收优惠不完善
  当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其设立一部税收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规范问题,都由各个税种的税法来规定。也就意味着,在每一个税种中,如无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特殊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将和其他纳税主体一样,无论其性质如何,从不从事经营活动,都要交纳税收。由于税收优惠散见于各税种、各行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中,既不利于管理,影响了税法的等级效力和稳定性,还可能造成执法的随意性,也不利于非营利组织完全享受到税收优惠,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四)对于捐赠的税收鼓励政策力度不够,捐赠减免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针对非盈利组织捐赠问题的规定太笼统,难以落实与体现,捐赠行为受到限制,并且范围也受到限制。针对个人的捐赠行为,国家规定可免除的范围相比外国较低,挫伤了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同样在企业捐赠方面,减免力度过小,这些都阻碍了非盈利组织的发展。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认定程序不合理,税收管理制度落后
  由于我国针对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待遇的非营利组织缺乏统一的认定机构,国家财税部门
  以及一些行政部门都参与认定,大大影响了管理效率。同时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非营利组织甚至不做登记。而税务部门没有单独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票证管理体系,非营利性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很少使用税务部门发票,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税收制度亟待完善。
  二、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严格区分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
  根据非营利组织设立原则,该组织必须具备非营利性,然而由于市场驱动,非营利组织进入营利的领域已成为一种必然。因此应该严格区分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从收入的来源以及收入的最终目的两方面来判断。对于非盈利的行为应给与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界定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主体
  由于当前非营利组织当前并无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因此必须从税法的角度界定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确认条件、特征、范围、分类、活动范围、设立程序。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同时审批机关必须对非盈利组织定期检查,监督其行为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原则,防止营利组织假借非营利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三)构建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法律体系
  鉴于我国非盈利组织出现较晚,相关的法律文件人确实准确概念的确定,因此为配合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们需将临时指定的规范文件和相关补充通知整合并且统一。将分散的立法层次低的税收优惠政策整理集中,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利于对非营利组织的征收管理,避免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滥用的现象发生。
  (四)调整捐赠税收制度,鼓励捐赠行为
  为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扩大享受捐赠税收扣除优惠的范围,拓宽捐赠渠道,特别鼓励个人参与捐赠,调动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在企业方面,改革企业的捐赠的税收制度,鼓励其捐赠,促进非盈利组织的长大。
  (五)规范税收管理,保证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公平
  借鉴国外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应建立免税组织独立认证制度,非营利组织必须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非营利组织要严格执行纳税申报制度。而对于免税资格的认定及审查必须有专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另外税务部门应尽快统一票证管理,建立非营利组织的票证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厦门大学财政系,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两岸租税问题探究-海峡两岸租税学术研讨会论文集[D].厦门:厦门大学,200 .
  [2]安体富,王海勇.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国际比较与改革取向[J].地方财政研究,2005,(12).
  (编辑: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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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00: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支持期刊论文发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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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00: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有奥鹏论文格式模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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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3 04: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算机和英语的统考资料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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